尹志强国籍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尹志强教授来我院作学术讲座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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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6年12月1日下午,应法学院和科研处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尹志强教授在教学楼报告厅,为法学院教师和学生做了关于<民法典框架内的侵

2016年12月1日下午,应法学院和科研处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尹志强教授在教学楼报告厅,为法学院教师和学生做了关于《民法典框架内的侵权责任法修改与完善》的讲座。会议由法学院副院长腾晓慧主持。

尹志强教授讲座的内容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对于现《侵权行为法》改为《侵权责任法》要有基本认识,同时介绍了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行为法》的不足和成绩。第二部分尹教授从五个方面介绍了《侵权责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第一,将现《侵权行为法》的第一章和第二章在体例与具体条文上进行了调整。

第二,将《侵权行为法》第三章增加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建议稿拟定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自愿承担风险、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扩大了产品责任中产品的界定范围,指出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导线输送的电能、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等无体物;计算机软件、地图、海图、技术类书籍等应用性智力产品;药品、消毒制剂、血液、医疗器械;初级农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面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四,增加了环境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如增加了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连带责任;环境生态侵权直索责任的规定。

第五,增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好意同乘、试驾时的责任、挂靠时的责任规定。同时对于医疗事故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进行了修改。第三部分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客体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在归责问题上,尹教授认为实际生活中,任何人遭受损害首先应该归属受害人自己,并将其理解为个人的命运。这即是罗马法的“所有权人自吞其果”(casus sentit dominus)的原则,其基本思想是反对由法律来阻碍偶然事件的发生,并反对由法律补偿由命运所造成的不平等。

在客体问题上,对现《侵权行为法》中“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民事权益”应该理解为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同时建议增加个人信息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被遗忘权。

最后法学院白永祥书记作了简短总结。讲座结束后,老师同学们与尹教授对于《侵权行为法》的修订内容做了热烈的探讨。

本次会议使广大师生认识到一部优秀的《民法典》应当是一本公民权利的宣言,制定一部《民法典》来全面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有助于广泛吸纳全社会成员有序参与法制建设进程,真正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