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伦特孤独 阿伦特平庸之恶 独裁统治下的个人责任——阿伦特《反抗”平庸之恶“》书摘
然而,尽管法庭程序或独裁之下的个人责任问题不允许从人到体制的责任转嫁,但也不能对体制完全置之不理。从法律以及道德的视角来看,体制非常类似于下述意义上的环境: 那些在贫困处境中犯下的罪行,我们会把那些基本权利被剥夺的人的状况看作可减罪的情节,而不是当作借口。
正因为如此,现在当谈到我标题中的“独裁统治”时,我必须给诸位指出一些区分,它们有助于我们理解上述这些环境。政府的极权主义形式与通常意义上的独裁是不同的,而我要讨论的大部分只适用于极权主义。
古罗马意义上的独裁一词,是作为法治政府之下一种时间和权力被严格限制的紧急措施而创制出来,并一直保持着这种含义;我们也十分清楚作为紧急状态或在灾区、战时宣布的军事管制状态的独裁。
我们还知道作为新的政府形式的现代独裁,在那里,或者是军人攫取权力、废除公民政府并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或者是一个政党以压制其他所有政党、并因此压制所有有组织的反对派为代价而掌握国家机器。
这两种类型都宣告了政治自由的终结,但私人生活和非政治性的活动不一定受到干扰。确实,这些政权通常极残暴地迫害其反对者,而且它们肯定远非我们所理解的法治政府——若不为反对派的权利制定法律条款,就称不上法治政府——但它们也不是罪犯(在这个词的常识意义上)。
如果它们犯下罪行,那也是针对它们的那些开诚布公的反对者的。但极权政府犯下的罪行却关系到那些甚至在当权的政党自己看来也“无辜”的清白民众。就是鉴于这种普遍的犯罪行为,大多数国家在战后签署了一个协议,不给予那些自纳粹德国逃亡的罪犯以政治难民的身份。
此外,极权统治殃及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不仅仅是政治领域。与极权主义政府不同,极权主义社会确实是铁板一块。所有公共事务,文化、艺术或者学术,以及所有组织、福利和社会服务,甚至体育和娱乐,都“通力合作”。没有任何办公室,甚至没有任何职位仍具有公共意义,从广告公司到司法机构,从演艺界到体育记者,从小学、中学到那些本不要求千篇一律地接受准则的大学和学术团体。
任何参与公共生活的人,不管他拥有党员的身份还是拥有该政权精英阶层的身份,都会以某种方式被牵连进这个作为统一体的政权的所做所为之中。
在所有这些战后审判中,法庭主张的是,被告本不应参与那些被该政府合法化的罪行,34而这种被当作判断是非之法律准绳的不参与(nonparticipation),提出了一些恰恰与责任问题相关的重大困难。
因为一个简单的道理在于,只有那些完全脱离公共生活的人,那些拒绝任何形式的政治责任的人,才能避免被罪行牵连,即避免法律和道德责任。
自纳粹德国失败以来,人们一直在揭发各级官方组织的全面犯罪共谋,即揭示正常道德准则的全面崩溃,这引起了持续的关于道德问题的激烈争论。在这种争论中,下述论证曾以各种形式出现: 我们这些今天表现为有罪的人,实际上是坚守岗位以防止更糟的事情发生的人;只有那些身处其中的人才有机会缓解事态并至少帮助一些人;我们与恶人共处但并没有把灵魂出卖给他们,但那些什么都不做的人却逃避了所有责任,只考虑他们自己,只考虑他们珍贵的灵魂的拯救。
从政治上说,如果在其极早阶段对希特勒政权的颠覆获得成功,或者至少是曾经尝试颠覆它,那么这样的论证是有意义的。因为这是正确的: 除非在战争中被打败,一个极权体制就只能从内部被推翻——不是通过革命,而是通过一次武力政变。
(我们可能设想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苏联,在斯大林去世之前或刚去世时;从彻底的极权体制到一党独裁或暴政的转折点可能就在于对秘密警察头目贝利亚[Lavrenti Beria]的清算。
)但上述以这种方式说话的人却绝非反叛者——无论成功与否。他们通常是国家公仆,如果没有他们的专业知识,不管是希特勒政权还是其后继者阿登纳(Konrad Adenauer)政府都不能够延续。希特勒从继承了第二帝国公务员的魏玛共和国那里继承了他们,正如阿登纳又轻易地从纳粹手中继承了他们。
这里我必须提醒诸位,与法律责任不同,个人责任或道德问题几乎从不出现在那些死心塌地的政权追随者那里: 他们不感到有罪,而只是感到被击败,这几乎是必然的,除非他们改变心意并开始忏悔。然而,当清算的日子最终到来时,结果却是并不存在死心塌地的追随者,至少不存在对他们被控的罪行死心塌地的追随者,所以即使是这一简单问题也变得混乱了。
麻烦在于,尽管这是谎言,但它却不单纯是或整个是一个谎言。因为,纳粹政权在最初阶段针对那些虽不是纳粹分子但与纳粹合作的政治上中立的人们所做的,在最后阶段也同样降临到纳粹党员甚至党卫军精英分子的头上: 即便在第三帝国中也很少有人一心一意地赞成该政权后期的罪行,尽管这样,有很多人还是十分情愿地犯下了那些罪行。
而现在,他们中的每一个人,无论他曾经处于什么位置,做了什么,都声称那些在各种情况下退入私人生活的人选择了轻松的、不负责任的出路。当然,除非他们利用其私人身份去掩护积极的反抗,但这种选择不足与议,因为,显然并非人人皆为圣贤。但个人的或道德的责任是所有人的事情,况且,有人声称,不管在何种状况下或有何种后果,坚守岗位总是更“负责任”。
在他们的道德论证中,小恶(lesser evil)的证点发挥了突出作用。如果你被迫面对两种恶,那么这种观点就认为,选择小恶就是你的义务,而完全拒绝选择就是不负责任。那些指责这种论证中存在道德谬误的人通常反被指责为固执一种昧于政治处境的吹毛求疵的道德准则,反被指责为不愿弄脏他们自己的双手;而且必须承认的是,异口同声地反对所有小恶假设的并不是政治或道德哲学(除了康德这个惟一的例外,正是为此他经常被指责,说他坚持一种死板的道德),而是宗教思想。
正如在最近关于这些事情的讨论中有人告诉我的,《塔木德》(Talmud)就这么说: 如果他们要求你为了共同体的安全而牺牲一个人,不要放弃他;如果他们要求你为了所有女人而让一个女人遭受强暴,不要让她被强暴。
就是用这同样的口气,而且清晰地回应着梵蒂冈在上次战争中的政策,教皇约翰二十三世就教皇和主教的政治行为写下了下述被称为“审慎的实践”的话: 他们“必须提防……因希望那么做可以对某些人有用,而以任何方式纵容恶行”。
从政治上说,这种论证的弱点一直在于,那些选择小恶的人很快就会忘记他们已选择了恶。既然第三帝国的恶行如此恐怖,以至于很难想像它还能被叫作“小恶”,有人可能认为,这次那种论证将彻底崩溃了,但令人惊讶的是,事实并非如此。
此外,如果着眼于极权政府的统治技术,那么我们就会轻易地发现,关于“小恶”的论证——远不是仅仅由非统治精英阶层的人从外部提出的——是内化于恐怖和犯罪机器中的机制之一。在使政府官员和大众适应真正的恶时,纳粹有意地利用了他们对小恶的认可。
我在众多例子中仅举一例: 在彻底灭绝犹太人之前存在一系列渐进的反犹措施,由于人们被告知拒绝合作就会使事情更糟,因此每一项措施都被接受了——直到那个再没有什么更糟糕的事情可能发生的阶段。
这种论证在最后阶段也没有被抛弃,而且甚至在其荒谬性已昭然若揭的今天——在对霍赫胡特戏剧的讨论中我们再次听说,梵蒂冈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抗议都只会使事情更糟!——仍继续存在,这个事实着实令人异常惊诧。
在这里我们看到,对于那些以各种方式都完全与其指导框架相矛盾的现实,人类的心灵是多么不情愿面对。非常不幸的是,诚如俗话所说,人易使而难劝: 与劝说一个人从经验中学习相比,控制人类的行为,并使他们按照最感意外和最不公正的方式行动,看起来要容易得多;从经验中学习就意味着开始去思考和判断,而不是去应用那些范畴和公式,这些范畴和公式深植于我们的心灵,但其经验基础久已湮灭,并且其表面的合理性在于它们理性上的一致性,而不在于能够充分解释实际事件。
为了说明这种不能依赖通行准则而进行判断的困境,我要从道德标准转向法律标准,因为后者一般已被更好地确定。你们也许知道,在战犯审判和关于个人责任的讨论中,被告及其律师诉诸两种论证,或者是认为这些罪行是“国家行为”,或者认为它们是依照“上级命令”而犯下的。
这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上级命令在法律上属于司法权的范围,即使被告可能发现他自己处于那种典型的“士兵困境”中:“如果他不服从一项命令,他很可能被军事法庭枪毙,而如果他服从的话,又很可能被法官和陪审团绞死。
”(就像戴雪[Albert Venn Dicey]在他的《英宪精义》[Law of the Constitution]中说的那样。)然而,国家行为却完全外在于法律框架;它们是主权者行为,大概任何法庭对其都没有司法权。
现在,隐含在国家行为说法背后的那种理论主张,在非常情况下拥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可能被迫使用罪恶手段,因为其生存或其权力持存实基于此;它还认为,这种国家理性不能被法律和道德顾虑制约,它们只对生活于其国境之内的公民有效,因为作为整体的国家以及由此而来的一切在其中运行的事物的生存都处于危险之中。
在这种理论中,国家行为不知不觉地被等同于一个人在自卫时可能被迫犯下的“罪行”,即等同于那种因生存本身受到威胁而被许可的免于惩罚的行为。
这种论证不适用于极权政府及其公仆犯下的罪行,原因不仅在于,这些罪行根本没有被或此或彼的必然性所逼迫;事实恰恰相反,例如有人就能相当有力地论证,如果纳粹政权没有犯下那些众所周知的罪行,它就能够延续下去,甚至也许会赢得战争。
从理论上讲更为重要的原因乃是,内含于整个关于国家行为的讨论中的国家理性论证,预设了这种罪行是在一种它要维护法律和国家的政治生存的背景下犯下的。
待实施的法律需要政治权力,故而权力政治的要素一直被包含在法律秩序的维护之中。(当然,我在此讨论的与那些针对其他国家犯下的罪行无关,在这里我也不关心战争本身是否能被作为“对和平的犯罪”——用纽伦堡审判的话来说——来定义这一问题。
)政治的国家理性理论和关于国家行为的法律概念都没有预见到的是合法状态的彻底颠倒;在希特勒政权的例子中,整个国家机器强制人们去做那些一般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婉转地说: 在那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行为根据通常标准不是犯罪。
因此,替执政党维护其秩序的不再被认为是作为例外的犯罪行为,例如以下这类著名的罪行: 墨索里尼的意大利对马梯奥迪的谋杀,或拿破仑对恩格海恩公爵的暗杀,相反,偶然的非犯罪性行为——诸如希姆莱关于停止灭绝计划的命令——反倒成了纳粹“法律”的例外情形,是迫于紧急必需所做的让步。
让我们暂时回到极权政府与其他独裁统治的区别,正是法西斯独裁下明目张胆的罪行相对罕见,这一点把它与充分发展的极权独裁区分开来,当然法西斯或军事独裁犯下的罪行数量甚至远非宪政之下所能想像。
在我们的语境中,关键的只在于: 罪行在这里依然清晰可辨地被视为例外,而且政权还不公开承认它们。
同样,那种上级命令的论证,和法官对它的反驳,即上级命令根本不是犯罪行为的借口,都是不充分的。在这里,其预设同样在于,命令一般不是犯罪性的,而且因为这个,接到命令的人也被期望能够辨认一个具体命令的犯罪性质——就好比发疯的军官下令射杀其他军官时的那种情况,或者好比在虐待或滥杀战俘中的情形那样。
用司法术语来说,不被服从的命令必须是“明显地非法的”;非法“应该像黑旗(海盗旗)那样是明显的警告性的禁止”。换句话说,就那些必须决定是服从还是不服从的人来说,这种命令必须被作为例外排除出去,而麻烦就在于,极权政权之下,尤其是在希特勒政权的最后几年里,[黑旗]这种标志明显属于非犯罪性的命令。
所以对艾希曼这个决定要做并坚持做第三帝国守法公民的人来说,表明非法状态的那面黑旗在1944年秋季希姆莱下达的那些命令之上飘扬,根据这些命令,驱逐将被停止,死亡工厂的装置也要被拆毁。
我这些话所依据的文本收录于以色列军事法庭的一份判决中。
就是这个以色列军事法庭,而非世界上的其他大多数法庭,从希特勒德国彻底的、并且仿佛是合法地犯罪之本性的角度,意识到内在于“合法状态”这个词之中的困难。因此下面的话就不仅仅是普通的措辞: 一种“对合法状态的体验……深深地植根于每个人的良知之中,植根于那些不熟悉法律书籍的人们的良知之中”,还谈到“如果眼不瞎而心非铁打、没有腐烂的话,就能发现一种显眼的、令人焦心的不合法状态”,这些说得很好,但是,我担心在关键时刻它们将是不充分的。
因为在这些情形中,那些犯错的人非常熟悉他们国家法律的条文和精神,而今天,当他们被追究责任时,我们实际上要求于他们的,是深深植根于他们自身之中的“关于合法状态的体验”,这种体验与国家法律和他们对它的知识相龃龉。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辨认“非法状态”,相较于一双不瞎的眼睛和一颗非铁打的、没有腐烂的心,要求可能会更多。因为他们是在如此环境下行动的: 在这种环境下,每一个道德行为都是非法的,而每一个合法行为都是犯罪。
不仅是耶路撒冷审判的法官判决,而且是所有战后审判的法官判决,都清楚地宣示了一种关于人性相当乐观的看法,这种看法预设了一种不依赖法律和公共观点的独立的人类能力。无论何时,只要需要,它就会完全自发地重新判断每一个行动和意图。
也许我们的确拥有这样一种能力,即只要我们行动,我们中的每一个人就都是立法者: 但这不是那些法官的观点。尽管使用了那些修饰,他们的意思却只不过是: 一种关于这些事情的体验,已经被植入我们心中,延续了如此之多的世纪,它不可能突然失去。
而我认为,从我们拥有的证据以及下面的事实来看,上述看法是非常可疑的,即,年复一年,“非法的”命令一个接着一个,所有这些命令并非混乱地要求互不相关的罪行,而是按照严格的一致性并遵从所谓的新秩序而构建起来。这个“新秩序”恰恰就是它自诩的东西——不仅可怖地新颖,而且首要的是——它是一种秩序。
认为我们这里讨论的只不过是这样一伙罪犯,他们会通过密谋犯下任何罪行,这种普遍的看法具有可悲的误导作用。确实,在纳粹组织的精英阶层中,有一些犯罪分子,其数目变动不居,还有更多的人则在战争中犯下暴行。然而,只是在该政权的初期,在冲锋队统治下的集中营,这些暴行才有一个政治目的: 扩散惊骇气氛并用一种无法形容的恐怖浪潮淹没所有有组织的反抗尝试。
但这些暴行并不是典型的,况且更重要的是,尽管纳粹政府太过纵容他们,但实际上并没有许可其行径。
正如偷窃或者受贿没有被纳粹政府许可一样。相反,就像艾希曼一再坚持的那样,那些官方指令要求,“避免不必要的痛苦”,而且,在审讯艾希曼的警官向他提出,对那些正被送往注定的死亡之地的人们来说,指令中的这些话听起来有些讽刺时,他甚至不明白那警官在说些什么。
对于残酷,艾希曼的良知(conscience)会产生反抗,但对于凶手则不会。同样有误导作用的是下面这种通行观念: 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现代虚无主义的一次爆发,如果我们在19世纪的那种“一切都是许可的”的意义上理解虚无主义信条的话。使良知变得不敏感的那种安心,部分地就是直接源自这一事实: 绝非一切都被允许。
因为,虽然人们把发生的事情称为“种族屠杀”并对数百万的受害者进行了统计,但这个事件的道德意义绝没有被领会: 对整个民族的灭绝在古代和现代殖民地也曾发生过。只有当我们明白下述事实,我们才能接近这一事件的道德意义: 这些事情发生在一个法律秩序的框架之内,而且这种“新法则”的根基由这个命令组成:“你应该杀人”,不是杀你的敌人,而是杀那些甚至毫无潜在危险的无辜者,而且,不是为了什么必要的原因,甚至相反,杀人可能与所有军事和其他实用考虑冲突。
这个屠杀工程并不打算终结于地球上最后一个犹太人,而且除了希特勒相信他的非军事屠杀活动需要一场作为烟幕的战争之外,屠杀与战争毫无关系;这些屠杀活动本身被计划在和平时期以更巨大的规模继续。
况且,犯下这些罪行的不是那些歹徒、恶魔或疯狂的虐待狂,而是那些有名望阶层的备受尊敬的成员们。43最后,人们必须清楚,尽管这些大屠杀的凶手一贯按照一种种族主义或反犹主义,或不管怎么说,按照一种人口统计学的意识形态行动,但是这些凶手和他们的直接帮凶一般并不相信这些意识形态性的理由;对于他们来说,每件事情都依照“元首的意志”发生,它就是国家的法律,而且每件事情都与具有法律效力的“元首的指示”一致,这就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