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做一半无肿瘤网友喷你瞎呀 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办呢?

2018-08-26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手术做一半无肿瘤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这样?医患关系可以说是我国目前最重要的矛盾了,前不久一女子因为骨折去世近日又有手术做一半无肿瘤的医疗事故发生,手术做一半无肿瘤网友喷你瞎呀,B超白做了吗?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医疗事故了,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办呢? 手术做一半无肿瘤是怎么回事 体检查出肿瘤,需要手术切除.可是手术做到一半,之前查出的肿瘤却不见了,手术不得不半途中止.两个月前,53岁的宜宾市民谢女士在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治遭遇像"坐过山车". 53岁的宜宾市民谢女士在体检中被检查出&

手术做一半无肿瘤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这样?医患关系可以说是我国目前最重要的矛盾了,前不久一女子因为骨折去世近日又有手术做一半无肿瘤的医疗事故发生,手术做一半无肿瘤网友喷你瞎呀,B超白做了吗?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医疗事故了,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办呢?

手术做一半无肿瘤是怎么回事

体检查出肿瘤,需要手术切除。可是手术做到一半,之前查出的肿瘤却不见了,手术不得不半途中止。两个月前,53岁的宜宾市民谢女士在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治遭遇像“坐过山车”。

53岁的宜宾市民谢女士在体检中被检查出“畸胎瘤”,根据诊断医生建议其进行手术切除。知道自己得了恶性肿瘤后,谢女士的心情犹如过山车一般,在家人的劝说下她决定接受手术。只是,谁也没有料到,谢女士手术做到一半发现无肿瘤。

目前,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翠屏区卫生局已介入,调解记录显示,“医调委”建议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而医院则建议谢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谢女士的家人认为,此事件完全是因为医院误诊所导致,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谢女士的家人也提出了相应的赔偿金额。而当事医院则表示,走司法途径最为公平。

患方:体检出“肿瘤” 手术确认没有肿瘤

谢女士的女儿范小姐介绍,53岁的谢女士是宜宾市翠屏区思坡乡人,此前一直在广州工作。今年2月23日,回家过年的谢女士被女儿带到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经腹部B超检查,发现“盆腔内见大小约6.4cmX5.4cm混合性回声块影,边界较清,由无回声及团絮状中强回声组成。”

范小姐向记者提供的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妇产科《术前讨论记录》显示:盆腔内混合性回声块影(畸胎瘤待排),建议手术治疗,故门诊以“畸胎瘤”收入妇产科治疗。讨论后的意见为:“盆腔包块>5cm,性质及来源不明,有手术指征。”而患者病历则显示:“鉴别诊断为卵巢肿瘤,良性可能较大,不排除恶性肿瘤,需进一步手术,术后病检鉴别。”

范小姐回忆,由于其母亲只是回家过年,顺便做个体检,没有想到查出有病需手术。“体检前已经买好了回广州的车票,也没有请假,完全没有心理准备。”家属咨询医生是否可以过两个月再做手术,“医生告诉我,瘤子很大且会长大、病变,很危险,建议马上手术。”范小姐说。

得知自己可能患上恶性肿瘤后,谢女士很受打击,并向女儿表示不想做手术。在孩子们的劝说下,谢女士才勉强同意手术切除病灶。两天后的26日晚20时左右,谢女士被推进手术室,范小姐等家属在手术室门口等待。“大约两个小时左右,我以为手术应该可以结束时,医生出来告诉我没找到肿瘤,但子宫有些偏大,问是否需要切除?”

范小姐告诉记者,她们手术前选择的是“微创手术”,医生在其母亲的腹部开了五个小孔。为了让家属尽快决定,医生让范小姐进入手术室。“我通过他们的仪器设备查看,确实没有发现肿瘤,医生也反复确认没有肿瘤。”范小姐回忆,当时她被这个突发情况搞得有点懵。虽然没有找到肿瘤,但医生说子宫可能会发生病变,四次询问她是否切除子宫。

“我不懂,但既然没有肿瘤,只是子宫偏大,为什么非要切除?”范小姐和家人们商量后,并未同意切除子宫。范小姐称,她通过手术室的内窥镜发现,医生已经在子宫上割了一刀。“他们说是为了寻找肿瘤。”范小姐告诉记者,此后他们要求医生进行缝合,原本两个多小时的手术,做了四个小时。

调解记录:医调委建议医院负全责

家属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谢女士手术中“未见明显分界清晰瘤体”,在文书下方医生书写了手术情况说明,并给出了“暂不处理”与“行子宫切除术送病检进一步明确”两个选择。范小姐签上了“要求暂不处理”六个字。手术做一半无肿瘤 医调委称医院负全责 律师说法事后,心生疑惑的范小姐将母亲送到了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三甲医院),得出结论是“无须治疗,定期复查即可。”范小姐又通过网络问诊,将宜宾三医院彩超检查报告、一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发给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三甲医院)医生进行远程诊断,被判定为“肿块不大、影响不大,无须手术、无须吃药,定期检查即可。”

由此,范小姐等家属质疑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误导患者手术、术中故意引导患者家属同意切除子宫,“子宫一旦切除,就表明手术做完了,我就无可奈何了。”范小姐认为医院可能存在误诊、违规操作及过度医疗等问题并认为其母亲属于被误诊,且该误诊并不属于医院“合理失误”。

4月17日,医患双方在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患方提供的调解记录显示,“医调委”组织医学专家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合议评估,最后“建议医院承担全责。”院方经研究后决定赔偿患者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5830元,另退还交纳的医疗费3182元。

“此事给我一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对母亲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但医院给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才1000元,完全缺乏诚意。”范小姐告诉记者,患者为此耽误了两个月工作,其正常的工资是每月4000元;此外家属为此奔波,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医院进行赔偿。因此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8万元,但医院没有同意。

当事医院:走司法途径最公平

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医院的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建议患者走司法途径。“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对医患双方都公平。”该工作人员表示,医患纠纷通过司法程序后,该宜宾三医院承担的责任,医院绝不会推卸。

律师说法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误诊一词是医学术语,而非法律术语。误诊本身是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的,只有因为医生的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刚表示,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双方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有无“肿瘤”及“肿瘤”应不应采取手术措施,这实际是一技术行为。而技术问题,医院显然比患者更占有优势地位,也正因如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才规定,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而且从另外两家医院对同一彩超检查判定的结论来看,当事医院医务人员已涉嫌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因此,郭刚律师建议:患方可以与院方通过相互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及寻求调解等方式进行充分沟通,若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患方完全可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寻求纠纷的最终解决。

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颜福圣律师认为,谢女士得到合理赔偿,首先必须明确责任。这就需要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再进入司法流程,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才能确定赔偿金额。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要求高,过程慢,走司法程序大约需要半年以上才有结果。“就赔偿方面,患者损失可能不大,医院提出赔偿5830元偏低,但患者提出赔偿8万元偏高。”

一直以来,医患关系紧张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每年各地医院和患者家属的各种纠纷从未间断。其中不乏很多患者因为医生手术不当或误诊而最终丧命的案例。虽然从本案来看,谢女士最终除却医生在其子宫处割了一刀后(为寻找肿瘤)其他并无大碍,这恐怕也是医院坚持走司法程序的原因,毕竟误诊本身并不会产生法律责任,只有因为医生(过失)导致的误诊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该事件,医院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可以退还医疗费,再给予5380的精神抚慰钱款,可是谢女士的女儿认为,她的母亲承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而母亲手术耽误了工作,每月工资为4000元。故提出8万元的赔偿金,但医院方面并不同意。

无论是谁,在得知患有肿瘤后在精神上遭受打击是必然的,可是这进了手术室结果却是乌龙一场,恐怕无论是谁也难以接受。作为医生来说,我希望无论在就诊还是手术的过程中都能够足够细心、专业,这样才能减少医疗误诊、医疗事故的发生。虽然如今医生们普遍都使用医疗器材来辅助自己进行医疗诊断,可是医疗器材也难免也失误的时候。因此,这就需要医生有足够优秀的专业判断才可以。

谢女士由于医生的误诊,手术做到一半发现无肿瘤,现在她的家属和医院的纠纷还未解决。我不希望再在手术室里发现这样的乌龙,毕竟人命关天!

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办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之处理程序。另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7、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卫科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发生医疗事故怎么索赔

一、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和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医患双方的和解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代理人等。

(3)参加和解的院方必须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和解,其代表医院的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医院的其他人员如参加和解,要持有盖有医院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其和解行为才合法有效。

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可见,已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

三、诉讼(打官司)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举证责任方面,患者对患方和院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在案由选择方面,医疗纠纷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类,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些案件还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实际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案由进行诉讼。

那么,医患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呢?应当说,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应当认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协议对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因此达成和解和调解协议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