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余振东判决乃两利相权取其重
3月31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4月1日《新京报》)
根据涉案金额,对余振东的刑罚虽然相对较轻,但这是司法中矫正正义的实现,也是一种两利权衡取其重的法律经济分析理念的体现。
余振东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我相信,余振东被判决只是一个开始,赖昌星、杨秀珠这些至今逍遥于红色通缉令之外的外逃人员,看到这个消息,估计不是心头放松,而是更加惶惶不可终日。法谚云: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也就是说,惩罚事后的犯罪并不是最终目的,我们的目的是为了以后更少的人以身试法。正如柏拉图所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其原因在于)过去无法逆转,而未来则可以预防。法谚又说: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我们为了引渡成功,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游戏规则,“死刑犯不予引渡”是国际惯例。
在这一事件里,我们的利害关系是:通过惩罚犯罪嫌疑人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是大,一定限度上降低了被引渡者应负的责任是小;遵守国际惯例保证以后能成功引渡其他外逃者是大,保证司法主权前提下降低了本国法的适用是小;摧毁潜在的犯罪分子逃到国外可以高枕无忧的侥幸心是大,余振东是否被判处极刑是小;遵守国际惯例规定树立国家司法形象是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本国法律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小。
面对涉及不同国家时的法律问题时,博弈论告诉我们:在面临这种法律问题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都在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单独决定其结果。比如余振东案中,美国放弃了执行权,而中国放弃了判处他死刑的权力,赢得了审判权。可见,类似这种法律制度的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失效。
法律面对此类利害关系时,也就不得不作出抉择。选择的原则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法律是很现实的,对现实起不到作用的法律,规定再好也没用。法律必须真正起到作用,才可以臻于良法之治。如果我们一直坚持对这种人非杀不可的正义理念,那么因为国际法的规定,我们实际上根本没有控制犯罪嫌疑人于司法主权之下,无法行使管辖权,那么,法律还是没有起到作用。有时,正义就需要一种矫正的方式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