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莺莺案件调查结果令人震惊记者独家连线首发稿件记者

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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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轰动一时,备受媒体关注的"高莺莺死亡事件"有了结论,8月18日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高莺莺死亡事件"复查结果.通报称,复查表明: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其父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系伪造,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父所留.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提供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复查组还说,经认真审核了高莺莺死亡事件的案卷材料,复勘了现场,对尸检过程及尸检意见进行了审验,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认定高莺

轰动一时,备受媒体关注的“高莺莺死亡事件”有了结论,8月18日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高莺莺死亡事件”复查结果。通报称,复查表明: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其父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系伪造,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父所留。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提供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复查组还说,经认真审核了高莺莺死亡事件的案卷材料,复勘了现场,对尸检过程及尸检意见进行了审验,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不存在他人加害,与原任中共襄樊市委书记的孙楚寅及其腐败案相关涉案人员无关。高莺莺有精神异常表现,其跳楼与精神异常有关。

至此,高莺莺的案件似乎被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是,由于该案案情复杂,且调查结果出人意料。因此记者连线到了最先报道此事的《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维红,请她谈一下对此案的看法。而在此之前,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该案的经过。

案件回放

疑雾重重的少女之死

湖北省襄樊市西北部有个老河口市,距市区十公里之外有个宝石宾馆。2002年3月15日晚,刚18岁的高莺莺在这里香消玉殒。

2002年3月15日23时左右,高莺莺的家人突然接到电话,说高莺莺在宾馆出事了!其父母高天虎、陈学荣夫妇摸黑赶到了几公里之外的宾馆时,看见女儿的尸体被人从三楼大厅抬了出来。女儿满脸是血,上衣好几颗扣子都没了,腰带和鞋子也不见了,脸上、肚皮被抓伤,两手手腕都是黑紫色。

第二天即3月16日下午,老河口市政法委和公安局部分领导对高天虎夫妇说:“经过现场鉴定,高莺莺为自杀。”高天虎夫妇认为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强烈要求查清女儿的真正死因,但遭到在场的市领导拒绝。

万般无奈中,3月17日一大早,在陈学荣的娘家亲戚的动员下,愤恨的家属将尸体从殡仪馆抬到了宝石宾馆三楼上,欲讨说法。为了防止尸体被抢,亲人们在大厅日夜守护。

2002年3月18日星期天凌晨,大批警察、武警突然出现在宝石宾馆,强行将尸体送往殡仪馆。当天中午,在殡仪馆办公室,老河口市政法委一名副书记对高天虎夫妇说:不管你们答应不答应,今天尸体必须火化。你们签字还可以给点儿钱,不签字我们也要强行火化,一分钱也没有,同时你们的几个亲戚也要停职。陈学荣与丈夫高天虎含着泪,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2002年3月19日,在老河口市政法委,一位领导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让高天虎签名,并补偿4.9万元。协议甲方为高天虎,乙方为“市委工作组”。协议中要求,甲方领取死亡及安葬补助费后,保证不再追究任何单位的责任。

高莺莺被强行火化后,高天虎想方设法躲避围追堵截,他委托河南省某律师事务所,将高莺莺死亡时身穿的白色内裤,送往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02年7月31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在白色内裤上检出精斑。《民主与法制》杂志最先披露出此事。在高莺莺一案中,民间最为强烈的说法就是,孙楚寅的儿子当晚在宝石宾馆玩乐时,对高莺莺施暴并致其死亡。

本案的诸多疑点被媒体披露后,社会反响强烈。襄樊方面于2006年7月4日成立专案组重新核查,公安部亦派专家驻襄督战,后来,中纪委亦介入此案。

7月23日,高天虎和陈学荣夫妇因涉嫌伪证罪被襄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幕后追踪

揭秘日:维红不在新闻发布会上

18日,几经辗转,记者通过北京一家杂志社的朋友,找到了维红的手机。然而打了几次,电话始终没人接。直到当日14时左右,电话那端终于传来维红清脆、干练的声音。

记者原本以为维红会参加在武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可维红告诉记者,她当日在北京,并没有去武汉。记者问她是否看到网上公布的消息时,维红反问记者,之前不是已有很多媒体通过消息灵通人士披露了调查的结果吗?当记者问其是否对调查结果失望才不去武汉时,维红思索了片刻,然后轻声说:“我最近身体不太好。

”记者问其对高莺莺的父母高天虎和陈学荣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提供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怎么看时,维红表示事情还在调查中,而且警方也没有公布详细情况,她进行的是客观报道,所以不好评价。记者问到其在采访中是否受到了一些阻力时,维红表示,她很感激社里领导的支持,并向记者披露了一些采访的细节。

采访被人盯梢

维红告诉记者,她和同事徐风先后两次到襄樊,分别是2005年年末和2006年5月,第一次采访主要是有关“襄樊官场地震”的深入报道,原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落马后,陆续牵出领导干部七十余位,因为维红主持《民主与法制》杂志“反腐”栏目10年,采访这类稿件的经验丰富,社领导就派她和另一名记者徐风进行采访。

在采访中他们意外地从当地一名出租车司机口里得知高莺莺的案件。他们找到了高莺莺的家人,但当时只见到了高莺莺的爷爷及其他亲人,而其爸爸、妈妈为给她申冤,到处告状,已长期未归。

高莺莺的婶婶介绍了情况。2006年1月6日《襄樊官腐并发症》在《民主与法制》杂志上发表,文中率先披露了“高莺莺死亡事件”的消息,当第一篇报道出来后,许多人都很关心高莺莺的死亡原因,希望报社能进行更深入的报道。

随后报社派她和徐风再次前往襄樊。然而这次采访进行得很不顺利,到达襄樊的第二天晚上,当他们从一个当事人家里采访出来后,很快就发现被一辆吉普车盯上了。

他们立即让司机加快速度,迅速向老河口市区驶去。而前面一辆小轿车也极为可疑,“我们停,它也停;我们走,它也走。”维红这样形容当时的情景,“很明显,这两辆车都是针对我们来的,并且前后夹击。

”在拐弯中,他们马上又换了一辆出租车,在市里兜了几圈后,他们才赶往寄存行李的宾馆。他们刚收拾完东西走出宾馆房间,抬头向上望去,只见二楼走廊上有一个男的,看到他们后迅速把头缩了回去。当她和徐风分头包抄去找这个人时,那人已经不见了。

后来,他们联系报社获得某地政法机关派警车保护的情况下继续采访,即使这样,仍然有人在跟踪他们。他们到老河口市公安局追那份《法医检验鉴定书》之时,没多久,一辆深蓝色的桑塔纳就跟着进了公安局。后来他们又去武汉,在湖北省公安厅传达室门口,一辆没有挂任何牌照的白色本田车,对他们进行盯梢。其间,车里的人手拿照相机,对他们进行拍照。

发短信就是为报平安

维红说。在襄樊市时,他们一直处在“高度紧张”之中,经常有人盯梢,因此,一有时间,他们就发短信给家里和报社领导报平安,“当时我们的想法很简单,明着来我们不怕,比如:绑架、公开阻止我们采访。我们就担心他们来暗的,那样的话,报道还未出来,我们就成了无辜的牺牲者了……”

维红说,如果没有报社的支持,他们在当地的采访真的就进行不下去了。他们把到当地采访的艰难向报社领导汇报后,很快社里领导回电话说,报社已经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了电话,他们已联系了湖北省有关部门,并取得支持,湖北省有关部门将派人员保护,一定将采访进行到底。

那一霎,他们的眼泪都快流出来了。多日来,绷得快断的神经,才算放松下来。7月初,一篇以《襄樊官场地震引少女身亡迷案警察抢尸强行火化》为题的六千余字稿件再次刊登在《民主与法制》杂志上,文中就高莺莺之死的九大疑点以疑问的方式推出,这篇文章随后被各大网站转载,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并连续一周在新浪网“国内热点新闻”占据头条位置。

国家和湖北省有关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彻查此案。

律师点评

家属申诉无门

凸现法律空白

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接伟说,在我国,类似高莺莺死亡事件,按照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察、尸体解剖、调查死者家属、知情人,然后做出自杀或他杀的结论意见。如果他杀则上升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即进入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如果系自杀,则由公安机关做出自杀的结论意见。

对于公安机关做出的自杀结论性意见死亡者家属有异议的,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者家属的权利和对不服公安机关结论性意见的异议法律程序的提起。

具体地说,死者家属对公安机关的自杀结论意见,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也没有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往往会给公安机关的工作带来“事端”,也会给当事人家属带来很多上访、告状的麻烦。

所以才造成了类似高莺莺死亡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只能通过上访等非法律程序寻求解决办法。我国应当就类似事件尽快制订法律,规范公安机关就此类事件下达结论意见的程序以及死者家属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法律程序。

高莺莺死亡事件,其家属及媒体提出了种种异议,但是,从法律规定角度讲,这些异议都是从处理此事件不同角度的情理角度提出来的,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依据。但“复查结果”的出台从某种程度上则表明了老河口市公安局的认定是存在问题的,因为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定证据中效力最强、最客观、最科学的证据,关于死者内裤上的精斑从无到有、从有又到是死者父亲所留,以及死者家属聘请律师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前后、互相矛盾,一方面表明了公安机关工作的疏忽,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改革的司法鉴定势在必行。

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薛长柱律师则认为,该案中有人借机诬陷家属可能性不大。他说,精斑是外人无法轻易取得的,如果有人想借此种手段诬陷高天虎,不但难度极大而且要负刑事责任,因此我认为诬陷的可能性非常小。从这件事上看,我认为司法的医学鉴定是可信的。

高天虎作为高莺莺的父亲其丧女之痛其情可悯,对传闻中的“加害者”的痛恨之情可以理解。但其为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而将自己的精斑留在女儿的内裤上,就是大错特错了。有一点高天虎可能不知道,每个男人的精斑是不同的。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高天虎是受陷害的,那么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