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任命孔维克 河南省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要向宪法宣誓
12月4日是中国的“宪法日”。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规定,这些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要有“三道程序”,如果请假,必须书面告知,并参加下一次的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
《办法》规定,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中担任正、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根据《办法》,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宣誓仪式应当在省政府指定场所举行,由省长或者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省政府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参加宣誓人员所属单位应当选派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宣誓仪式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等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符合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有“三道程序”: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同时要求,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当有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办法》规定,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记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