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行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践与经验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承担的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批准号:05BFX007)的前期成果之一。[1]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编》(第9卷),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页。
另外,陕甘宁边区建立前的陕北社会的状况,可参见秦燕:《清末民初的陕北社会》,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李维汉:《回顾与研究》(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566页。
[3]刘全娥、李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及其学术价值》,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
[4]《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例言》,全宗15—26。
[5]前引[4]。
[6]六礼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缔结婚姻的程序,最早见于(左传.昭公元年),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程序,是衡量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成立的标准。
[7]刘全与贺德武等争女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0十五号),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刘花被订婚时年仅十一岁,未具独立行为能力,该婚约是否有效,应俟其年满十六岁后,自行决定之。
贺德武与王氏在包办订婚中所得白洋一百零六元应退出,归刘花长满十六岁后自行处理之。
——《边区高等法院1946年刑、民事判决书汇集》之二,全宗15—30。此外,“黄克功枪杀刘茜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字第16号),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虽论刘茜对黄克功过去发生如何极好的感情,甚至于口头允许将来结婚,在后因不同意而拒绝,亦属正当。
——《边区高等法院1938年至1994年刑事案件判决书汇集》(一),全宗15—28—1。
[8]郭玉英与高丑儿女婚约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0十一号),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高丑以七岁小女许给郭玉英之子为媳,其婚约是否有效,应俟高丑女子年满十六岁,郭玉英小于年满十八岁后由本人自行决定之。
但是,高丑在其女满十六岁前不得再以女许人,或携女逃跑,并应具保。——《边区高等法院1946年刑、民事判决书汇集》之二,全宗15—30。
[9]任学章与香儿婚约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0二十二号),任学善为其胞弟任学章订婚后,任学章不同意,另行订婚。
边区高等法院判决认为:香儿由河南逃荒而来,原是许给任学章,现学章既已根据本人自愿另行订婚,香儿亦可根据自愿原则,决定其何去何从。——前引[8]。
[10]陈忠成与贾改娃婚约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二十八号),贾改娃在十一岁时与陈忠成订婚。
陈忠成以改娃已到结婚年龄,要她履行婚约,否则就要她赔偿够讨一个婆姨(老婆)的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依据边区婚姻自愿自主的原则,陈忠成不能强迫改娃履行由父母包办及买卖的婚约。”改娃父亲曾用陈家彩礼予以退还。
——《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全宗15—26。
[11]元生兰与王玉兰婚姻效力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三0号),陈改转的前夫患病期间,请巫神陈海生作法,因无钱付酬,陈海生提议将陈改转之女给自己儿子订婚。
丈夫死后,陈改转招赘李太平,并将女儿嫁给元生兰,陈海生起诉主张元生兰与王玉兰婚姻无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婚约系在女方的父亲病重贫困之际提出,系乘人之危,有重大瑕疵。判决驳回陈海生起诉。
——前引[8]。
[12]李梅花诉李世仓婚约纠纷案(陕甘宁边区关中分庭1944年5月案),李梅花的父亲去世后,她的母亲另嫁给马姓,将梅花带在马家。1942年6月,李世仓未给梅花通知,将她卖给友区焦家,收受了聘礼。
梅花要求退婚。关中分庭认为:亲生父母包办婚姻都不合法,况且该女不是在李家长大的。判决所收受的聘礼由李世仓向焦家退还。——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案实例括录》,全宗15—27。
[13]曹怀厚与梁文林争女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01号),曹怀玉病逝后,其妻改嫁梁文林,并带有七岁女儿曹富女。
第二年富女之母病逝。梁文林因生活困难,把这女子许给张茂荣作儿媳(童养媳),并收了三十万元边洋的财礼。曹怀玉的本家兄弟曹怀厚提出异议,但女子愿意留在张家。边区高等法院认为:曹富女现年仅八岁,梁文林即许给张茂荣作童养媳,此种包办他人婚姻。是法所不许,其婚约应无效。
并判决:此女由张茂荣养作义女,婚姻事情由本人满了结婚年龄后自主。梁文林应退给拾万元边洋,经高等法院存合作社,归曹富女长大后处理。——前引[8]。
[14]赵生富与冯爱云婚约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0二十号),赵生富经王炳英介绍入赘于冯生有家为儿女婿,约定秋后结婚,而后,两方不合,冯爱云坚决要求解除婚约并逼赵离其家。
边区高等法院判决:赵生富不能强迫与冯爱云结婚。至原日入赘时所送财物及零星花费,应当返还。
——前引[8]。再如,郭歧与米加福予女婚约纠纷案(靖边县1944年10月份判决),米随转不顾父母已经为其订有婚约,与九团战士王凤成恋爱,郭歧起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郭岐、米加福压制自由婚姻,是搞买卖包办。
判决解除郭、米两姓婚约,米加福使用郭岐财礼如数退还。给以批评教育。——前引[12]。
[15]刘连抢婚案(子长县1944年9月判决),刘连幼时与本乡石秀英订婚。1935年刘连参加部队开赴前方。秀英直待至二十岁时,始自择于李步时结婚。
本年二月份,刘连返里,起诉要求石秀英履行婚约。子长县法院判决:刘连要求履行婚约之诉无效,由李步升代秀英之母赔还当日所得财物。——前引[12]。
[16]聂凤英与刘思德婚约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八十四号),聂凤英与刘思德订有婚约。刘思德出外当兵,女方已二十二岁,请求解除婚约。一审法院判决准予解除婚约。
刘姓不服上诉边区高等法院,在诉讼期间,聂凤英与高明光结婚。边区高等法院认为:聂凤英未等判决生效结婚的行为,仅为手续上之不当,应予批评。——《边区高等法院1946年刑、民事判决书汇集》之一,全宗15—29。
另外,黄兰花与刘福明婚约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0六号),刘福明参军七年多无音讯,由于生活所迫,黄兰花20岁时与王文杰结婚。刘福明要求保护婚约,边区高等法院认为:结婚时黄兰花已经越过法定婚龄,且出于自愿。
黄兰花与刘福明解除婚约,未履行登记手续,应予批评。刘福明的彩礼,应由黄珠负责退回。——前引[8]。
[17]高崇良与闫开有子女婚约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二十八号),高正保与闫花订有婚约,其后,闫花又与芦华订婚,边区高等法院认为:闰花在未满结婚年龄前,又未取得与高姓解除婚约之合法手续时,不得与任何人再订婚约,同开有有责监视其女闫花。
——《边区高等法院1946年刑、民事判决书汇集》之一,全宗15—29。
[18]王明选与刘治邦子女婚约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九十四号),王富银与刘乡云订有婚约,后刘治邦又让拓成美与刘乡云订婚。
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刘乡云与拓成义之婚姻,因女方与王姓先有订婚关系,应为无效。刘乡云现年幼不能自主,与王富银之婚约,应为有效,待刘乡云年满十八岁时,婚姻由其自愿。十八岁以前不得与任何人结婚或再订婚。刘治邦所得之一百五十万元边币,充归当地政府作卫生教育事业。
刘治邦与刘乡云所得之金戒指一个,市布一疋,退还拓成美。——前引[17]。
[19]张维金与李俊英儿女婚姻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九十四号),张瑞蓝与白升儿结婚时,女方年十三岁,男方年十四岁。
瑞蓝到白家时甫一月,被张维金接回娘家。白风林未通知张维金的情况下,将瑞蓝携回。张维金夫妇控诉白凤林抢走其女。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张瑞蓝本人愿意同返白家,况瑞蓝既为白家媳妇,凤林有权接其归家。白升儿与张瑞蓝婚姻关系不能撤销。
——前引[10]。另外,童宪能与常桂英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三四号),常桂英与童宪能结婚前,因女方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经区政府不准结婚,但双方未取得政府登记即迳行结婚。
婚后仅历时半年,双方感情恶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给予了双方一年犹豫期.由于在一年犹豫期中,又复证明双方和好无望,判决离婚。——前引[8]。
[20]李高氏诉马增良等抢婚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五一号),马增良与兰儿订有婚约,后由区乡处理退了婚。
李高氏未征求女子同意,由高丕玉介绍许于李文彩之子为媳,并择定了迎娶日期。马增良为了报复,借机参加当地保安队,要求部队帮助抢婚。
排长袁进王率领马增良等五人,携带步枪四支,通过捆绑毒打方式抢婚,引起附近居民恐慌不安。边区高等法院判决:马增良以强力威逼成婚,妨害自由罪,判处劳役四月;袁进王率领部属武装抢婚,妨害自由及伪证罪,判处徒刑七月;高仁x帮助妨害自由罪,判处劳役三月;李兰儿婚姻应行自主。
原审所没收的婚姻价款,除应没收边币三十万元作为当地教育事业费外,其余均退还原主李文彩。——前引[10]。
[21]唐远祥诉周富贵骗卖其媳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十九号),周兰英与唐世才结婚后,唐世才去世。
周兰英之公公唐远祥欲周兰英招其表侄为赘夫,遭到周兰英拒绝。后周兰英与张海娃结婚。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周兰英系属无夫寡妇,法律上有自由择夫再嫁之权。——前引[10]。又如,韩步表与高长忠债务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0三三号),高长忠之弟高长义死后,所留田地十余垧、牛一头均为长忠继承管业。
当韩步表与寡妇结婚时,高长忠提出对长义有十七万元边币之埋葬费以及高长义所欠外债,都要由韩步表付出。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寡妇自愿结婚,则第三者欲借此图财,于法不容,驳回了起诉。——前引[8]。
[22]蒲秀才诉刘云扬婚姻效力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三九号),蒲秀才与前夫刘云扬因不堪同居双方自愿离异,离异后双方又行同居,后蒲秀才与章联芳登记结婚,现已生一小孩,被刘云扬知悉,要求撤销蒲秀才与章联芳婚姻关系。
边区高等法院认为:蒲秀才既早与刘云扬离异,则有结婚自由,离婚后再婚不得予以限制。——前引[10]。
[23]张万荣与张雪林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0十三号),张雪林16岁结婚,18岁提出离婚,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张雪林年龄不大,应予半年犹豫考虑期间;又如,刘桂英与徐海生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四三号),刘桂英结婚时仅13岁,提出离婚时16岁。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给予二年考虑期间;如届期双方仍无和好之望,另行判处。——前引[8]。
[24]张书香与王拴贵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三五号),边区高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女方怀孕,裁定诉讼中止。——前引[8]。
[25]王寅德与曹秀英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二号),曹秀英提出离婚的理由之一是,自己的婚姻系父母包办。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过去婚姻都是父母包办,女子不能自主,这是过去的习俗,并非曹秀英一人如此,结婚时曹秀英已经十八岁,并未向政府提出解除婚约,父母强迫结婚不是事实。——前引[10]。
[26]薛常荣与薛李氏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号),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薛李氏坚决要求离婚是出于嫌贫爱富或受他人教唆所致,农村家庭夫妇为社会经济机构组织成份,不宜轻易乖离,以致危及社会经济基础;又如,王玲与雷风成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X号),王玲以丈夫雷风成对其屡次打骂为由,要求离婚。
陕甘宁边区高峰法院认为:夫妻因细故而口角打骂,为农村中的常态,何得遽以为离异之主张.
须知家庭夫妇为农村经济机构基础之重要成份。自不宜因一时一事之口角常态,而率行乖离;再如,邓风英与孙钱柜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二八号),孙钱柜曾殴打妻子邓凤英两次,邓凤英提出离婚。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家庭夫妇为农村经济机构组织的重要成份,不得因口角打骂细故,遽行离异,致动摇农村经济基础。
——前引[10]。
[27]高桂花与白金瑞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三一号),双方结婚已有八年。自结婚后双方感情甚好,后因高桂花生活放荡,行为不大正派,白金瑞无法阻止,乃予殴打,高桂花提出离婚。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纠纷实为高桂花之放荡行为所致,不准离婚。——前引[8]。
[28]黄桂英诉高玉合离婚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六八号),黄桂英称“我与高玉合未正式结婚不成为夫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双方“虽未举行正式结婚仪式,但仍有五六年同居事实,殊难认为非夫妇关系。
”——前引[17]。
[29]李显荣与苗秀英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六五号),苗秀英以李显荣不好好生产为由,要求离婚。
边区高等法院认为:李显荣虽无正当职业,并非身染嗜好,苗秀英也应自谋生产。判决不准离异。——前引[17]。
[30]前引[4]。
[31]侯丁卯与侯张氏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二九号),侯丁卯患严重疾病,神智不清,婚前隐瞒,婚后侯张氏始知。
时经九年,医诊无效。侯张氏提出离婚。边区高等法院认为:侯张氏结婚以来苦恼九年,要求离婚,实出诸不得已之衷心。判决准予离婚。——前引[10]。
[32]高文兰与艾云山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字第X号),艾云山把高文兰多次打伤,高文兰数次起诉离婚。
边区高等法院审理期间,艾又无故把高捆锁毒打,打的遍身青肿。边区高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前引[8]。又如,常芝兰与刘存如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字第七九号),夫妻双方感情不好,时常打骂。
有一次,刘存如竟拿起一把斧子来砍常芝兰,幸因斧头脱掉没有砍上。常芝兰要求离婚。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刘存如性暴,恐以后发生事故,判决准予离异。——前引[17]。
[33]例如,戴金花、钟思成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五七号),夫妻双方无固定住处,钟思成又有好吃懒动的毛病,戴金花屡次要求离婚。
边区高等法院认为:男方既无丝毫家产,又不努力劳动,反欲依赖其妻帮助自己,而女方也不是正当劳动生产者,这样下去于边区生产建设、风俗习惯均有不好的影响。
判决准予离异;韩文光与李桂花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六七号),李桂花多次闹离婚,在未解除婚姻情况下再次结婚。边区高等法院判决:韩文光与李桂花之婚姻准予离异,李桂花在诉讼期间又与旁人结婚,触犯重婚罪,判处劳役四个月,改处缓刑八个月。
——前引[17]。申兰英与曹会成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0二五号),双方结婚十余年来,女方多次请求离婚,曾有过服毒自杀的企图。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双方且互不信任,各怀心事,已失掉夫妇间共同生活关系之意义,判决准予离婚;申兰英与曹会成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0二五号),双方结婚十余年来,女方多次请求离婚,曾有过服毒自杀的企图。
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双方且互不信任,各怀心事,已失掉夫妇间共同生活关系之意义,判决准予离婚。
——前引[8]。
[34]任月娥诉张鹏翼离婚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九十一号),因张在国民党区作反动工作(小学校长),而任则来边区参加革命,所以坚决要求离婚。
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传讯三次,被张鹏翼既未到案,也未以书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及理由。判决准予离婚。——前引[17]。
[36]孟连玉与宋九娃婚姻纠纷案(新宁县1944年8月案),孟玉连丈夫及两小孩死后,无人无地,生活无着。
为了婚姻自由而来边区,边区高等法院判决:宋派张追赶不能强迫拉回。——前引[12]。
[37]张文宽与李润相离婚纠纷案(延安县1944年8月案).李润相不堪大妇(张文宽之妻)虐待,偷偷跑来延安种地谋生,张文宽来延安要求同居,李润相提出离婚。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倘证明是妾,即可准予离婚,居住听其自由。——前引[12]。
[38]康江海与王俊莲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0十四号),王莲俊起诉离婚,康江海答辩称:“老婆是我的家当,决不能离。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王俊莲起诉离婚已四、五年,中间虽经迭次劝好,仍终归无效。康海江以自己是穷人为理由,痛恨离婚,虽不无苦衷,但根据边区婚姻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自愿为原则。
政府照顾穷人的办法尚多,但决不能以照顾穷人而牺牲妇女在婚姻上合法权益.也不可能强迫确已无法继续同居之女方仍维持无法继续之夫妇关系。——前引[8]。
[39]申良明诉张书田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0六二号),沈良明称:“一定要离,须将我给她的钱及衣物退还我。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上诉人所提仅为订婚所送之布三丈及历年给被上诉人所做的被服与花费等,核与本条例之规定之财产不合。而系属于被上诉人之特有产(日常被服用品),自难予以退还:王秀英诉王三信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八一号),王三信称:“如一完要离婚就离婚,但要退还所钱费了的财物。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依照边区婚姻条例上规定,离婚时男女双方各取回其所有财产,系指其日常用品,非结婚过程中所消费之财物。不过念在男方今后再娶之需要,得就未消损之银物首饰,由原告退还被告。
以资照顾。——前引[17]。
[40]王风吉与刘波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八三号),王风吉提出的离婚条件有三:“一叫刘波给他办老婆;二或者他办到由刘波出钱;三将结婚时之采礼白洋六十二元按当时粮价折合细米十五石返还他。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这种离婚赔偿,根本与婚姻条例不合。判决驳回了其请求。——前引[17]。雷尚志与崔氏婚姻效力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四十三号)。
雷尚志参军后。由于生活所迫,由其祖父雷光清主持,将崔氏改嫁与李荣春,雷尚志退伍后将崔氏要回。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婚姻应自女方自主等主张不足以推翻抗属保障之理由。
[41]田兰芳诉霍如法离婚纠纷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四号),霍如法出外至86师当兵,田兰芳以空房难守要求离婚。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霍如法乃抗日军人,对其婚姻关系应予保护。——前引[10]。
[42]前引[10]。
[43]赵保珍诉钟绳祖重婚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字第一00号),钟绳祖因发妻双目失明,两臂溃烂,卧病年,与寡妇赵素珍结婚。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认为:钟绳祖现有前妻,又与赵素珍结婚,构成了重婚姻罪,判处劳役二月。赵素珍今后的婚姻应自主,在钟绳祖与其妻离婚后,得在自愿下结婚。钟绳祖为与赵素珍结婚所付出之财物,应追出没收充作当地教育事业费用。——《边区高等法院1938至1944年刑事案件判决书汇集》(一),全宗15—28—1。
[44]《边区高等法院1938至1944年刑事案件判决书汇集》(二),全宗15—28—2。
[45]前引[10]。
[46]前引[47]。
[48]前引[10]。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中,对该案的选编意见指出:解除婚约是成年的婚姻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工人农民生活方式不同。
恐难作为理由。”
[48]前引[10]。
[49]前引[12]。
[50]前引[12]。
[51]前引[17]。
[52]前引[17]。
[53]前引[12]。
[54]《高等法院对于赤水县询问买卖婚姻价值款应否没收问题的意见》,载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6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295页。
[55]黄宗智:《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载《中国乡村研究》(第四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56]徐静莉:《婚姻自由原则背后的矛盾冲突——抗战根据地婚姻变革的分析》,载《晋阳学刊》2006年第3期。
[57]前引[17]。
[58]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上)——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载《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