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振的女人 一名残疾军人给冯兴振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本来想亲自找您反映问题,但是,县政府大门我都进不去,无法见到您,万般无奈,只有在此向您反映,因为您是县委书记,您是一县之长,我一直都认为县领导都是为民谋福利的,我所经历的事实也证明我们县领导也是脚踏实地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领导,所以,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在不违法的前提之下,在此向您汇报个人的真实情况,请您多多谅解,请您大人有大量,不要和我一般计较。
之所以给您写这封公开信,是因为,听说一些人员向领导汇报说我反映的问题不实,好象是我弄虚作假一样,我真的明白了,不是领导不体恤我们伤残军人,而是一些部门和一些人员,欺上瞒下,不实事求是,导致我的问题,一直久拖不决。
现在我个人的实际困难是明摆着的,我的实际收入是每年7740元的抚恤金加上每年3300左右的下岗失业伤残军人生活补助,我离婚后两个6岁的孩子归我抚养,需要父母帮我照顾孩子,我全家每月平均900元的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才300左右,只能省吃俭用勉强维持生活,根据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数据,我们沛县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2560元,我的收入达不到我县的平均水平,我一个人的收入就是我全家的收入,和我们沛县的平均数相差太远,我的生活也达不到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之下,我才申请政府依法照顾,希望政府帮助解决医疗保险和酌情减免养老保险,依法增发(落实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抚恤金,可惜一直没有落实,万般无奈,我才给县委县政府递交依法恢复工作岗位的申请。
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不可否认,去年,县委县政府,确实帮助我解决了住房问题和解决了失业残疾军人生活补助,但是,所有这些,无法解决我面临的根本性问题,我现在负债累累,我急需一份稳定的工作收入和急需解决医疗保险等生活保障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依据国家优抚法律政策,申请政府保障伤残军人就业,依据优抚法律政策规定,县政府有依法安置伤残军人、解决并落实生活困难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等优待照顾伤残军人的义务。
我向县委县政府申请依法在供销系统内恢复工作岗位,并非无理要求,而是有法律政策依据的,因为现在县供销社事实存在岗位缺员,因缺员岗位是领导岗位,我并没有幼稚到希望政府安置我去领导岗位的不切实际的想法,我的真实想法是,县供销社是县政府核定人数的无编制单位,既然,领导岗位缺人,就证明县供销社总体人数缺两个人,所以,不能以县供销社满员为理由拒绝落实我的工作岗位,当然,只要是县委县政府想解决我的问题,就是安排我去县供销社以外的任何单位,我都完全服从,这就是我的真实想法。
请冯书记明鉴!
再者,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1]第17号等相关法律规定规定:我的原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经过当地民政部门同意,是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也是无效的!即使形成事实,依据《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出台)以及(中信联办〔2006〕44号文件)的规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我应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补偿,我的原单位并未落实,所以,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我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在赔偿不到位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我作为一名残疾军人,理应依法享受政府特殊照顾等劳动、生活保障政策,恳请沛县县委县政府,恳请冯书记体恤我这个残疾军人的特殊困难,依照兵役法第53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徐政发[1999]133号文件等法律政策规定,依法照顾解决并落实我的工作岗位问题,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江苏徐州沛县七级下岗残疾军人徐培法 2010年12月26日
附我请求落实工作岗位的法律政策依据: 《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通过)第62条规定:“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三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六条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徐政发[1999]13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应当对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劳动保护措施,非本人原因,一律不得安排其下岗。
企业因停产、破产等原因致使其下岗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在本系统内予以妥善安置,保障他们上岗就业,不得将其推向社会。
国家《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第(五)条(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转业军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有关安置政策得到落实;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及时落实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与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现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 《江苏省双拥模范城(县、区)考核标准》规定,省级双拥模范县优抚优待法律政策未落实的一票否决。
《徐州市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残疾人事业重视程度体现一个城市社会文明程度,要求全市上下进一步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把残疾人事业作为民生工程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