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获赔3万元引关注 因被污蔑吸毒诉讼维权

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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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据报道,8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近日艺人吴亦凡起诉误传他"吸毒"者案一审胜诉,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在法庭上,微梦公司提出,其属于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所发布,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着位置.该公司不知晓涉案内容,更未对之进行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被用户自己删除.此后该公司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微梦公司认为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被告王某某则当庭辩称,

据报道,8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近日艺人吴亦凡起诉误传他“吸毒”者案一审胜诉,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在法庭上,微梦公司提出,其属于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所发布,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着位置。该公司不知晓涉案内容,更未对之进行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被用户自己删除。

此后该公司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微梦公司认为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被告王某某则当庭辩称,涉案微博中的视频并非自己制作,属跟风转发。王某某认可涉案微博内容不属实,侵犯了原告名誉权,王某某同意向吴亦凡赔礼道歉。至于经济赔偿,王某某同意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但强调自己收入水平较低,没能力承担高额赔偿。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兴起,网络言论传播交流更加便捷,但因自媒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对此,海淀法院认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原告吴亦凡为知名演艺人士,属公众人物范畴。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此案所涉事件源起吴亦凡在公共场合的特定行为,在等待媒体采访时低哼音乐的举止状态。作为娱乐公众人物,吴亦凡对社会公众就此事表达的关注和讨论应予容忍、克制。但相关评论应合理、有据,而非肆意“抹黑”、恶意诋毁。王某某在涉案微博中发文并配视频,将吴亦凡参加公开活动等待媒体采访时的举止状态解读为“疑似毒瘾发作”,引发公众产生吴亦凡“涉嫌吸毒”的认知结论。

虽然王某某辩称为“跟风转发”,但考虑其针对发布内容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及发布涉案微博的特定商业性考虑,仍彰显出其诋毁吴亦凡声誉的故意或过失。涉嫌“吸毒”的消极评价对娱乐明星而言,无疑会严重降低其社会评价和商业价值,超出其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最后,法院认定王某某发布涉案文章具有主观恶意,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判处被告王某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