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拒绝道歉 法院登报公告:回忆录涉诽谤邱路光
在一起名誉侵权案件中,导演陈凯歌被法院认定在2009年出版的回忆录中构成了对当事人邱路光的侵权。此后陈凯歌拒不道歉。2019年1月8日,海淀法院公告表示,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判决中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根据当事人邱路光申请,法院刊登判决书部分内容向社会公示。
公告显示,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2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邱路光申请执行,法院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
法院判决认为,名誉,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行、道德、才干和情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隐私,通常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
庭审中,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被告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
判决同时显示,“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