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涉信息披露违规 其它疫苗待药监部门尽快披露
7月22日,“问题疫苗”涉事企业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生生物,002680.SZ)在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回复中称,“十分自责和愧疚,将彻底整改。”
对于备受关注的长生生物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问题,公司在1500多字的回复中予以否认,但多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长生生物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很可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7月20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该公司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经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
吉林省食药监局认为,长春长生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并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对此,吉林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库存的剩余“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86支、没收违法所得85.88万元。同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万元,罚没款总计344.29万元。
《财经》记者查询长生生物自2017年至今的公告,对于上述被“立案调查”一事,公司此前从未披露。深交所在给长生生物的关注函中,也发出质疑,“吉林食药监局早在2017年10月27日已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在长生生物给深交所的回复中,其表示,“经自查,未曾收到吉林食药监局出具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多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律师认为,长生生物未收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可能性很小,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被查事宜涉嫌信披违规。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对《财经》记者分析,吉林食药监局明确指出对公司立案调查的时间是2017年10月27日,“一般来说,监管部门去公司调查,应该会去公司收集证据,包括去现场查看,找高管谈话等,如果这些都没做,那就是监管部门程序违法”。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进一步对《财经》记者称,如果公司没有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那可以和药监部门进行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定是否收到。
厉健认为,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该法条列出21项“重大事件”,其中第11项列明,“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为“重大事件”之一。
在厉健看来,即便吉林食药监局没有出具书面立案调查通知,只要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确实被有权机关调查,仍属于《证券法》规定之“重大事件”,上市公司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将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据《财经》记者了解,厉健、宋一欣目前已开始就长生生物事件投资索赔发起征集函,一旦证监会认定长生生物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可能面临相关投资者的集体索赔。“如果长生生物涉嫌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认定,存在被强制退市的可能性。”厉健表示。
据公开的司法判决,涉及长生生物的法律文书中,有多起“贪污贿赂”类案件。在疫苗销售过程中,长生生物涉及多起行贿,其通过行贿地方医院、疾病防疫部门,给予回扣方式推销其产品。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对《财经》记者表示,综合现有信息看,长生生物最终被证监会处罚的可能性比较大。他表示,公司被曝出不少行贿案出来,上市公司财报里面不可能将“行贿费用”体现出来,那这笔费用就只能在其他费用中产生,最终的报表可能涉嫌造假。
事实上,长生生物此前曾因水痘疫苗卷入民事诉讼案件。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徐某某在注射长生生物生产的水痘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为四级,法院裁判长生生物一次性补偿徐某某损失3万元。
7月20日,深交所在官网发布消息称,启动对长生生物及相关当事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程序。经对公司(长生生物)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核查,初步发现其未及时披露被有关机关调查的信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