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婆婆花600元港澳游 强制购物后竟成植物人
2017年3月份,家住武汉市江汉区的谋婆婆(花名)购买了武汉市清润青公司价值6666元的保健品后,受邀参加了“港澳游”的福利旅游团,只需交纳600元。
武汉市清润青公司委托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负责此次赴港旅游的具体服务。经武汉市清润青公司要求,出发前游客需在印制好的《责任说明书》签名:一切由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由游客自己负责。
3月26日,谋婆婆和另外100多名游客一起正式出发了,在武汉市清润青公司与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共同带领下抵达香港。
3月27日上午,导游安排游客在一家珠宝店购物,原本计划的1个半小时购物行程被延长到4个半小时。面对突如其来的强制购物,谋婆婆一时激动,导致心脏不适,现场服用速效救心丸。
当日12时,导游安排游客离店就餐。饭后,导游清点人数时发现谋婆婆未随行上车,后在路边发现,谋婆婆因突发心跳呼吸骤停已晕倒在地,随后将其送往香港当地医院抢救。
3月29日,谋婆婆被转到深圳某医院治疗1天,5月25日,转诊至武汉红桥脑科医院治疗55天,治疗期间,谋婆婆家人共花费医疗费用合计29万余元。
谋婆婆家人认为,谋婆婆发病系因在香港遭强制购物引起,遂以谋婆婆为原告将武汉市清润青公司、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及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诉至江汉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及一系列损失40余万元。
江汉区法院一审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谋婆婆的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
谋婆婆因“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因脑缺血时间长,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本次发病是在旅途中发热、有劳累,所处环境不佳等诱因,以及导游未给予必要防护和及时救治所致,但患者基础疾病为主要原因。”
鉴定意见认为:谋婆婆目前状况构成一级伤残,后期康复治疗费用:两年内,1800元/月或据实赔付,完全护理依赖,旅游行为是其目前植物生存状态参与度为30%-40%的诱发因素。
法院审理认为:武汉市清润青公司组织谋婆婆港澳游,旅行社门市部收取团费,应当认定武汉市清润青公司及旅行社门市部是旅游组织者,与谋婆婆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谋婆婆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武汉市清润青公司及旅行社门市部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谋婆婆各项经济损失为583341.54元,故武汉市清润青公司、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及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共同赔偿233335.61元,扣除武汉市清润青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5万元,还需赔偿183335.61元。驳回谋婆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认为,谋婆婆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史,却虚假承诺身体健康、无威胁生命和引起严重后果的疾病,并在《责任说明书》签字书面承诺因自身疾病造成后果由其自身负责,存在主观过错,应当减轻旅行社门市部责任。
因不服从法院一审判决,武汉市清润青公司与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决定上诉至武汉市中院。
在二审中,法院审理认为,此前谋婆婆签名的《责任说明书》属于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该《责任说明书》应当认定为无效,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武汉市清润青公司和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应负的责任。
关于武汉市清润青公司和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是否存在违约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谋婆婆旅游中发病是因旅途发热、劳累、所处环境不佳等诱因,以及导游未给予必要防护和及时救治所致,故应认定本案中旅游经营者即武汉市清润青公司和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合同附随义务构成违约。
今年7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