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杰出 沈彬:演员周杰肇事算不算逃逸
6月2日凌晨,演员周杰驾驶一辆无牌大奔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周杰打电话报警后离开了事故现场,12小时后才露面接受处理。他称“出事后感到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治疗”才离开现场,也没有喝酒。警方对他进行了酒精检测,显示结果为“零”。(6月4日《新京报》)
警方确认他不挂车牌的行为的确违法,应给予处罚,但称周不构成肇事逃逸。《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也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若机动车无号牌的、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我想,从立法本意上说,这个“现场”,应泛指事故发生时任何与事故责任定性有关的客观事实,并不单纯指事故车辆、伤亡者的位置不能挪动。
周杰本人是肇事驾驶员,自身醉酒与否决定着事故的定责,所以说他本身就是“现场”的一部分。他的离开造成了事故“现场”无法复原,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或者说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逃逸”?因为法律之所以把所有“逃逸”推论为事故全责,就是因为当事人脱离现场,使事故原因无法查明。
周杰的非典型“逃逸”,也同样使得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警方曾多次通过车辆登记电话等方式联系他,甚至到了他的住处,作为一个“正常人”在车祸后当然应该主动联系警方,为何周杰玩了12个小时的躲猫猫?
当然这种行为如何定责,在法律上的确是个空白。目前警方采取的态度是,既没认定他逃逸,又按血检认定他未醉酒,似乎并无违法之处,但真相不会永远被掩盖。请注意:如果当时周杰醉酒,并造成三人受伤,那么按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周就涉嫌“交通肇事罪”。警方应该本着对生命负责的态度,深入调查周杰的陈述,核实其是否到医院接受治疗,到底有没有撒谎。
同时,如果没有测得酒精超标,仅仅凭证人证言,警方就认定周杰酒后驾车,那也有违现代法治精神。现实中,类似的报警之后消失再“自首”的“技巧”并不鲜见,警方因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也很无奈。所以民众也应理性看待这种处理,不能一味觉得里面有“猫腻”,毕竟这是法治进步必然带来的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