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公园遛狗中箭怎么回事

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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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老人公园遛狗中箭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被射伤?被谁射伤的?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这是一句古话可是近日在张大爷身上却应验了,张大爷在公园遛狗遭遇冷箭,

老人公园遛狗中箭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被射伤?被谁射伤的?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这是一句古话可是近日在张大爷身上却应验了,张大爷在公园遛狗遭遇冷箭,是谁放的箭,会负法律责任吗?

5月13日,家住朝阳区的张大爷在古塔公园遛狗时遭遇飞来“冷箭”。一米长的复合弓箭射中了张大爷的左腿腿弯儿,伤口深度接近5厘米。据了解,当时事发现场不远处就有四五名男子在练习射箭。5月15日下午,朝阳警方通报称,涉嫌射伤张大爷的“箭友”郜某和袁某已被刑事拘留。

大爷公园遛狗遭“冷箭”

5月13日下午,家住朝阳区王四营的张大爷和往常一样在家附近的古塔公园遛狗。但让这位68岁的老人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个自己几乎每天都会遛一遛的公园里,却遭遇了飞来“冷箭”。

5月15日下午,张大爷的儿子张先生告诉记者,被箭射中的时候,张大爷正在公园里的小路上正常行走。“他突然感觉左腿一阵疼痛,还很麻,低头一看腿弯儿扎着一支箭。”

据张先生介绍,这枝箭长约1米左右,箭头是金属的圆头,头上有槽。“当时我父亲独自一人在公园里,被射中后他自己忍痛把箭拔了出来。”

“中箭”现场有人练箭

张大爷被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左小腿开放性损伤,左侧腓总神经损伤,左侧腓肠肌部分断裂。据张先生介绍,张大爷的腿伤虽然不是贯穿伤,但是深度也达到5厘米左右,“再深一点可能就会扎到大血管”。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张大爷目前已经做完了创口的探查和缝合手术,还在留院观察中。“我总共付了1.4万元左右的医疗费用。因为伤到了神经,父亲的腿到现在都还是麻木的,医生预计恢复期可能长达一年半左右。”张先生无奈地说。

虽然父亲没有生命危险,但让小张揪心的是,父亲患有糖尿病,伤口愈合也许会比较难,他很担心会有后续问题。据了解,糖尿病患者由于局部微循环障碍以及整体抵抗力降低,确实广泛存在伤口不易愈合的问题,很可能出现皮肤软组织严重感染。

5月14日下午,张先生将这次父亲“天降横祸”的遭遇发布在了社交平台上,不少网友纷纷质疑“公园里可以随便练习这种有杀伤性的弓箭吗?”对此,张先生也有同样的疑问,事发之后他并没有与古塔公园的园方接洽。“古塔公园是免费的,平常也没怎么看见有管理人员”。

昨天,在朝阳急救中心骨科病房里,北记者看到了做完手术正在监护室休养的张老先生。老人告诉记者,在被送往医院后,医生对他的伤口进行了缝合,目前还需要在医院继续观察和治疗。

张老先生的儿子小张告诉记者,“我父亲当时正在遛狗,突然左腿觉得一阵剧痛,一看腿上竟然插着一支箭。他又疼又怕,但是忍着疼把箭从腿上拔了下来。”小张说,父亲在周围发现了一个拿着弓箭的男子。“那个年轻男子承认自己是射箭的人,而且他的手上就拿着弓箭。我父亲当时顾不了那么多,报警后赶紧去了医院。事后父亲告诉我,他看见当时在公园里总共有四五名男子在练习射箭。他们就在路边射箭,来来往往那么多人,太危险了。”

两名伤人“箭友”被刑拘

了解到,事后,张大爷等告诉张先生,在事发现场不远处的路边就有几名男子在练习射箭,其中一名年轻男子当场承认是自己射出的箭误伤了张大爷。“当时这个年轻人手里也有弓箭,后来还陪着我父亲去了医院”。

小张说,男子拿着的是一种复合弓箭,穿透力很强。“这次箭是射在我父亲腿上,这要是射在别的地方,万一出了人命怎么办!”据悉,手术与治疗持续了两个多小时,

弓箭持有者发现伤人后,让伤人同伴先行离开现场。张先生报警并将父亲送到医院治疗。目前,老人没有生命危险,但仍需住院治疗。昨天下午,朝阳警方通报,两名嫌疑人已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小张告诉记者,自称伤人的男子是1998年出生,不是本地人。“他说自己在这里练过几次,此前并没有伤人。”男子随着老人进入医院后,发现老人伤情严重,便赶紧改口称自己其实并非伤人者,而是“讲义气”替朋友“背锅”。“他说,他们几个都是射箭爱好者,在网上认识后相约一起练射箭,

出事之后,这小伙子为了哥们义气,让伤人的网友走了。但是,伤人的弓箭是他提供的。他给我了5000元治疗费,然后被警方带走了。”

据了解,这些在公园里练习弓箭的“箭友”们是在网上认识的,相约练箭,没想到会射伤路人。5月15日下午,朝阳警方通报了这起“冷箭”伤人事件。通报显示,5月13日下午,郜某(男,31岁,内蒙古人)、袁某(男,20岁,黑龙江人)等人相约在朝阳区古塔公园持弓箭玩耍,将路过此处的一名路人左侧小腿射伤。目前,郜某和袁某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审查。

可以随便的使用弓箭吗

弓箭不可以随便使用,法律上有规定的。

非机械的弓箭类器材(反曲弓、复合弓)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畴,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等环节均不需要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但是机械类的弓箭类器材,如弩(又称:机械弩、弩机)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

1999年,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驽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切实加强有关管理工作。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了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驽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的行政许可。因此,弩的使用仅限于竞技弩射活动和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等特殊需要,单位或个人因商业活动需要,不得购买使用弩。

另外,如果个人携带、或者持弓箭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使用弓箭伤人的,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