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网深圳车公庙门店欺诈消费者,投诉无门

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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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关键词:深圳 门店 编号:CN128792 |发表于2017-07-20 22:39:17|9人参与评论投诉人:周女士支持投诉对象:已被累计投诉984次投诉要求

关键词:深圳 门店

编号:CN128792 |发表于2017-07-20 22:39:17|9人参与评论投诉人:周女士支持投诉对象:已被累计投诉984次投诉要求:全额退款(1周内退款)涉诉金额:48800.00元投诉进度:

  • 已发布已跟进已回复已解决投诉内容:

    本人接到深圳很多电话,说到线下的门店去登记会员,给我做线下一对一专业红娘服务。直到2017年5月7号,我有事去车公庙办事,当时又接到同样的电话,我就去了,早上10多。到了门店后,销售先让我填写表格,并且问一些问题测试爱情观,人生观,对另一半的看法,以混淆视听,让我以为他们很专业。接着就问我做什么工作,一个月多少工资,有没有买房?平常最大的消费,买最贵的是什么,是否有出国或国内旅游,一年去几次,是否购买名牌包包,有多少存款,有没有办信用卡等等。了解我的收入,为下一步想要骗取金额做准备。先对消费者进行情感洗脑,引导式的迷惑,而后要求消费者订购服务给予情感帮助,

    然后,通过他们的一些资料册和他们的一个平板,给我看一些成功男士,说都是他们的会员,他们的会员,全世界都有,会员数量上千万。后继会给我介绍。再将他们手机上的一些随便拍来的别人的结婚照给我看,说是他们的会员在他们的介绍下结婚了。成功率在他们那时说来100%都会成。存在夸大其词欺骗我。

    并介绍与口头承诺他们有大量的优质会员可以匹配,让你有马上就有好姻缘的错觉。期间反复询问一些个人感情经历,人生观,价值观什么的,然后手机上给你看你喜欢什么样貌的男士,拖延时间,折腾差不多5个小时,中间没有让我休息,也没有让我去吃饭,我已经感觉到头晕,思维迟钝,此为饥饿和精神疲劳战术。
    %20%20销售看你基本上被游说成功的时候,她开始谈价格了,说是有28800,38800,4880068800,108800很多个套餐,然后说我适合68800的套餐。接着游说我说你的性格那么好,择偶要求这么接地气,很容易找到对象的,只要68800元就可以了,但是我嫌贵,销售又说现在正好有一个的活动,如果入选上可以打广告,增加更多的机会。为了表示她的诚意度,她说他们有个领导也在,要和我聊,她的男会员资源比别人多,最后诱骗我支付48800(8个月,不少于9位约见对象)的高额会费。

    后面我跟她说我银行卡不够,就让我刷我的信用卡,让我分期付款,并且说等找到对象了,这笔钱以后可以叫相亲对象帮我还,最后莫名其妙的被交了钱,事后想想,这种行为完全就是诱导消费!

%20%20交完钱之后她拿出服务合同让我签,合同内容都不曾给时间详细看过,更没有提请注意服务合同的免除或者限制责任条款。等你缓过来看服务合同时,发现里面全是不公平条约,并且与她口头承诺的事实完全不符。上面并没有详细写明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该履行的服务细责,大部分内容都是他们可以免责的条款,及对消费者的约束。此为欺骗性合同,后期的服务也与承诺的完全不一致。2017年5月8日,提出终止合同,退还合同款项。但拒不退款,说合同都签了,款不会退。所以,我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接受了他们的服务。

服务问题(甲方消费者,乙方):
1、随意更换红娘,损害甲方权益。5月7日签订合同后与红娘对接。但是服务开启后,甲方被通知由于和我面谈的红娘不是我的红娘,要更换另外一位。

2、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与甲方确认服务过程与结果。红娘服务消极,侵害甲方权益。在服务期期间,本来口头承诺每个月1-2位男士见面,但有几个月根本没有见过1位男士。红娘口头承诺给我约见的男士年薪只少50万,有车有房,无贷款,大专以上,必须是未婚或离异,170cm以上,没有小孩。但最后约见的根本是和这些条件搭不上边的。年薪最多20万,并且是红娘自己讲的,我并没有见过任何证据,红娘说他们有房,而我问当事的男士,却说自己没有房子,也没有车子,反正条件完全不符合。

3、合同中提到的人工服务,提供情感咨询与辅导,制定征婚方案,对择偶要求进行精准定位,提供专业约会沟通指导,提供形象设计搭配和服装搭配指导,对甲方进行婚恋分析指导等服务,均未享受到。

4,合同中说是红娘婚恋顾问和甲方一对一沟通,根本不是的,一个红娘起码同时服务很多个客户,常联系不上。

欺骗条例:
合同上面没有详细写明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该履行的服务细则,大部分内容都是他们可以免责的条款,及对消费者的约束。此为欺骗性合同,不平等合约,霸王条款。理由如下:
1、先忽悠付费才签合同,之前并没有看到合同。没有比较,没有自主选择,被迫消费的(违背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2、不平等条约,合同中二服务费用2小条在本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出终止,其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服务费,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此条款加重了甲方的责任,免除乙方责任,违背合同法第40条规定。公平原则)

3、欺骗。

(1)付费前强调哪怕服务期到了,但是因客观原因分手了,还会继续介绍,也承诺服务到结婚为止,而合同中第一条第4小条说达到约见数量,就不再继续提供约见服务。也是欺诈。欺诈退全款并应付3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2)开始说保证约见对象的身份真实性,身份证,婚姻状况,房产信息等。可合同第四条5小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约见对象的资料,以约见对象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为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形式上的审核(注意形式上),但乙方不具备公民个人信息查阅权限,不保证信息的绝对完整性和真实性。合同说不保证,这就是欺诈!欺骗我签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价格不透明,收费标准没有比较,没有自主选择,被迫消费的(违背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服务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当时只描述了28800元,38800元,48800,68800,108800类服务,但是后来发现还有10000以下,以及10800,12800,18800等套餐。并且合同中描述乙方给甲方介绍不少于9位会员,但是在后面的备注里又描述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乙方有权不再继续提供约见服务,前后矛盾,故意设置咬文嚼字的陷阱。

(4)不平等条约,合同中二服务费用2小条在本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出终止,其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服务费,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此条款加重了甲方的责任,免除乙方责任,违背合同法第40条规定。公平原则)

聚投诉上都是怎么欺诈消费者,其他网站上,百度,知乎许多网站上都有文章举报怎么欺诈消费者和维权要求的受害者。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调查,核实,帮我这些受害的消费者维护权益。

投诉补充:

  • 车公庙门店态恶劣,不同意退全款,还让我签保密合同,这是霸王条款的继续。事情没解决。

    2017-07-23 10:37:11

  • 有维权的,可以在这里告诉我。我一起去

    2017-07-25 18:15:24

    • 回复@Radermachera_sinica: 没退,一起维权,加我QQ

      2017-07-27 23:46:54

    • 已经解决

      2017-07-28 17:56:50

      发送长微博举报标签:广东深圳宝安区各方评说被投诉方回复 您的反馈已收到,我会尽快与您联系,请耐心等候。2017-07-21 11:12来自: 聚投诉网页版顶(0)举报回复(0)聚投诉回复21CN聚投诉 聚投诉已将您的投诉信息,通过新浪微博私信转达给@。

      如投诉人在此后24小时内未获任何回应,或者投诉人有任何后续说明,请在本帖留言告知,以便聚投诉跟进。
      (用原账号登录,在本投诉帖下方,以评论的方式提交。可同时上传图片)2017-07-21 09:16来自:聚投诉网页版顶(0)举报回复(0)网友回复135******29 回复158******98: 你是在哪个店呢?我是在南山创维店,感觉被骗了,要求退款,他们拖延时间不处理。你是在哪里维权的?2018-01-12 11:35来自:聚投诉网页版顶(0)举报回复(0)158******98 我也被骗了,现在正在维权2018-01-12 09:11来自:聚投诉微网页顶(0)举报回复(1)

  • 相爱很难%20看来大家都是被骗的啊,692362070,这里有个维权QQ群,可以团结起来一起维权,我不要放弃,这些的骗子真坏,专门骗我的血汗钱,大家只要不放弃,我相信一定可以要回来的,死骗子的2018-01-03%2015:45来自:聚投诉网页版顶(2)举报回复(0)137******55 我也是的受害者2017-07-30 00:14来自:聚投诉微网页顶(0)举报回复(0)云淡风轻%20你好,我也受此困扰,能否求助您2017-07-29%2020:58来自:聚投诉微网页顶(0)举报回复(0)lllmo%20回复Radermachera_sinica:%20你也是吗?有一起去的吗2017-07-25%2015:28来自:聚投诉网页版顶(0)举报回复(0)Radermachera_sinica 你的款退了吗,有约去维权的吗2017-07-24 17:54来自:聚投诉网页版顶(0)举报回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