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仪器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的文件《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03)28号]文件、《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联[2010)43号]文件规定,为保证我省测绘仪器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依据我省的核定原则参照外省的收费水平,在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我省的测绘仪器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修理后,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时,不再收取检定费。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
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钓,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四、检定机构必须尽快完成检定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检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规规定的2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的,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