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差旅现行报销标准(文件规定)
我州现在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文件有两个:一个是巴财文[2005]15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这一文件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另一个是巴财文[2008]90号《关于〈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这一文件主要是对因公到乌鲁木齐市出差定点住宿差旅费的补充规定。
这两个文件均下发至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各县(市)财政局,各县市也转发了上述文件或根据上述文件制定了本县市的差旅费开支规定。
为方便大家查阅,现将两个文件附后公开。
巴财文[2008]90号 关于《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因公到乌鲁木齐市出差定点住宿的通知》(巴政办(2008)4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5月1日起,自治州及各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到乌市出差,必须入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乌办事处管理的巴州大酒店、巴音酒店。
巴州大酒店、巴音酒店确实无法安排住宿的,由驻乌办事处出具外住联络单,并按住宿标准联系入住其他宾馆。
不按规定住宿的,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住宿标准:旺季(每年4月25日至10月25日)按照每人每天每张床位100元结算;淡季(每年10月26日至次年4月24日)按照每人每天每张床位80元结算。
三、到乌市出差入住巴州大酒店和巴音酒店报销差旅费,每人每天增加24元交通补助费(带车出差的除外)。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自治州人民政府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附件:《住宿协议》
2008年6月2日
巴财文[2005]150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新财行[2005]148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我们制定了《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该规定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求,规范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费保障水平对差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入住宾馆档次最高不得超过三星级。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县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由单位领导根据经费情况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乘坐符合规定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参加伙食非自理的会议及培训班,不发放伙食补助。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每隔8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
第十三条汽车驾驶员在长途(单程100公里以上)出差期间,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
第十四条因公到市郊各乡镇、农牧场、工矿企事业出差,原则上不发伙食补助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工作人员正常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公杂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自治区境外每人每天20元,巴州以外自治区境内每人每天10元,巴州境内每人每天6元实行包干,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调动搬迁人员差旅费
第十七条调动工作人员的城市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负担,有关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发生的其它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与调动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调动工作人员的相关标准报销和发放补助。
(二)调动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的行李、家具托运,在每人500公斤内报销托运费、50公斤内报销快运费。
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未与调动工作人员同行的家属,待其抵达调入地后,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四)部队转业干部调入地方工作时,原所在部队发给差旅费的,在其到达后由调入单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异地挂职、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和农牧民误工补助。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和培训班(不发学历)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基层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
第二十条经单位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培训(不发学历)的人员,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发放10元伙食补助,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参加自治区相关会议的农牧民代表,按每人每天15元发放误工补助费。
参加自治州相关会议的农牧民代表,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误工补助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因工作需要,延误工作人员正常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相关支出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同时抄报自治州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原自治州制定的凡涉及差旅费方面的有关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