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王茫茫 医生诉主持人败诉:“走廊医生”诉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名誉侵权
兰越峰认为王志安在微博称"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及"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的言论对其构成诽谤和侮辱,应当承担侵犯其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无论私人问题抑或公共话题,王志安有权进行评论乃至批评,只要行使言论自由不逾越法律的边界,均受到合法保护。一旦超出前述言论的权利边界,因故意或者过失对对方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志安针对《新闻调查》的视频发表言论是进行"意见表达",内容是针对该视频内容进行评论,而"走廊医生"事件已成为关系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兰越峰因"走廊医生"事件已成为公众人物,王志安的评论属于对公共事件及公众人物的公开评论范畴。
基于前文有关公众人物言论的分析,加之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主张援引了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之抗辩,故应当对该评论采取相对宽松的过错认定标准。
根据央视新闻频道发布的《走廊医生》新闻调查,以及绵阳涪城区政府新闻办公布的调查报告可见,王志安有关对"走廊医生"新闻的评论内容并不构成对兰越峰的诽谤及侮辱。
此外法院还认为,王志安微博中使用了"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等,是对公共事件中公众人物兰越峰的"善意规劝"以及对某些媒体不当行为的监督批评,其本身并无诽谤或侮辱兰越峰人格的主观恶意,该行为系公民对公共事件及公众人物的正当批评监督,作为公众人物的兰越峰在该公共事件中人格权应当受到适当限制,王志安的这些言论并不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
而就新浪微博是否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法院认为鉴于本案中兰越峰主张王志安侵害其名誉权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新浪微博也就需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