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晖黑车 上诉人张晖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上诉人张晖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晖:被上诉人陈莲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重阳:被上诉人中华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正林:原审被告张金生的委托代理人张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1月9日4时30分:张晖驾驶鄂b×××××号轿车行至黄石大道红旗桥加油站路段时:逆向行驶至非机动车道内:与陈莲宝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陈莲宝受伤、两车受损。
张晖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前:自行驾车离开了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张晖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陈莲宝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莲宝在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0天:期间医嘱一人陪护:花费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26,202.84元:其中张晖支付了15,829.
40元:中华财保公司支付了10,000元。陈莲宝出院时:医嘱加强营养、休息三个月并复查。2012年3月27日:经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莲宝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建议自出院之日,2011年12月9日:起继续休息4个月、1人陪护1个月,后期拔除内固定物手术期间::后期拔除内固定物治疗费约需7,000元。
张晖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陈莲宝支付挂号费7元。
同年11月23日:陈莲宝再次在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13天取出内固定物:期间医嘱一人陪护:陈莲宝支付了医疗费9,623元:出院医嘱门诊复查、休息1个月。此外:张晖先后共支付给陈莲宝现金15,500元。
另认定事故发生前:陈莲宝在黄石市区居住生活:从事报纸零售及擦皮鞋工作:因事故造成误工损失。鄂b×××××号轿车的登记车主系张金生:但该车长期由其子张晖使用:该车在中华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格式合同第五条第,六:项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中华财保公司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报案记录特别约定第5条“无第一现场约定车辆出险时未经公安部门处理或未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核审:擅自驶离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加扣30%直至拒赔处理……”。
原审判决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
陈莲宝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及其他……(本文书还有2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