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名谦童名让 自童名谦案始让渎职罚当其罪
但童名谦案有理由成为纠偏职务犯罪轻刑化的一个标本和示范,对于渎职等职务犯罪来说,不因中央领导的重视和关注而能实现罪刑相当,那才是真正的制度化公正。
北京市二中院18日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前,童名谦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这位“官场老好人”系十八大后首个因“玩忽职守”被双开的省部级高官。
依照检方指控,童名谦所犯的“玩忽职守”,主要集中在他任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期间。其时,衡阳发生严重贿选事件,童接到多份举报却未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与众多落马的“大老虎”动辄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相比,童名谦领刑好像有些“委屈”。他只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已,在法院的判决中,并无对童名谦经济方面的指控。
在一些媒体报道中,童名谦被湖南政商界人士给予了相当一致的评价:谨小慎微的老实人,有“官德”而无官威。像童名谦这种“不落腰包的腐败”通常被认为只是“能力问题”或“决心问题”。
舆论中有人为童叫屈,甚至认为犯不着把这位“官场好好先生”以刑罚伺候。同时,支持对童名谦这种庸官予以严惩的声音也不少。观察这些看似迥异的网络民意,其指向不同的背后,实质均是要让贪腐渎职官员罚当其罪,并希望司法机关杜绝选择性司法。
事实上,“玩忽职守”等官员渎职行为虽为“不落腰包的腐败”,但渎职犯罪带来的危害,却并不亚于贪污贿赂。2010年9月7日的《人民日报》曾援引广东省检察院5年来查处渎职案的数据披露,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17倍于贪污。
以童名谦案来说,正因为他的不作为才使得衡阳贿选案从小到大,最终发展为波及面极广的大案。用官方的评价来说,童的行为“使省人大代表选举贿选大面积蔓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衡阳贿选案对民主制度的伤害,对党风政风的腐蚀,对官民关系的撕裂,这种种危害后果又岂能用金钱来简单衡量。
与以往渎职犯罪的普遍轻刑化相比,童名谦的判罚算是“重”的。最高检察院曾在一次专项检查活动后披露,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若再具体到玩忽职守罪,免刑和缓刑的比例还要高。
但存在并不等于合理。否则就没有“两高”这些年来在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上的种种纠偏举措了。从童案来看,5年判罚之“重”才更符合立法的本意。而且,5年徒刑已是酌情考虑了童名谦有自首和悔罪情节之后的结果。单纯依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刑期可能还要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