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 状告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

201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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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8年4月15日下午14时许,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一栋厂房外,47岁的女子张云(化名)在行走过程中被一只从天而降的黄白色大狗砸中脖子及肩膀

2018年4月15日下午14时许,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一栋厂房外,47岁的女子张云(化名)在行走过程中被一只从天而降的黄白色大狗砸中脖子及肩膀。张云瞬间被砸翻在地,监控录像拍下了这一过程。肇事犬只落地后跑掉了,但是张云却没能爬起来。她因伤势太重,后来被转辗送入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ICU治疗。

据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的一张诊断证明书显示,张云的伤势很糟糕:颈椎多发骨折、颈髓损伤伴截瘫、呼吸衰竭……

因为没有购买保险,张云在住院期间花去了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目前张云已经出院,但她依然只能终日躺在床上,脖子以下的身体动弹不得,定期还要去医院换尿管。丈夫为了照顾张云,只能把工作放下,儿子也专程从武汉来照顾她。一家人没了收入来源,债务越积越多。

事发后,张云的家人曾经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只找到了张云被狗坠落砸中瞬间的监控视频。肇事犬只事后不知所踪,不知道主人是谁。肇事犬只怎么上的楼,什么原因坠落,暂时都难以查清,因此案件也就没有立案。

白云警方在回应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事件中暂未发现人为因素,具体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狗主暂无法查清,又无人肯认责的情况下,张云和家人经咨询律师之后,一纸诉状将犬只坠落的厂房房东和厂房内所有使用者均告上了法庭,据悉被告的主体超过10个。

2018年8月28日,白云区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前曾发布公告,向群众征集事发经过和肇事狗主人的线索,但目前狗主人依然未能确定。

记者搜索类似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例发现,从建筑物上抛掷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建筑物的使用人进行索赔。像张云这样在无法查清犬只来源及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将整栋楼用户或住户一并告上法庭的不乏先例。

今年11月23日上午,白云区法院针对该案第三次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1、砸伤人的狗是谁家的?

据了解,事发现场是一栋两层的方形厂房,厂房四周共有4个楼道可以通往二楼楼顶。肇事的犬只是从二楼楼顶坠落,楼顶边缘有七八十厘米高的水泥围墙。该栋厂房的房东,一楼诊所,二楼电子厂及周边的住户,均否认是肇事犬只的主人,也均表示不知道肇事犬只从何而来。

另外,肇事犬只是自行从二楼楼顶坠落,还是被人为追赶,或者扔下楼,均无从查证。

记者从广州多家法院判决生效的犬只伤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中发现,一旦能够确定犬只的主人,则法院通常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关条款及狗主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狗主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2、无法确定狗主的情况下,整栋楼用户都会担责吗?

对于被张云告上法庭一事,涉事厂房内的部分用户(承租方)认为,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犬只坠落砸伤人的地点是相对固定的,自己承租的位置离事发地点较远,不应当成为追责对象。而在二楼天台上种植了花卉和瓜果的某电子厂则认为,自己也并非天台的唯一使用主体。

那么张云被坠落的犬只砸伤事件,能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关于“高空抛物”的条款来向整栋建筑物的使用人索赔?南都记者查询得知,《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张云也正是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在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全部告上了法庭。但也有广州律师认为,张云一案与一般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有一定区别,即坠落的是犬只是活物,能否适用这一条款并获得法院支持,尚有待法庭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