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失信人 失信执行人制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失信执行人制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安国市人民法院 李 政 发布时间:2016-11-25 16:44:39
2016年,由国家发改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担任重要职务等进行全面限制,惩戒单位和措施之多前所未有,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信用惩戒制度。但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履行能力”的判别标准模糊。判定被执行人是否“失信”主要考虑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二是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六种情形。实践操作中,法院一般忽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与履行能力的审查,不管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只要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就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公之于众。
二是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方式欠规范。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差别发布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上,甚至在商业中心电子屏幕上滚动播出,公布地点随意,缺乏具体公布标准。有的法院将当事人的照片公布出来,侵害被执行人的肖像权,可能导致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被不当泄露,造成损害。
三是失信被执行案件不能部分撤销。涉及多名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即使部分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仍有其他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只能对整个案件进行删除或退出,而无法对已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进行有选择性的屏蔽。
三是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周期较长。失信管理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发布和撤销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服务器统一进行,由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数量巨大,发布和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耗时较长。
四是缺乏对债务人的权益救济机制。法院决定将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应听取债务人的陈述,赋予其申辩的权利;对被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债务人,除允许其向原决定法院申请纠正外,赋予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程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