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晒工资单被解雇 律师提醒:工资单可不能乱晒
季某在汉海公司创办的大众点评网(南京)从事销售员工作,一天,在一款叫“友秘”的匿名社交软件上出现了她的工资单。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认为她泄露机密,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她觉得这个工资单不是自己泄露的,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工资和赔偿金共计16万余元。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案例。
工资单匿名出现引起热议
2011年10月8日,季某入职大众点评网,从事销售员工作,工作岗位为业务拓展主任。在公司的《聘用通知》中,一行以大写字体强调:工资属于高度机密,员工之间不得彼此交流工资信息。季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公司有权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解约补偿。公司的员工手册也规定了,未经授权披露员工个人信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严肃处理至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12月28日,“友秘”上出现一张工资单局部截图,主要包括三个具体数字:社保缴纳数额493元,个人公积金缴纳数额368元,个人所得税(月工资)5300.64元,没有人员姓名及单位名称。该工资单引起网友议论,大家对实际工资、岗位、职级等进行猜测。有网友评论这是大众点评网的工资单,认为楼主很明显故意炫富。
公司发现后,对此事进行调查,调查报告认为该工资单为季某2014年11月的工资单。而季某的薪资邮件由系统自动发送到她的邮箱后,未向其他邮箱转发过。同时,在该工资单中载明:工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除薪资福利部同事以及您的上级主管外,请勿与其他同事交流或向他人泄露。
季某认可她的手机上原来装有这款社交软件,后来删除了,不知道工资单被泄露的原因。
公司将她解雇
公司认定泄露薪资的行为是季某所为,2014年12月29日,向季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日,季某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确认最后结薪日为2014年12月29日。
2015年1月9日,公司召开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申诉会,载明可能存在他人知晓季某邮箱密码等疑点,但公司申诉小组又通过分析否定了疑点。一周后,公司再次向季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离职证明》,该证明中记载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因季某严重违纪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关系。
2015年1月23日,季某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几天后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她索赔16万余元
季某不满结果,决定起诉至秦淮法院。季某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6日这半个月的工资1万余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余元。同时要求公司更正《离职证明》中的离职原因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公司则认为,根据员工手册和《保密协议》及聘用通知书的相关内容,员工工资属于高度机密,季某有保管和管理个人薪资信息的义务。因此,公司据此与季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季某要求的半个月工资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29日解除,在这之后,季某也没有回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她主张的这笔工资法院不支持。
公司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法院认为,“友秘”社交软件中的帖子发布者为匿名,而且这张工资单截图并没有出现季某和公司的名字。公司相关部门认定季某泄露该工资单只是公司的分析、推测,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季某所为,因此公司据此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合同,证据不足,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赔偿金,法院查明季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万余元,超过了2014年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故依据2014年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因法院已经认定公司系违法与季某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她要求更正离职原因和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公司赔偿季某12万余元。
双方均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季某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为违反保密义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样的文件会导致她的社会评价降低,要求公司更正。而汉海公司则认为,“友秘”软件中的截图是季某的手机客户端发出,她的邮箱密码于2014年11月24日修改,他人无法得知新密码,因此可以排除他人从季某的邮箱中盗取并发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和季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需要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汉海公司是否违法与季某解除劳动合同呢?中院认为,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上载明的内容仅为等BP(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反馈后,请律师整体审核后发布手册,不足以证明手册的制定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确定。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与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的事实,季某对此也不予认可。因此,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故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与季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信息包括与经济、计划、营销或技术有关的信息,汉海公司主张员工工资属于上述信息的范畴,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汉海公司虽提供了调查报告、谈话记录等证据,但仅是公司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的结论,季某从未承认是由她在“友秘”朋友圈发布了工资截图。另外,“友秘”朋友圈的截图仅显示社保缴费数额、公积金缴纳数额、个人所得税数额,未显示人员姓名、公司名称、工资总额等其他具体信息。虽然“友秘”朋友圈的跟帖网友猜测了发帖人所属的公司及级别,但仅是他人的猜测,发帖人未对跟帖进行正面的确切回复,故不足以对汉海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也不足以达到让他人知晓汉海公司工资信息结构的效果。
中院经审理后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此,国家劳动法规对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4)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
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辞而别,解除劳动合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关手续:
(1)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企业提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3)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因被辞退或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外,企业应当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
(5)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和填写职工《劳动手册》,交由本人办理待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