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加爵故意杀人被判死刑案
摘要:唐学李、邵瑞杰、翟建、卢泽铭、杨开红、龚博、赵耀、冯明俊、本市翠湖北路52号云南大学学生宿舍、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幢317宿舍、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幢316宿舍、云南大学鼎鑫公寓5幢418宿舍、
马加爵故意杀人被判死刑案(刑事责任能力、自首)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刑复字第49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彬彬、李云兵,代理检察员朱立。 被害人:{唐0X},男,白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云南省泸水县人,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地址:0}。
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邵1X},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广西苍梧县人,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地址:1}。 诉讼代理人:{翟2X},上海市{翟2X}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卢3X},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杨4X},男,苗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人,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地址:2}。
诉讼代理人:耿国平、陈磊,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龚5X},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陕西省勉县人,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地址:3}。 诉讼代理人:陶武平、王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男,白族,1954年7月14日出生,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区泸水县人,农民。
系被害人{唐0X}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先和,女,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区泸水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唐0X}母亲。 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男,汉族,1945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广西梧州市人。系被害人{邵1X}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燮梅,女,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农民,广西梧州市人。系被害人{邵1X}母亲。 诉讼代理人:{卢3X},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男,苗族,1953年10月1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羊街区人,农民。系被害人{杨4X}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存英,女,苗族,1953年2月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羊街区人,农民。系被害人{杨4X}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