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案开庭 系涉短视频著作权的首次诉讼

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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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案于昨日(10月30日)开庭,庭审现场记者看到,案件以全程在线的方式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都不需要到庭,而是通过远程登录北京互

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案于昨日(10月30日)开庭,庭审现场记者看到,案件以全程在线的方式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都不需要到庭,而是通过远程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方式参加诉讼。庭审现场通过法庭正前方墙面上的一块长条形电子屏幕以视频的方式呈现。大屏幕被分为三块,左右两侧分别为原被告的影像,中间则是审判席。

为了增强庭审的现场感,法庭内的显示屏采用了真人1比1比例的高度模拟成像技术,使屏幕上显示的人像与真人比例相同。大屏幕的对面就是审判席,法庭不再设有书记员的席位,而是通过语音识别系统实时进行庭审记录。

记者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呈现出一种封闭的状态。法庭一侧是一块玻璃幕墙,为避免干扰,庭审开始后,透明的玻璃幕墙被调整到雾化状态,外面的人无法看到法庭内部。

法庭的旁听席位则设在玻璃幕墙外,投影设备会将庭审的影像包括审判席、原被告的画面投射到雾化后的玻璃幕墙上,同时有听筒传音,以供旁听人员观看、旁听。

该案的审判长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张雯院长担任,此案也是涉及短视频著作权的首次诉讼。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于涉案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百度网”网站首页及“伙拍小视频”客户端首页显著位置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则辩称,涉案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无法证明其为涉案短视频的作者或权利人,无权就涉案短视频提起诉讼。“伙拍小视频”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短视频系该平台注册用户上传,二被告不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修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注册用户的上传行为,二被告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庭审中,合议庭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对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主体身份是否适格、被控侵权行为情节与性质、被告主张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等问题进行细致调查。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辩论。整个庭审进行了约两个半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