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被狗惊吓索赔 狗主判赔4万多拒不执行成老赖
2016年6月30日上午6时许,陈老太在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578号雅林园附近散步,恰好遇上罗女士的母亲牵着一只金毛寻回猎犬迎面走来,罗女士母亲所牵宠物犬突然靠近原告,陈老太受到惊吓,站立不稳,最终摔倒在地受伤。
据了解,陈老太1945年出生,今年73岁。陈老太摔倒后,当即被送往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治疗,后转至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显示,陈老太左尺桡远端骨折、LJ椎体压缩性骨折、支气管疾患、胆囊肿、胆囊结石、双肾多发结石、左肾萎缩、双肾多发囊肿。
从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12日,在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住院13天。在此期间,罗女士方承担了陈老太的医药费、护理费,共计11000元。
后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芙蓉司临(2017)临鉴字第133号),陈老太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内固手术后,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综合评定误工期为5个月左右,护理期3个月左右,营养期2个月左右。
协商无果,老太诉至法院索赔11万余元,陈老太出院后,与罗女士就医疗赔偿费一事始终未能达成协议。
2017年4月1日,陈老太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罗女士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陈老太提出诉求,请求法院判令狗主人陈女士承担共计112468.8元赔偿费,其中医疗费72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残疾赔偿金84466.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护理费10440元、交通和住宿费1000元、司法鉴定费955元、营养费36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1000元赔偿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方罗女士辩称,其虽然是该宠物犬的饲养人,但事发当天是其母亲牵出散步所引发,并称她饲养的宠物犬并没有袭击陈老太,陈老太是见到了宠物犬受到惊吓导致摔伤。
罗女士表示,其愿意在法律范围内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且在陈老太住院期间已经垫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共计11000元,应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同时认为,陈老太的部分诉求过高,请求法院予以核减。
争议焦点:陈老太摔倒是否与遛狗有关
法院: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摔倒受伤是否与遛狗有关的问题上存在争论。陈老太认为其摔倒系被告宠物犬主动袭击导致;而罗女士认为其宠物犬并未主动袭击陈老太,而是陈老太因为该宠物犬接近自己感到惊吓而导致摔倒。
综合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法院认为,罗女士母亲遛狗时确实与陈老太迎面相遇,而该宠物犬当时确有主动接近陈老太的情形,致使陈老太遭受惊吓、站立不稳而摔倒。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认定陈老太摔倒系受罗女士母亲遛狗影响所致,故罗女士及其母亲作为该宠物犬饲养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有关证据和和法律规定计算,陈老太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10703.8元,其中医药费7227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84466.8元,鉴定费用73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对于被告应当承担的比例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原告管理的狗并未直接咬伤或者扑倒原告,狗与原告之间没有发生直接接触。原告受到惊吓摔倒的原因,固然有受到被告管理的狗而产生惊吓的成分,但亦有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发现狗时,狗已在身边而产生惊吓的原因。
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
狗主人拒不赔偿,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2017年11月16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定被告方罗女士应赔偿原告方陈老太各项损失费共计44351.9元(110703.8元÷2=55351.9元,再扣除被告已经承担的11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驳回原告陈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记者从天心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因为罗女士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罗女士,罗女士总是以不同的理由拒不来法院履行法定义务。
于是,陈老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对罗女士的个人帐户和房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执行申请人申请,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将罗女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