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街头砍人案现场图曝光 宝马哥刘海龙生平事迹介绍
8月7日21时许,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合丰砍人事件现场图】。其中刘某某(男,36)因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有网帖提及,事故中死亡的刘某某曾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对此,当地警方表示,正在核实这一情况。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网传一份于今年3月30日颁发的证书上看到,授予人名叫刘某某,证书上提及,弘扬社会公德,伸张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特发此证,以资鼓励。证书的落款是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并盖有公章。
对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表示,昆山市公安局已经来了解情况,“我们就把当时怎么奖励的情况反馈给了他们。”昆山市公安局政治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们已经搜集到很多关于当事人的情况,需要一一核实,其中就包括曾获见义勇为奖这一细节。工作人员表示,在核查清楚后,将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昆山纹身男刘海龙生平事迹:
全名刘海龙被告人刘海龙,农民。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3年7月19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焦伟伟,农民。2006年5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殴打他人和敲诈被昆山市****局合并处行政拘留十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07年7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1年8月24日释放;
2012年7月27日因赌博被昆山市****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7月19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朱吉强,农民。2009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5月24日释放。
2013年7月19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海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寻衅滋事2013年6月3日晚,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刘海龙、朱吉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海龙协助*河蟹*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王某、唐某、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病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故意伤害2013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被告人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被告人刘海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刘海龙取得了被害人许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莫某、顾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书。
2018年8月,逝年36岁,本命年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