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男童被游乐车挤伤 头部重伤今获赔134万元

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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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据报道,2017年1月11日,4岁的王某在父母带领下,到庄河华联超市一楼的一处儿童乐园玩.在玩耍过程中,王某不慎被一部游乐车挤压到头部.当时孩子从游乐车座位上掉到了车体下,虽然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关闭了游乐车,但是孩子的头已被挤压变形.在大连市儿童医院重症监护病房住了整整37天,王某才脱离生命危险.孩子被诊断为脑疝.弥漫轴索损伤.脑干损伤.多发脑挫裂伤.颅底骨折.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颅内出血.左侧巨大蛛网膜囊肿.左侧眶骨粉碎性骨折.右侧眶骨骨折.左侧眼睑皮肤裂伤.视神经损伤.鼻骨骨折.后来孩子又被

据报道,2017年1月11日,4岁的王某在父母带领下,到庄河华联超市一楼的一处儿童乐园玩。在玩耍过程中,王某不慎被一部游乐车挤压到头部。当时孩子从游乐车座位上掉到了车体下,虽然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关闭了游乐车,但是孩子的头已被挤压变形。在大连市儿童医院重症监护病房住了整整37天,王某才脱离生命危险。

孩子被诊断为脑疝、弥漫轴索损伤、脑干损伤、多发脑挫裂伤、颅底骨折、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颅内出血、左侧巨大蛛网膜囊肿、左侧眶骨粉碎性骨折、右侧眶骨骨折、左侧眼睑皮肤裂伤、视神经损伤、鼻骨骨折。后来孩子又被送往上海接受康复和整形治疗。王某被鉴定为五级伤残,需要有专人陪护到18周岁。

事故发生后,庄河市安监局对这家儿童乐园进行了事故处罚:认定该乐园没有遵守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王某的家属随即将儿童乐园及其所在超市起诉到庄河市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59.7万余元。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儿童乐园作为游乐场所应当对游乐园内的儿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通过事故经过录像看出,儿童乐园未对其场内设备采取安放围栏或警示牌等安全措施,亦未派专人在设备周围进行安全保护,更未对儿童的家长就设备进行安全提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儿童乐园称王某的母亲在事故发生时正在玩手机,没有全程陪同孩子,主观上存在过错,但并未提示全程陪同过程中儿童与家长之间的距离应该是多少。

从监控录像看,事故发生时孩子的母亲一瞬间就跑到了孩子的身边,因此,儿童乐园方面的理由不予采纳。法院一审判决:儿童乐园及所在超市连带赔偿家属各项损失134万余元。家长、儿童乐园和超市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大连中院。孩子母亲认为,儿童乐园的娱乐服务设施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为游玩的儿童提供安全可靠的游乐环境,证明服务存在明显缺陷。

其早已明知儿童娱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仍没有设置护栏或专人看护,应该给予二倍惩罚性补偿。此外,孩子还需要后续治疗头面部、眼部、鼻部等整容整形费用,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因此请法院支持原诉讼请求。儿童乐园及其所在超市则辩称,园内游乐设备是正规厂家生产,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至于游乐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权威部门进行专门的检测。

其次,庄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调查报告并没有认定儿童乐园存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这一行为;再次,就举证责任来说,家长应该提供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家长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儿童乐园存在明知或者故意,自己应该承担50%的赔偿责任。大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是儿童乐园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二是对王某治疗蛛网膜囊肿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支付期限的确定;三是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儿童乐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年幼即遭受严重伤害,构成五级伤残,并且后续还要面对整容整形等治疗,必将遭受精神上的极大痛苦,一审判决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适当。而华联超市公司作为出租方,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儿童乐园从事经营活动并引发安全事故,一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因此,7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