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因彩礼纠纷杀害岳母和妻弟媳
2017年9月5日,北京某大学学生因为感情纠纷以及家庭矛盾,回到河南省商丘市西陵寺镇榆厢南村的岳母家中,持菜刀将岳母以及妻弟媳杀害。随后,凶手被警方抓获归案。2018年7月26日,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从受害者方了解到,闫宁(化名)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
“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了,如果有二审,我希望维持原判,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2018年7月26日,距离闫宁行凶已经过去10个多月了,闫宁的妻子赵女士仍难掩悲伤和气愤,她说母亲和弟媳被杀害,直接造成了三个家庭的悲剧,家里的每个人都为此心力憔悴,一直在等待法院判决结果下来的那一天。
据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闫宁因感情纠纷、家庭矛盾,从北京乘车回到睢县,在一家商店内购买了一把菜刀,随后坐出租车到岳父家中,当时岳母、妻弟媳等在家,在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中,闫宁用菜刀将两人砍死。在此过程中,妻弟媳的女儿也被砍伤。后闫宁自杀未遂,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闫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2012年考入北京某大学,同年应征入伍,2014年退伍返校继续学习。与赵女士在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因感情纠纷、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产生离婚之念,闫宁要求岳母返还彩礼等。
2017年9月5日,闫宁在返回岳母家向岳母索要彩礼时,与岳母和妻弟媳发生纠纷,于是持事先购买的菜刀将两人砍死,并造成妻弟媳的女儿轻微伤。经过江苏徐州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闫宁案发期间虽有情绪低落体验,但此前尚能工作,与人相处良好,案发时未见精神病性症状,总体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未见损害。作案行为本身有明确的现实因素,案发时受到被害人言语刺激后实施凶杀,其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周围环境辨认良好,作案过程中到家后告诉妻子自己的位置,鉴定时也表现出对妻子以及妻子家人的不满、怨恨。认定闫宁患有抑郁发作(心理因素所致),案发时未见精神病性症状,具有良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公安部门先后委托河南和江苏徐州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第一次鉴定认为闫宁患有抑郁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受害者家属不服,后委托江苏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案发时闫宁未见精神病性症状。法院认为第二次鉴定结果更具科学性。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闫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害两人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