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开审 行凶者或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2017年11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七大队执勤民警史伟年夜查嫌疑车辆,制止犯罪嫌疑人驾车逃脱时,遭拖行数十米,胸腹部遭碾轧,因公殉职。昨天上午,高某故意杀人案、王某窝藏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建议对高某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的庭审,由南京中院院长茅仲华担任审判长,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范群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包括一份史伟年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
在昨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中,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材料披露了这一案件的更多细节。经检察院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高某、王某在宿迁市泗洪县饮酒后,由王某无证驾驶奔驰牌汽车返回。次日凌晨2时许,行驶至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要求下车接受检查。两人下车后,高速七大队执勤民警史伟年要求二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高某称证件在车上,从王某处拿车钥匙后二人上车。高某发动汽车,试图逃离。史伟年见状,将半身探入车内,双手抓紧方向盘,并大声呵斥,制止其逃离。高某猛踩油门,驾车将被害人史伟年拖行数十米后甩地并碾轧。作案后,二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王某将高某窝藏在某公寓。经法医鉴定,史伟年系钝击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主动脉肝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年仅47岁。
2017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王某在天景公寓流动人口中心5幢306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记者了解到,高某1990年出生,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0月被罚人民币500元,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2年4月被罚人民币500元。在这次案发前不到两个星期的时间,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南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公诉人指出,案发时,高某正处在缓刑期间,未经许可不能离开居住地,但他却违反了该规定。
在庭审中,高某及其辩护人多次辩称高某当时只是为了逃跑,并没有碾轧、伤害交警的意图,因此不认同检察院提出的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公诉人则表示,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可分为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两种情形,其中间接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公诉人建议对高某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公诉人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本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原罪与本罪数罪并罚。
检方建议,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两至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