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张大千画作拒收 拍卖公司:无尺寸问题只是笔误
拍卖公司公众号中发布的画作图片
拍得张大千作品《荷影缤纷》后,迟迟未付款,也不来领走拍品,北京某拍卖公司因此将竞拍者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落槌价、佣金、逾期付款利息等共计1038万余元。面对起诉,杨先生一方称,拍卖行所拍画作与《张大千作品选集》等出版物上记载的尺寸不符,因此已在提货当天提出退货。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拍卖公司称竞拍者拍画后未付款
拍卖公司诉称,2017年12月16日,该公司在北京某饭店举办了“二零一七年秋季艺术品拍卖会”。就是在这场拍卖会上,杨先生与公司签订了《竞买协议》,并领取第859号竞投牌。在“中国书画(一)”专场拍卖会上,杨先生以第859号竞投牌参与现场竞投,成功竞得第109号拍品:张大千作品《荷影缤纷》,落槌价830万、应付佣金124.5万,应付款共计954.5万元。但此后杨先生一直没有付款,也没有来领取拍品。
拍卖行因此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落槌价、佣金、逾期付款利息等共计10386684.5元。
竞拍者自称已与公司协商退货
10月10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现场,杨先生代理律师介绍说,杨先生在拍卖会上共购买了两件拍品,并于今年2月5日将两件拍品价款9648500元支付完毕。但在提货时,杨先生发现涉案拍品109号与拍卖公司在拍卖会开始前所介绍的出版物中所述的物品不相符,不是同一幅作品,因此于付款的当天提出要将109号拍品退货。
后杨先生与拍卖公司总经理高某协商一致,拍卖公司也在2月5日当天就将涉案拍品全部价款退还给杨先生,“因此我们认为以涉案拍品为涉案标的的拍卖合同已经解除,拍卖公司已无权要求我方再支付109号拍品的购买价款,更无权要求我方承担诉讼请求里所列的违约责任。”
画作尺寸与记载不符成争议焦点
拍卖公司称,当时答应给杨先生退款是因为对方提出“拍品有很大问题”,公司以为该问题是指画作为赝品,考虑到杨先生是公司大客户,所以同意暂时退款,在查明真伪后再进行付款。后来得知,杨先生所谓的“很大问题”是指画作实际尺寸与其他出版物上关于该作品尺寸的记录不同。拍卖公司认为,出版物对作品尺寸的描述存在问题,应该以画作为准,不能以描述为准。
而杨先生一方则向法庭提交了《张大千作品选集》、《中国现代十大名画家画集》两份证据,以证明上述出版物对涉案画作的记载与此次拍卖作品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据介绍,两本出版物中对《荷影缤纷》的尺寸记录为36×45厘米,而拍卖行此次拍卖作品尺寸为93×173厘米,“杨先生是经营藏画馆的,拍品将来是要卖出去的。注录有时候要超过真伪的程度,对画作的价值有非常大的影响。”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