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因无医保自首 年逾六旬曾罪犯三次越狱逃亡26年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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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在逃亡26年后,2018年3月23日,已年过六旬的瞿射仔去了监狱自首.自首的原因是:年纪大了,身体差,又因为没有身份证,无法享受到社保.低保

在逃亡26年后,2018年3月23日,已年过六旬的瞿射仔去了监狱自首。

自首的原因是:年纪大了,身体差,又因为没有身份证,无法享受到社保、低保、医保等社会福利,隐姓埋名的生活难以继续。

而翻开瞿射仔的犯罪档案发现:他因盗窃获刑,又在服刑期间先后三次越狱脱逃。在1992年第三次脱逃之后,流浪在外,隐姓埋名,逐渐老去。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6月12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瞿射仔犯脱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原判未执行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三次越狱

生于1957年的瞿射仔是一个没有身份证的人。他的犯罪历史,要追溯到36年前。而其三次越狱的经历也可谓罕见。

判决书显示,1982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瞿射仔被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82年11月9日,被投入江西省原第一劳改支队(现饶州监狱)服刑改造。

1983年5月27日,瞿射仔在服刑期间实施脱逃,当晚就被抓获归案。一个半月后,1983年7月14日,瞿因犯脱逃罪,被江西省波阳县人民法院(现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原判未执行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零十一天。

1984年10月11日,在服刑期间,瞿射仔第二次实施脱逃。一年八个月后,1986年6月19日,瞿再次被抓获归案。这次,瞿射仔犯了脱逃、盗窃两个罪名。1988年9月25日,波阳县人民法院(现鄱阳县人民法院)以脱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连同未执行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然而,四年后,瞿射仔在服刑期间再次实施脱逃,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

逃亡26年

判决书显示,在原江西省第一劳改支队(现饶州监狱)十一大队三中队服刑的瞿射仔,于1992年10月8日下午出工后,利用被安排牛工劳动到“十字河口”单独牵牛之机实施脱逃。

据瞿射仔供述,其脱逃后沿鄱阳县乐丰农场、万年县石镇街镇、弋阳、铅山方向一路步行到达福建省武夷山市,从此隐姓埋名。

在武夷山市,瞿射仔化名谢忠水,靠帮人挖茶山、砍芦苇、护花种草、挖水电槽等帮人打工和捡破烂为生,直至2004年6月潜逃回老家江西省南丰县城,仍以谢忠水的身份靠骑三轮车和卖菜为生。

这一逃就是26年。瞿射仔也逐渐老了。

由于没有身份证,无法享受到社保、低保、医保等社会福利保障,年已花甲且身体越来越差,难以继续隐藏生存,2018年3月23日,瞿射仔自行前往监狱投案自首。当天,即被收监。

适用79刑法被判

2018年5月28日,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瞿射仔犯脱逃罪,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瞿射仔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还表示自己系向监狱自动投案,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瞿射仔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思悔改,多次趁在工地劳动时借机逃离监管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脱逃罪,应依法惩处。

因被告人瞿射仔的脱逃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前,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瞿射仔的犯罪行为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瞿射仔在脱逃期间无犯罪记录,且能到监狱自动投案,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瞿射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2018年6月12日,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瞿射仔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原判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零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如无减刑,瞿射仔将服刑至202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