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丰集团非法集资案二审:非法集资18亿 主犯韩学臣被判无期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对韩学臣等人集资诈骗、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韩学臣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通过虚构或夸大投资理财方式,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资超18亿元,用于实体投资仅1亿多。此外,韩学臣还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韩学臣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高息利诱非法集资超18亿
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韩学臣以其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丰投资公司)、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都瑞祥生态园)、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丰集团公司)等投资飞宇化工、绿能高科、王楼生态园、龙都瑞祥生态园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收到集资款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经审计,韩学臣以上述公司名义共非法吸收集资款178849.53万元,已付利息9508.02万元,未兑付金额83959.25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74175.26万元,涉及集资群众9935人次。另查明,韩学臣以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吸收资金1923.4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1437.32万元,涉及集资群众619人次。
综上,韩学臣参与非法吸收集资款总计180772.93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共计75612.58万元,用于实体投资金额10378万元,占所非法集资总额的5.74%。
被告人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明知韩学臣非法集资,而帮助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姚金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34.21万元、王惠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26.80万元、王桂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42.96万元、韩瑞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2.279万元、宋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2.50万元。宋艳霞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中,剩余57万元未返还,宋艳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13000元,并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
利用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便利侵吞近3000万资金
此外,韩学臣还犯职务侵占罪。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韩学臣向民政部申请设立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慈孝基金会),原始基金2600万元,2014至2015年间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890.387万元。
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韩学臣以建设“慈爱阳光公寓”(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中原分园)为名,以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名义(法人韩瑞攀)向濮阳市民政局递交了“关于设立慈爱阳光公寓的申请书”,韩学臣通过伪造濮阳市民政局公章的方式,伪造了“濮阳市民政局关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文件。
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慈孝基金会会计人员在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向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以下简称张清丰基金会)拨付慈孝基金会基金2938万元,张清丰基金会又以房屋租金和装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元支付给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慈孝基金会向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转款90万元。以上共2980万元慈孝基金会基金,先后经宏丰集团公司、天圣机械公司账户转入郭某1、韩学臣等账户后支出。
主犯韩学臣被判处无期徒刑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学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认定被告人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6年不等,并处不等罚金。
该案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