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水杯自爆伤人案终审判决 宜家判赔伤者4万余元
水杯爆裂崩断女子门牙
王女士一方诉称,2016年6月20日,她在宜家西红门店购买了一款透明玻璃杯。
2017年5月20日凌晨4点左右,王女士向玻璃杯中倒入常温水,举到嘴边时突然发生爆炸,声音巨大,玻璃碎片四处飞溅,她瞬间被炸晕倒地。
醒来后,王女士照镜子发现唇下有深深的伤口,一颗门牙已经没有了。当天王女士到医院就诊,诊断为面部裂伤,牙外伤,口腔黏膜溃疡,下唇伤部清创,缝合4针。
王女士一方表示,王女士平时从事珠宝设计及鉴定工作,杯子爆炸对她的相貌、工作、生活等各方面都造成了很大影响。
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3.9元,并双倍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判决宜家赔偿4万元
在一审庭审时,宜家方面在法庭上表示,王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杯子是在西红门宜家店购买的。从王女士一方提交的证据看,没有发票一类的单据。王女士起诉后,宜家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2016年6月20日当天,宜家总共销售了28个同款的杯子,购买者为三名会员,都和王女士没有任何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女士所受的伤是涉案玻璃杯造成的,事发当晚的情形,只有王女士一人的口述。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符合国家和企业标准。
大兴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西红门宜家于判决生效10天内给付王女士各项费用4万余元。
不服上诉后终审维持原判
判决后,王女士和西红门宜家均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宜家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王女士的双倍赔偿请求是否成立,三是一审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相关信息,以及双方在事发后沟通协商情况等,认为王女士要求宜家公司予以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对于双倍赔偿,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公司在销售本案涉及的玻璃杯时具有明知、欺诈或者恶意的状态,王女士要求宜家公司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对于赔偿金额,一审法院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因此王女士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二中院认定王女士和宜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