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真相 张捷:呼格案 真相会不会永远成谜?
呼格吉勒图案件改判了,但这个判决有明显的媒体审判的影子,而且再审案件的程序也是有瑕疵的。没有让所谓真凶作证也没有让办案当事人发言,对真凶的情况、对案件定性的影响在判决当中没有体现。所以这个再审是有问题的,起码不是经得住历史考验的铁案,起码证明了本人分析的二次行凶和真凶出现不能证明他一定无罪这一点是成立的,对这个判决,本人再说两句。
呼格吉勒图生前照片
首先是嫌疑人没有翻供,我们看到的就是呼格吉勒图在法庭的供认不讳。再审当中明确说了: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因此呼格在被判处死刑以后,对自己杀人也没有翻供,没有在法庭上提出刑讯逼供的内容,如果真的是冤枉的,为啥他不翻供?因为如果有翻供这个内容,再审的时候是要说明的。
警察曾以受害人没有死、认出来他进行审讯,他就崩溃了,很说明问题,他不翻供也可能是真的被审出来而不是逼供的结果。对再审推翻的证据、公开的证据、正式公开的报道本人也分析一下:
所依据的一是: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对这第一条的证据,我要说的是如果按照我的分析他是二次行凶,那么他所说的最开始的情节肯定是有误的,但这些对不上不能否定他具有二次行凶的可能,而且他的卡脖子的时间比窒息死亡时间短,但犯罪嫌疑人都有避重就轻的习惯的,这点不符就翻案,那么中国大多数的凶杀案都可以翻案了!
所依据的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对这一条所述的排他性,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像头皮屑那样的皮屑要通过DNA检验才能确定血型的话,则比DNA检验要更复杂,这样早就DNA直接鉴定了!所以皮屑是带血的皮屑,这个血液量多到可以测定血型。
这里的关键是他供述是怎样,他对皮屑做何解释,如果案犯也承认了,这可就不能作为不具备排他证据的说法了,类似的案件中国判过无数个,尤其是在没有DNA检测技术以前,那么以前的这些案件都应当翻案吗?
所依据的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
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
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对这一条我们首先看到呼格吉勒图翻供的只不过是一些案件细节,没有报道当中的逼供等内容,所以只用了他供词不稳定而不是翻供!而他所说的各种被害人细节的不符,恰恰是应证嫌疑人不老实,嫌疑人是两次查看了受害人的,这与第一条所说的细节与尸检有些不符是互相应证的!
这就是他没有说实话。因为他两次进入了女厕,第一次去如果还没有看真切的话,他第二次坚决要进去,肯定是要仔细看的,什么女孩的基本特征说不对,更说明他是有问题的,这反而应当是他有罪的证据,怎么能成为对他无罪的开脱呢?基本的逻辑在哪里?
而这个案件是媒体审判,更在于再审案件的程序瑕疵,这个瑕疵就是受害人的代理人意见是没有的,而且没有调查当时办案的警员和检察官,如果只是依据文案是很有问题的,为什么不开庭呢?这需要出示新证据和新证据质证的,检察官也开始说其无罪了,但申请重审的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检察官是依法要给受害人辩护的,是要找有罪的证据的,有些程序是需要新证据的。
这个案件是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再审,再审程序是要换法官,但不换检察官的,为啥不让原来的检察官出来?控辩双方应当有足够的交锋才对。
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到的就是引发案件争议的所谓真凶赵志红的情况在案件重审当中却没有提及,对他的认罪真实性与否,他的行为是本案的证据,这新证据才是案件再审的根本,新证据是必须要开庭经过质证才是有效的,为何不让赵志红出庭,接受当时的检察官和办案警察的质询,在质询当中找到新的证据?如果质询当中赵志红就不能如前面那样清晰无误的供认案情,那问题可就大了,这个案情就可能是有人透露给他而非他真的犯案了,再将已经判处死刑的赵志红迅速执行,那才叫真的死无对证。
因此这个审理过程是有瑕疵的,不是有很多人说程序正义吗?怎么没有人给受害人来讲这个程序呢!这个案件不提真凶,起码是有一个原因是成立的,就是真的控辩的时候,真凶的出场也避免不了我前面分析过的二次行凶的情况,这真凶的出现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
我们看到报道说内蒙古公安厅开始调查呼格案全体办案警员——对这个办案警员和当事检察官的调查,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进行而不是改判以后,对他们的调查结果应当是案件审理的新证据,而不是疑罪从无后,按照先入为主的无罪进行调查,我们不要有罪推定,那么对涉案的警察也要一视同仁,应当在案件的审理前和审理过程当中进行,如果发现有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才是被告人无罪的有力证据,现在以这个书面证据有很大瑕疵的被告供认不讳当中有限的疑点,以媒体先入为主的方式定为无罪以后,再来以此为证据倒推说办案有问题,逻辑上是有错的!
因为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下的无罪与有罪推定下的无罪是不一样的,从无不等于真无,疑点依然是存在的,这个差别应当明确。
也就是疑罪从无下的无罪,不能得出被告人肯定就不是罪犯的结论,而这样的结论有瑕疵,你要调查就应当在事前,要给当事警员和检察官在法庭上有表达的机会,但这个机会不给人家是非常有问题的,所以这个案件明显有整人影子!
实在难以是公平的。试想一下,如果赵志红没有被减刑,在执行死刑前他又翻供说他认这个案件是真凶是当时审讯的警察教唆的,这你又该怎么办?如果赵志红这样的认罪一下就能够减刑,这个标准要是确立起来,我相信很快就会有不少罪犯在铁定死刑的情况下,到处胡乱认罪,引发巨大的不稳定。
所以此案为何不提所谓真凶赵志红,为何不让赵志红出庭,为何不让原来办案人员出庭说话,仅仅依据不很靠得住的所谓疑点而放过案件争议最大焦点的所谓真凶,才是案件的关键!在这样依法治国的前提下,这个案件本来是各方都想办成经得住历史考验的铁案的,但在这个再审过程当中,还留有这样多的瑕疵,这个瑕疵不利于原来的办案人员,肯定不是原来办案人员的不正当影响,而呼格吉勒图的家人应当也没有这个影响能力,这影响肯定有媒体舆论审判带来的,但舆论和媒体左右不了具体的过程,这过程做得不公正,必然是内部有人事斗争,案件在内部成为了人事斗争的工具,那么案件的公正性就难以保证了,也许真相就永远是一个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