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文帝改革积极内容 北魏孝文帝改革的内容有哪些(一)?
北魏正平二年(452年),宦官宗爱杀了太武帝,自己把持了政权。后来宗爱被杀,拓拔浚即位,为文成帝。文成帝死后,献文帝继位。在这段时间里,由于皇帝都是年幼继位,皇权衰弱,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斗争也更加激烈,政变和叛乱频频发生,最后文成帝的皇后冯氏掌握了实权。
公元471年,冯太后让十七岁的献文帝禅位给五岁的孝文帝,大权落到了自己手中。476年,冯太后又杀死了已退位的献文帝,以太皇太后的身份正式临朝称制。(冯太后雕像)
冯太后通过她多年建立起来的由宦官、外戚、朝臣组成的政治集团,完全控制了北魏的政局。冯太后在掌握了绝对权力后,在太和年间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孝文帝改革分为两部分:一是冯太后主持下的改革。二是孝文帝亲政后的改革)。本篇先说一下第一部分内容!
1、颁布俸禄制。北魏前期的官员是没有俸禄的,因此官员贪污、吏治腐败十分严重。太和八年(484年),冯太后以孝文帝的名义颁布了俸禄制,使得吏治得到了好转。
2、颁布均田制。太和九年(485年),冯太后采纳了李安世的“按力业分配土地”的主张,颁布了均田制。均田制规定:1、男子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为了轮种,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但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身死还官。
2、男子每人给桑田二十亩,作为世业,终身不用归还。初受田时,无桑田者,依制受田,原桑田不足者,依制补足。多余者将多余部分充做倍田,再多些者也不再充做露田来还授,随人口的增减,多余部分可以出卖,不足者可以买进,但买卖不得超出应得的份额。
3、非桑田之乡给麻田。男子十亩,妇人五亩,还授法和露田一样。4、奴婢受田和良人相同,耕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头耕牛,还授依照奴、牛有无而定。5、土广人稀的地方,任力衡垦,不受限制;土狭民稠的地方,增丁应受田而又不愿迁徙者,以桑田抵应受露田数。
不足者不给倍田,还不足则从家人田中减量分给。愿意迁徙者,任到空荒之地耕垦,但不得逃避赋役,地足的地方不得无故迁徙。
6、官吏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郡丞六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均田制将无主的荒地授给农民,并鼓励他们迁于宽乡耕垦,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均田制虽未收回豪强地主的土地,但对他们占有人口和兼并土地起到了很好的限制作用,从而缓和了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
3、实行三长制。北魏初期,经过长期的战乱,户籍已混乱不堪,北魏政府任命豪强地主为宗主督户,来通过他们评定户等、征收赋税、征调徭役。但是宗主督户往往定户不实,并且在宗主督户制下,豪强地主占有大量荫附户,他们部服官役,逃避赋税,极大的损害了政府的利益。
于是在均田制推行之际,冯太后接受了内秘书令李冲的建议,确立了三长制。三长制就是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负责检查户口、催督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取代了以前的以宗族为单位的宗主督户制。
保证了国家赋税征收。(李冲。三长制和租调制制定者) 4、实行租调制。北魏在实行三长制的同时还制定出了新的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调帛或布一匹、租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分别按一夫一妇的租调出,这比过去每户出调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的租调减轻了很多。
虽然每户租调数少了,但三长制把豪强地主的荫附户变为了国家编户,使得编户的数量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不少。这一新制度对政府是有利的,对一般农户也是有利的。
三长制、均田制、租调制三者是一个完整的制度,缺一不可,三长制保证了户籍的可靠性,为均田制的实施提供了依据,三长制和均田制确保了租调制的征收。(李安世——均田制创造者) 此外,冯太后还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修订了《太和律》。在风俗方面,冯太后下令禁止同姓结婚,来改变鲜卑旧俗。
以上就是在冯太后监政下的孝文帝改革第一部分内容,孝文帝亲政后的改革会在下篇文章中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