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死刑不公 郑筱萸不服死刑判决可能盼望领刑“死缓”!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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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昨日上午,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郑筱萸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筱萸死刑不公 郑筱萸不服死刑判决可能盼望领刑"死缓"!听到法官最后宣布后,他的脸色骤然变白,神情有些木衲.而坐在旁听席的郑筱萸的妻子刘耐雪和妹妹此时已禁不住落泪.宣判后,郑筱萸当庭表示不服.法院审查认定,从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

昨日上午,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郑筱萸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筱萸死刑不公 郑筱萸不服死刑判决可能盼望领刑“死缓”!

听到法官最后宣布后,他的脸色骤然变白,神情有些木衲。而坐在旁听席的郑筱萸的妻子刘耐雪和妹妹此时已禁不住落泪。宣判后,郑筱萸当庭表示不服。法院审查认定,从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郑筱萸死刑不公 郑筱萸不服死刑判决可能盼望领刑“死缓”!

其中人民币500万元、港币100万元及美元3万元。其中最大一笔290万。公开资料显示,郑筱萸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第四位省部级官员,此前三名已经被执行死刑的分别是胡长清,原江西省副省长;成克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怀忠,原安徽省副省长。

郑筱萸死刑不公 郑筱萸不服死刑判决可能盼望领刑“死缓”!

郑筱萸不服死刑判决,可能是盼望领刑"死缓",这样,他就可以保住老命了。李博客这样说绝对是有根据的。

腐败现象越来越多已是不争的事实,追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李博客以为,这也和当前有些地方的司法量刑从轻从宽不从严有一定的关系。现在不是有贪污、受贿几千万元,公款私自挪用几亿元而不死的吗?因"认罪态度积极且有悔改表现,并退回全部或大部分脏款",所以,死罪可以死缓,重罪可以轻判,以至于有些贪官在牢中因"表现突出"而获减刑,不长时间又大摇大摆走了出来,摇身一变又成了各路精英人物。

腐败已成为国家之患,国人之痛。

对待越来越疯狂的腐败分子,必得动用铁的手碗,坚决打击绝不能手软。不能因其"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脏款"就拿严肃的法律当交易,该杀的不杀,久之,谁还怕威严的法律啊?腐败分子岂不放心大胆地腐败么,反正抓住也死不了,大不了重新再来!

窃以为,当前我国腐败分子多,是和我们杀头太少有关,就是不是绝对的,也是有联系的。 李博客发现,有些贪官往死的贪污,并非是真的不怕死,而是他们把不死的希望,寄托在"死缓"上了。

郑筱萸心里肯定也是这样想的。因为有这个刑种,所以,一些应该立刻处死的贪官却活了下来。因为死缓可以因为"表现好"、"有立功"行为可以变成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又可以顺理成章地变成有期徒刑,只要有期,说不上几年功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出大牢了。

我们知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应该说,死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这恐怕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其实,这一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的"三反五反"。当时,革命导师毛泽东是这样评价"死缓"制度的:"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为了不犯错误,为了不错杀好人,所以,死缓应该只是那个时代的产物,因为基于当时政治环境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如果严格地从法律角度讲,这种尽量"少杀"的政策,在当时,的确是救了不少本不应该处死的人的命,在当时那种乱世,是有着其积极意义的,尽管并没有严格的法理基础。

然而,如今早已时过境迁,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死缓"还应该继续存在下去吗?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这种"死缓",可能也是产生腐败的根源之一。

我们说,"人命关天",在死亡面前,任何东西都没有其重要,因而,是否"死缓"在实践中影响巨大。有识人士就曾提出过疑问:对于死缓,我国刑法和最高法院对此并没有太多的解释,具体到司法实践,则更多是一种"自由裁量"。

如果法官大人有意想让谁不死,罪行再大,性质再极其严重,也可以顺当地找到判处"死缓"的理由。我们知道,被处以"死缓",虽然也是死刑,但是,基本上就可以保全性命了,我们的确没有看到有多少人"死缓"了,两年后又被处死的。

一些贪官在听法官判决时,最是集中全身细胞,只到听到"缓期两年执行"这句话时,大多是一副松了口气的神情,有的恨不得当庭狂笑。 死刑是有无限的威慑力的,贪官没有不怕的,但是,贪官没有不把活的希望寄托在"死缓"上的。

因为,死缓,在今天看来,除了多熬两年,与"无期徒刑"并没有什么实质差别。刑法虽说死缓期间必须没有故意犯罪才能减为"无期徒刑",事实上,这一量刑从诞生之初就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纯粹只是一种走过场的形式,试问,一个就要被处死的人,在大牢里,他可能继续犯罪吗?想犯罪,在牢里怎么犯呢?贪污牢友的根香烟? 实践证明,"死缓"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它给"不公平的司法裁判和腐败"营造了"大有作为"的生存空间。

我们把一个鲜活的生命判处死刑,应该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不能用"死缓"这种折中的方法来把死刑分解成无期或有期徒刑,如果不够处死,就不用"死缓",如果够死的"资格"了,就应该马上处死,这有什么好含糊的呢?死缓,给郑筱萸这样的应该处死的罪犯以希望,给司法腐败创造了机会。这一刑罚制度,应该绝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