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雷贯耳的贯的意思 “律师辩护是无耻的表演” 如雷贯耳!

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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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律师是公众的仆人,就像病人患病需要延请医生为其诊治一样;当一个人受到指控时,他完全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接受他的聘请,乃是履行其神圣的职责" --马歇尔.霍尔中新网南京7月31日电,"南京民警被拖行致死案"当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如雷贯耳的贯的意思 "律师辩护是无耻的表演" 如雷贯耳!南京中院官方网站公布的案情描述如下:20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高愿.王成在宿迁市泗洪县饮酒后,由王成驾驶(系无证驾驶)牌号为苏AF38U3的奔

“律师是公众的仆人,就像病人患病需要延请医生为其诊治一样;当一个人受到指控时,他完全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接受他的聘请,乃是履行其神圣的职责” ——马歇尔.霍尔

中新网南京7月31日电,“南京民警被拖行致死案”当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如雷贯耳的贯的意思 “律师辩护是无耻的表演” 如雷贯耳!

南京中院官方网站公布的案情描述如下:20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高愿、王成在宿迁市泗洪县饮酒后,由王成驾驶(系无证驾驶)牌号为苏AF38U3的奔驰牌汽车返回,次日凌晨2时许,行驶至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要求下车接受检查。

如雷贯耳的贯的意思 “律师辩护是无耻的表演” 如雷贯耳!

两人下车后,执勤民警被害人史伟年(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七大队民警,男,殁年47岁)要求二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高愿慌称证件在车上,从王成处拿车钥匙后二人上车。被告人高愿发动汽车试图逃离,史伟年见状制止其逃离,高愿猛踩油门驾车将被害人史伟年拖行数十米后甩倒在地并碾压。

2018年8月1日,“基层警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为严惩杀警凶手,孤儿寡母放弃赔偿,是警察请转发支持!》的文章。

文章称:“凶手高某和他的律师,在法庭上开始无耻的表演”、“他们无耻的表演达到了目的,因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庭宣判”,呼吁判处高某死刑立即执行,并号召广大民警转发支持。文章阅读量超过10万,评论区热血沸腾,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声音不绝于耳。2018年8月2日,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回应:严重谴责“基层警务”公号为增加关注度,利用热点事件,污蔑律师行业,煽动警察群体,损害法治精神的行为。

我们首先对牺牲民警表示哀悼,对家属表示慰问,但对指责律师“无耻表演”这样的言论必须予以重视。为了全面了解事实,今天上午,我完整的看了一遍庭审录像。

被告人高愿的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自始至终都是有理有节的,没有任何情绪化的语言和滥用辩护权的表现,更不存在所谓“表演”。甚至我还认为,两位律师的辩护过于保守,在本案中还有进一步工作的空间。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首先对牺牲民警表示敬意,对警察群体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对家属表示慰问。

简单说一下,法庭争议的焦点:

第一,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第二.执勤民警是否存在不规范执法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被告人高愿患有狂躁症,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继而影响量刑。

对于第一点争议,法庭主要考察高愿当时是否存在杀人的故意,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控方认为被告人高愿对执法民警的死亡持放任态度,而非积极追求死亡结果,此节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建议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高愿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辩方认为定性不准,被告人高某没有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应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追究刑事责任。

执勤民警是否存在违反执法规范的情况一节,通过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四名协警证实被害民警当时的确将上半身探入车内,左手拉方向盘。该行为的确违反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之规定。

公诉人称“驾车逃跑不是行驶中的汽车”的解释不能成立,否则就无法解释该条文后段“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的表述。

我认为,此不规范执法行为的确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起码暴露了执勤民警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心理。庭审中,辩护人将此节表述为“过错”是欠妥的,起码在感情上难以让广大民警接受,我认为用“不规范执法行为”、“过失”更为妥当。

犯罪是社会问题,人民警察永远不要指望社会上不存在犯罪,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特别要提醒执行外勤任务的民警,犯罪分子的子弹永远是上膛的,而且民警永远不会知道执法对象身上是否背负其他重案。如果你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吃亏是早晚的事情。人跑了可以再抓,但民警的生命只有一次,背后还有一个家庭。

本案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来看,高某的确患有狂躁症。公诉人关于“狂躁症不是精神病,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是错误的。躁狂症(Mania)在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中,作为心境(情感)障碍(Mood disorders)中的一独立单元,与双相障碍并列。

以情感高涨或易激惹为主要临床相,伴随精力旺盛、言语增多、活动增多,严重时伴有幻觉、妄想、紧张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司法实践中因狂躁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2015)亳刑初字第00006号、(2016)豫刑终6号、(2016)湘13刑初39号、(2017)豫15刑初7号】,被告人高愿案发时是否因受刺激导致狂躁继而控制能力下降,这是可以探讨的问题,但直接给出狂躁症不属于精神病、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由当地某脑科医院给出鉴定意见欠妥,应该由专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本案中,辩方完全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录像显示,本案控辩双方均是围绕证据、事实、法律参与诉讼活动,何来“表演”之说?“基层警务”的文章,完全是无端指责,恶意抹黑。而且,发表如此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文章,号召民警群体转发扩散,同仇敌忾,引导舆论,敌视律师,这不仅仅是不懂法的问题,而是误导公众,性质极其恶劣。在评论区喊杀的读者,绝大多数可能连庭审录像都没看,更不知道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警察群体的这种情绪反应,第一可能受到不良自媒体的蛊惑,第二是基于战友之情,而非案件事实。我相信广大民警还是能够站在法治的高度,理性看待案件事实及审理结果。如果人民警察都丧失了理性,那么这个社会将向何处去?

回顾历史,2013年广西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某酒后开枪射杀孕妇案(死刑)、内蒙古自治区原公安厅长赵黎平枪杀情妇案(死刑)、深圳警察李某设局杀人案(死缓)、太原警察杀人案、河南周口警察杀人案,200万人民警察都能理性的在刑法意义上作出否定性评价,这一点我们是坚信不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这是文明国度、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基层警务”的“讨律檄文”把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污蔑为“无耻的表演”,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否都配合了这种“无耻的表演”?众所周知,警察掌控的侦查权只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如果侦查机关能够认定本案被告人高愿就是故意杀人罪,当斩立决,那么后续的审查起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院审判不就都成了表演了吗?况且,侦查机关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手头目前未结案件中,至少有两起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存在造假行为。

如果没有后续的层层关卡,又如何避免错案的发生呢?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说:“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推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

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律师与警察都是依法履行职务,甚至对于很多人来说就是个饭碗而已,只不过警察吃财政饭,律师靠提供服务吃饭。大家同为法律共同体,相煎何太急啊!曾有前河南高院副院长网上@大批律师喊冤、前青岛公安局长狱中委托律师申诉、“警界精英”周某康、“打黑英雄”王某军,身陷囹圄之后都需要律师的辩护。

法治社会人人都可能需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说不定哪天你也需要律师的帮助。律师与公平正义为伍,与普罗大众一家,应该站在法治的高度厘清这一关系。不要你求我时把我当朋友,除此之外你就把自己当祖宗。

总之,间接故意杀人与伤害致死经常界限模糊,本案定性在法律上完全可以探讨。如民警执法不规范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确需考虑此节。高某患有狂躁症,如查证属实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限制,那么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也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被害民警史伟年的牺牲,不仅需要我们同情,更需要反思规范执法的重要性。这不仅是法律、法规对公权力制约,规范执法也是民警自身安全的可靠保障。

最后,我们害怕看到在最终审判的到来之前,真相就已被盖棺定论。而恰恰是某些人口中“无耻表演”的律师们,有一天他们可能会救你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