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非法证据排除 念斌案第九次庭审结束 辩护律师:全是虚假证据
在审讯念斌的录像中,缺失了一个多小时,从播放的录像看,在念斌的供述之前,警方就知道了卖鼠药的杨某所在,且在念斌供述之前,就知道了用矿泉水瓶投毒过程。对此,翁某称中间这一段录像机被技术人员关掉。
出庭的警察解释称,因为当时技术人员去睡觉,所以录像缺了一个多小时。检方出示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检验结果是“未发现检材所记录的录像内容经过剪辑、整合技术处理”。辩护律师指称,录像的缺失正好证明,警方编造作案过程,然后让念斌承认。律师申请对念斌认罪录像中断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以确定中断原因是人为剪辑还是停机或者录像带用完,法庭称已记录在案,会考虑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律师无罪辩护
在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认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犯罪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辩护律师则认为,一审判决,共罗列了26列证据,除了念斌供述的笔录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是念斌投毒的,从动机、买毒、投毒、剩余毒物去向,均无客观证据相印证。“这种海市蜃楼式证据,看似庞大走近一看什么都没有,把念斌换成另外任何一个人,其他的证据,都可以使用”,辩护律师如是说。
对于本案在此前庭审中,出庭警察承认的多处办案中瑕庇,律师在辩论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念斌系用矿泉水瓶子向烧水铝壶中投毒,但是,该铝壶到底何时被提取,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漏洞。而且根本没有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完全可以被伪造,被做手脚。
此外,平潭公安局提供了现场勘验的录像,但不是45分钟,只有21分钟,在录像中,无法看到烧水铝壶是否被提取,录像缩水,被剪辑,律师认为当时水壶很可能被提取,录像中有,才会被剪掉了一半。
对于理化检验报告,辩方申请的专家证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医师胡志强先生出庭说明认为,根据遇害儿童的母亲丁云虾的病历,不符合氟乙酸盐中毒特征,即丁云虾当时并没有中毒。辩方认为,其他人吃了鱿鱼,均中毒,丁云虾当晚只吃了稀饭,没有中毒,证明毒不是来自稀饭,专家意见与福州市公安局的检验报告内容“铝壶没有毒、铝壶里的水有毒、煮稀饭的高压锅有毒”直接矛盾。
辩护律师就程序问题指称,鉴定人刘祥伟出庭作证,承认上述有两个鉴定书的签名不是他的,是让别人代签。在庭审中,鉴定人林瑾珲也承认,上述的手续都是事后补的,甚至连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都是假的。
辩方总结称,侦查人员在办案中主观臆断,人为将侦查方向转向念斌,并为之制造了一系列虚假证据,形成一个假造证据体系,是一个完全不能成立的假案,要求判决念斌无罪。
在最后陈述环节,念斌请求法庭维持调查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注重证据,纠正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其无罪。福建省高院称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