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反腐王明义出事】王明义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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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义,男,1964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本科文化,原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书记,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38。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7年11月19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明义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8)中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明义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审被告人王明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王明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义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义撤回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