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蓉生辞职 被迫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 企业如何处理员工离职?

201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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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迫辞职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情节,迫使劳动者辞职.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以及各地的地方政府制订的劳动合同条例或地方人大制订的地方劳动法规.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二.企业如

被迫辞职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情节,迫使劳动者辞职。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以及各地的地方政府制订的劳动合同条例或地方人大制订的地方劳动法规。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二、企业如何处理员工离职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 “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第11条: “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