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嘉兴市二审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前天,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件由嘉善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前天该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张某为首,层级分工明确,案件一度在全市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嘉善城区等区域内实行建筑垃圾和散装建材密闭运输,并逐渐形成市场准入制。2015年4月,嘉善县城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协会成立,被告人张某任会长,全面负责协会事务。张某等人为了谋取利益,阻拦非协会车辆运输,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周某为组长的处置组、被告人田某为组长的巡逻组、被告人祝某负责联络协调事务的分工模式,他们网罗社会人员,以拦截、恐吓、打砸为手段,强迫交易、抢占市场、抬高运输市场价格,从中获得经济来源,进而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其中以被告人张某为首,组织重大事务,幕后指挥成员。巡逻组成员实行三班倒24小时巡逻,一旦发现非协会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散装建材,便进行拦截、恐吓,被告人祝某负责处理现场状况。处置组主要通过对施工工地打砸、对运输人员威胁等方式,迫使工地停工、非协会车辆无法运输。最终,施工方均被迫选择协会或协会会员单位车辆进行运输并支付相应费用。
通过此种方式,该组织逐步垄断了嘉善城区的建筑垃圾、散装建材运输市场。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协会向会员单位等收取管理费、会费、小车租金等费用共计500余万元,其中用于该组织支出的费用共计110余万元。据了解,该组织共涉及强迫交易案件8起,寻衅滋事案件6起。
前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祝某、周某、田某等9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中,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周某、田某、祝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积极参加者,其余6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遂作出如此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