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胜利免职 “就地免职”不能违背任免程序
安徽马鞍山花山区旅游局长汪某开车,与行人胡某发生口角纠纷,并动手打了胡某,惹引上千公众围堵。为解决事件,马鞍山市委书记当场宣布对这位局长就地免职,还将其拘留关进看守所。(中新网6月13日)
马鞍山市委书记雷厉风行的作风获得公众肯定,为平息群体性事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马鞍山市委书记在现场对惹事的花山区旅游局长宣布就地免职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区级旅游局长,至少也是政府序列的官员。若是政府组成人员,还得按程序经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提交区人大决定是否任免。若只是政府直属机构的一把手,任免也需经过市委常委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对突发性事件中犯错官员采取特别措施,人们一般不会反对,但这也不能违背干部任免原则。对花山区旅游局长“就地免职”尽管也获得网友喝彩,一些公众也有痛快之感,不过其负面因素也很明显。对下属官员“就地免职”只由市委书记一人决定,容易助长一人为上一言九鼎的陋习重演。
时下,各地下发关于“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的通知还真不少:有的地方说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和参与赌博的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也有的说顶风设小金库,先免职再究责。对禁黄赌毒、对某些安全隐患涉嫌不作为者实行“一经发现,就地免职”更是比比皆是。若是不走法定程序就把某人的职给免了,未免太草率了。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而且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显然,“当场免职”成了逾越法定程序的“跨栏跳”。
其实,像对花山区旅游局长惹事问题的处理,完全可以采取先暂时停职先道歉冷处理的办法,即使采取这种暂时停职也需要征求班子同意集体决定。当然,停职不等于免职,更不等于撤职。但宣布停职可以为下一步正式处理提供一个回旋空间。而一旦宣布“就地免职”,就难以回头,因此,不能图一时痛快,把程序丢到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