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兵合肥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红兵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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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被告人张红兵,外号光头,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兵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兵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有关证据为由申请法庭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27日,被告人张红兵以在正阳县寒冻镇办养牛场为名,和被害人陈×一起从杭州来到正

    被告人张红兵,外号光头,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兵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兵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有关证据为由申请法庭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27日,被告人张红兵以在正阳县寒冻镇办养牛场为名,和被害人陈×一起从杭州来到正阳县,在正阳县电力招待所三楼一个房间内商定共同出资400万元,分三个股份:周××出资20万,并提供场地;陈×出资120万;张红兵出资260万。

当天周××只拿了16万元,陈×又替周××垫4万元,凑够20万元,加上陈×的120万元,共计140万元交给张红兵购种牛和设备,后张红兵携款逃匿。公诉机关据此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红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红兵辩称,欠陈×50万元钱是事实,140万是50万元本息合计的,欠条是在陈×胁迫下写的,他和陈×的经济纠纷发生在杭州,他从来没有来过正阳,也不知道养牛的事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红兵于1996年到杭州打工,先后在杭州市做过机冰、酒吧生意。 陈×通过杨××(陈×和杨××都是河南省商城县人)认识了张红兵,陈×和正阳县的王××一起在杭州做生意。

2007年3月份的一天,陈×到王××家中做客,王邀请周××、徐×陪客。席间,周××提出让王给他介绍老板到其村投资办养牛场,王当场把陈×推荐给周济公。经商议,陈答应投资,但说需另找一合伙人共同投资。

2007年7月27日,陈×带现金120多万元,约好另一合伙人张红兵共同从杭州出发,上午10左右点多到正阳县,在正阳县电力招待所三楼一个房间内商议出资办养牛场一事,商定共同出资400万元,分三股:一股周××出资20万元,并提供场地;一股陈×出资120万元;剩下的260万元由张红兵出,算一股。

后陈×将周××交来的16万元,自己替周垫4万元,凑够20万元,另拿出120万元,共140万元。陈×将140万元交给张红兵后,张给陈出具一张“借条”,说回去联系购种牛和设备。于12时左右离开房间到正阳大酒店吃饭,饭后分乘两部车离开正阳。回到杭州后,张红兵携款逃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张红兵的陈述,证实他曾经多次向陈×借款,但都大多数目较小,并且大部分都已归还。在2007年5月底6月初他借陈杨现金50万,后来又给陈×打个50万的利息条。

2007年7月27日,陈×找一帮子人把他困在杭州的鸿运山庄的一个房间里大概有七八天,还把他老婆张××也控制在同一个房间里两天,逼着他打了一张140万的欠条,到7月29日,陈×手下的一个叫四娃的才偷着把他放走。他从未到过河南省正阳县,也没和陈×说过在正阳投资建养牛场的事情。他的一辆号码为浙A-VJ298的黑色别克后来被张××卖掉了。

    2、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他通过杨××认识了张红兵,当时张红兵在杭州萧山开酒吧,在和张红兵交往时,多数是张红兵花费,他看到张红兵出手大方,并听说张的老婆张××是大学生,丢掉教师职业跟着张红兵做生意,认为张红兵很有实力。

中间他也借给张红兵过50000元钱,张红兵也归还了,再加上张红兵的酒吧很大,他就很相信张红兵有钱了。他和王××(正阳县寒冻镇人,王××的妻子是商城人)在浙江合伙做建筑工程生意,2007年3月份的一天他受邀到朋友王××家,吃饭时当地的一个支书周××说村里想上个养牛项目得资金400万元,问能不能找个老板投资。

他当时就动心了但是没有那么多现金,他和王××离开王××庄子的时候,王××指着路边一块地说有塘,有现成的房子,就在那里养牛。

他回去找到张红兵商议一起投资,张红兵同意了。他准备钱准备了有两三个月的时间,其收了有40多万元的工程款,从银行取了二十七八万元的现金,从老乡黄×家拿了60万元的现金,然后在2007年7月27日和张红兵约好后,在高速路口会合一起就在那天上午十一、二点他和王××开一辆丰田车,张红兵开一辆黑色别克车(车牌号是浙A-298中间的数字没有记住)来到正阳。

其中他从商城接着他一个朋友叫胡××的一起来的,张红兵带两个年轻人,王××把他们领到正阳电力招待所三楼的一个房间里。王××给周济公打电话,周到后就介绍和张红兵认识,然后就谈出资入股的事,同时周××还拿出一份论证报告,张红兵说不用看了,然后就问他能出多少钱,他说能出120万元,张红兵就说固定资产少的那20万元让周××出,并且由周出场地以及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各算一股,下余的260万元由他出也算一股,说好之后,周××就打电话给徐×,到徐×的一个哥那,拿了16万元的现金,回来后,周××把那十六万元交给他,他又垫上四万元一共二十万。

然后他和胡××又从车后备厢内拿出现金120万元,将140万元现金交给张红兵。

张红兵清点后就从包里拿出一张条子然后写上140万元的借条给他了。随后就在正阳大酒店一楼吃的午饭之后就各自回去了。张红兵当时说,种牛和设备他都己经联系好了,回去后他马上去买,等过几天设备拉来,正式运转以后,再签个正式的协议。

后来就联系不上张红兵了,他到张红兵酒吧里也找不到张红兵,当时张红兵的老婆张××说张红兵出去办种牛和设备的事去了,她还说,没事的,我给你担保,然后在张红兵给他打的借条上签上张××的名字。后来,又去到酒吧去找,连他老婆张××也不见了,电话也打不通了,这才知道被骗了。

    3、被害人周××的陈述,证实2007年春节时他到王××家吃饭,当时在一块吃饭的一个叫陈×(搞房地产的)的。在吃饭的时间,他给王××说,乡里让上项目,他在新蔡考察了养牛赚钱,得投资几百万。

因为王××在外地做生意认识的人多,他就让王××帮忙找人投资。当时他打算在他庄子南面的机动地上搞,大约有2,30亩,以前他在那里养牛时建了20间房子,还有一个大塘。王××说陈×就是老板,让陈×投资,陈×说目前拿不出那么多钱到时再介绍一个人来投资的。

等了有20多天王海峰打电话说陈×又找一个老板说总共分三股。让他算一股。2007年的7月份的一天上午,王××打电话说他们准备回来,让他在县城等着。

那天上午他喊着徐×到的电力招待所,王××他们己经到了,在三楼一房间内,商量后,张红兵让他出资20万元,并提供场地,他让徐×找点钱,然后他和陈×、徐×一块到徐×的大哥家里拿了16万元到正阳县电力招待所三楼房间里当着王××等人的面把钱交给陈×。

当时没有出具任何手续。陈×又拿出4万元兑够20万元,然后陈×又拿出120万元,把钱都交给张红兵。张红兵收到钱后说给陈×打个欠条。当时他给张红兵的还有一份关于养牛的论证报告。然后他们就到琼林大酒店一楼南边大间吃饭后就各自走了。后来他借徐×哥的16万元钱通过徐×还给徐×哥了。

    4、证人徐×的证言,证实2007年3月份的一天他和寒冻镇台子寺村的支书周××对刚从外面回来的王××说乡里正上养牛项目有钱了给家里投资点。大致需要400万元左右。

到了7月份的一天上午周××打手机给他说“王××他们过来了,叫咱投资20万元,能不能弄到钱,他说可以,等的有半个多小时,周××和陈×开着车来了,然后他们开着车到他大哥徐××家拿了16万元。然后他们直接到正阳县电力招待所三楼的一个房间里。

周××把钱交给陈×。陈×又拿出四万元兑够20万元。然后陈×又拿出120万元交给和陈×一块来的人(张红兵)。那个人数了钱以后从包里拿出一张打印好的条子。当时没报案的原因是,当时找不到人,报案也没啥用,想着以后张红兵还要来投资的,不一定有啥事。后来周济公借他哥的16万元钱通过他还给他哥了。

  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了2007年3月份的一天他和陈×、周××在他家里吃饭时周××说村里要上养牛项目让他找个老板投资。他就说陈×就是老板。陈×听说得400万元当时说没有那么多现金回去再找个老板合伙。

后来陈×找来张红兵合伙说好陈×和老家的人准备140万元剩下的钱由张红兵出。2007年7月份的一天他和陈×、陈×的一个姓胡的朋友、张红兵还有张红兵带的两个人一块到正阳。陈×开的车是浙A-VS589张红兵的车是浙A-298(中间的字母记不清了)。

当时十点多,他在正阳县电力招待所三楼(好像是301)开了个房间,当时服务员让他登记房间,他说他们先在房间说个事情,不走了再开,服务员让交了50元钱。

他打电话让周××过来的,互相介绍之后,周××拿出项目论证书,张红兵说不用看了然后说总资产分三股:张红兵出260万元算一股;陈×出120万元算一股;周××出20万元加上办场地及手续算一股。

说好后,周××和陈×就一块出去了,回来时,徐×在跟着,周××拿出报纸包的钱,共16万元,叫陈×又点点,陈×和他姓胡的朋友下车去取放在后备箱的钱,陈×先拿出4万元和周××的兑够20万元,然后又拿来120万元把钱给张红兵。

张红兵清点后说总共140万元,然后给陈×打了一个“借条”,陈×看了一眼就装起来了。当时双方也没有签证正式的合同,说等正式开业的时候,开个股东会,正式订协议。后来到正阳琼林大酒店吃了饭各自回家了。后来联系不上张红兵了,张红兵的老婆张××在“借条”上签字作担保。再后来陈×告诉他张红兵跑了。

    6、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她和张红兵2005年夏天结的婚,当时张红兵在做机冰生意。2007年5月份他们接手了“艾克思”酒吧当年七、八月份就转让了。签协议的时候张红兵已经离开杭州萧山了。

后来陈×还有别人找过张红兵要钱,具体要什么钱她也不知道也没见到钱。陈×拿出一张“140万元借条”说是张红兵借的。听陈×说是拿来在陈×家乡做什么项目的,她就在借条上签上名字作担保。以她的名字买的一辆号码为浙A-VJ298的黑色别克在2007年7、8月份转让了酒吧后卖了。

    7、证人徐××的证言,证实2007年阴历六、七月份的一天上徐×找他借过16万元的现金。当时开个黑色的轿车车上还有几个人。大约过了有一个月左右就还给他了。

    8、证人胡××的证言,证实了2007年的夏天陈×开车接着他去正阳县谈养牛的生意(因为他以前养过牛)。到了正阳电力宾馆三楼的一个房间内他们谈生意。过一会陈×让他一块下楼掂钱。在陈×的车后备箱里掂了两个黑色的大塑料袋子。陈×把钱交给一个叫“张×”的,“张×”数了以后又把那钱装在那两个黑色的大塑料袋子里。然后在琼林大酒店里吃了饭就都走了。

    9、证人杨××的证言,证实他在张红兵做机冰生意时就认识了,在交往过程中他发现张红兵爱吹牛,不实在。后来陈×通过他认识了张红兵。听张红兵和陈×说他们准备在河南合伙投资个奶牛场的项目。后来听说张红兵卷钱跑了。张××的一辆轿车也在2007年8月16日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了。后来陈×找张红兵夫妇时才知道卖车是为了躲避陈×。

    10、证人雷×的证言,证实他在张红兵开的艾克思酒吧里帮忙。他听陈×和张红兵在酒吧里说过办养牛场的事,投资得四、五百万。陈×投资100多万剩下的由张红兵出。后来陈×说被张红兵骗走100多万元。人找不到了。张红兵经营酒吧的几个月工人的工资都是他垫的有七万多元,张红兵还借他几万元。前几天张××打电话说被河南公安抓走了因为诈骗陈×的钱让他劝劝陈×别追的太急。

    11、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别人都叫他四娃,他不认识陈×,他去张红兵酒吧消费时认识了张红兵。2007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他和张红兵及张红兵的老婆还有一个男的就住在“鸿运山庄”宾馆。因为张红兵欠别人的钱为了躲债让他一起去的,当时时用张红兵的身份证开的房间,他们四人都在一个房间里住,白天不出来夜里出去吃点饭。住了四、五天就走了。

    12、证人梅××的证言,证实2007年夏天的一天陈×借过她60万元钱说搞什么项目。当时说用一段时间所以也没有写借条。后来听说被人骗了。

    13、证人丁××的证言,证实了张红兵借他100多万元后来把酒吧抵给他了。他接手之后才知道那个酒吧不值钱被张红兵骗了。很多人去酒吧找张红兵要钱。陈×去酒吧找张红兵说被张红兵骗走100多万元钱。

    1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因为张红兵欠他的钱,张红兵把他的黑色别克抵押给他不到2个小时,张××就带人把车抢走了,后来听说卖了。

    15、被害人周××、证人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周××、证人徐×分别于2009年3月24日、3月25日辨认出骗陈×钱的6号、7号是骗陈×钱的张红兵。

    16、户籍证明,证实张红兵出生于1981年2月15日。

    17、前科证明,证实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出具的张红兵于2008年12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18、抓获经过。证实张红兵于2009年3月19日在湖北蕲春县看守所门前被抓获。

    19、借条,证实借条内容是“今由张红兵因资金周转向陈×借款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小写1400000元),担保人张××,借款人张红兵,07年7月27日”。

    20、临安市公安局玲珑派出所、锦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07年7月25日至今石××在其辖区维多利亚酒店无住宿记录显示、7月26日至28日其辖区临安宾馆无住宿记录显示。

    21、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城厢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未发现有2007年7月27日至31日涉及张××、张红兵关于被陈×控制的有关接出警记录。

    22、杭州西湖金座大酒店出具的证明,证实张红兵于2007年7月26日13时入住该酒店,2007年7月26日22时29分退房。

    23、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城厢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张红兵于2007年7月28日至8月10日分别在鸿运山庄812房间、612房间房价住宿。

    24、证人杨××写的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7月27日下午电力宾馆值班人员蔡××给他汇报说上午有5-6个人临时休息入住301房间,大概12点左右发现没有人住了(二P153)。

    25、证人蔡××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27日上午有5、6个人来电力宾馆入住,她要求他们登记,一个脖子上带金项链操当地口音的中年人说等会再登记,后来发现的时间人都走了。

    26、关于创建正阳县寒冻镇台子寺养牛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证实养牛210头,建牛舍210间,建化验室、办公室、仓库等20间,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及利润成本的具体情况。

    27、二手车销售发票,证实杨××于2007年8月16日购买了张××的车牌号为浙AVJ298别克轿车。

    28、照片,证实张红兵承包的艾克斯酒吧的外观。

    29、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高速车道录像保存时间最长期限是一个月,所以2007年罗山和商城收费站区及车道录像已经不存在了。

    30、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110指挥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7月27日至2007年8月31日该指挥中心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号码的接处警记录数据。

证据的分析和认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针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张红兵的质证意见是:首先,他和陈×的经济纠纷时发生在杭州,当时借陈×本金是50万,后来又打个50万的利息条,在2007年7月份一天,陈×带人把他和其老婆控制了,强迫他打了一张140万的欠条,当时他老婆张××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报警了,是特警出的警,在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城厢派出所问的有张××的笔录;其次,欠条的时间应该是2007年7月21号,不是7月27号(因为当时出示的是复印件),因为2007年7月27日他和石××等人在临安市临安宾馆和维多利亚酒店住宿,当时是以石××的名字登记的(他们是7月26日到7月28日来回在这2个酒店住宿的);再者,他从来没有来过正阳县,更没有谈过养牛的事情,他的号码为浙A-VJ298的别克黑色轿车在2007年6月底就被李××开走了,一直在李××处到8月中旬卖车的时间,且卖车时还是李××开去的,他怎么会开着到正阳县?针对被告人张红兵的异议,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从补充侦查的证据上看,李永祥证实张红兵的号码为浙A-VJ298的别克黑色轿车仅在李手中不到2小时就被张××开走了,后于2007年8月16日该车被张××卖给了杨××;临安市公安局玲珑派出所、锦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07年7月25日至今石××在其辖区维多利亚酒店无住宿记录显示、7月26日至28日其辖区临安宾馆无住宿记录显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110”指挥中心和城厢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未发现有2007年7月27日至31日涉及张××、张红兵关于被陈×控制的有关接出警记录。

均说明张红兵说的是虚假的。张红兵看了原始欠条上时间是2007年7月27日无涂改迹象后未发表意见,仅质证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均是伪证。而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杭州西湖金座大酒店出具的证明,证实张红兵于2007年7月26日13时入住该酒店,2007年7月26日22时29分退房。

陈×陈述是该夜十二点多和张红兵在杭州高速路口会合后去正阳的,27下午返回杭州,后来就不见张红兵了。正阳县电力宾馆的杨×、蔡××的证言证明2007年7月27日有5、6个人在301房间临时入住,是一个脖子上带金项链操本地口音的男子登记的,这与陈×、王××、周××、徐×、胡××等人证实的内容相互印证。

关于为什么没有签订合伙协议及养牛场地的事情,陈×、王××、周××均证实张红兵说等设备买好了再签订正式协议,养牛场地是周济公的机动地中周××以前养猪的场地,且有论证报告证实养牛的投资和收益的具体情况。

王××、陈×的笔录证实张红兵和王××、陈×在杭州多次协商办养牛场的事情。

刘×和鸿运山庄住宿记录证实张红兵于2007年7月28日至8月10日以张红兵的名字登记在鸿运山庄住宿,且张红兵一直称自己未来过正阳县,徐×、周××二人称仅在2007年7月27日见过张红兵一次,而徐×、周××的辨认张红兵的辨认笔录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均指认来正阳的人就是张红兵。

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具有可信度,而张红兵的异议和提供的线索经侦查机关核查均无证据证实且有虚假,对张红兵的辩解,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兵采取与他人商议签订合同做生意的办法,在收受他人140万元后逃匿,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红兵辩称,欠陈×50万元钱是事实,140万是50万元本息合计的,欠条是在陈×胁迫下写的,他和陈×的经济纠纷发生在杭州,他从来没有来过正阳,也不知道养牛的事情。

经查,被告人张红兵的辩解意见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红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