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下一句 “法不责众”违反法治精神吗?

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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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考评局发表报告,指通识科试卷中,指学生对言论丶示威自由及法治等概念掌握较为薄弱,有相当多的人错误认为法治等同於执行法例,部分考生亦只是把法治的意思诠释为遵守法律,须扩阔及加强认识法治的重要性和功能.看来,很多高官在法治方面都没有这种「常识」,何以叶刘说通识会令学生欠缺常识呢?很可能就是藉此掩饰包括她的政界人士严重欠缺常识了.在此,为各同学补补法治的「常识」.人治与法治之别人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完全不受规限.但绝对人治的例子不多,即使古代中国皇帝的权力或多或少也受到限制.法治:政府施政时须完全依据

考评局发表报告,指通识科试卷中,指学生对言论丶示威自由及法治等概念掌握较为薄弱,有相当多的人错误认为法治等同於执行法例,部分考生亦只是把法治的意思诠释为遵守法律,须扩阔及加强认识法治的重要性和功能。

看来,很多高官在法治方面都没有这种「常识」,何以叶刘说通识会令学生欠缺常识呢?很可能就是藉此掩饰包括她的政界人士严重欠缺常识了。

在此,为各同学补补法治的「常识」。

人治与法治之别

人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完全不受规限。但绝对人治的例子不多,即使古代中国皇帝的权力或多或少也受到限制。

法治:政府施政时须完全依据法律。但法律执行不是机械盲从,故法律都会赋予官员一定酌情权。

重点:法治并非单纯是有或没有的问题,而在於程度差别。

法治四层次

1. 有法可依:先有法律可供依循,才能谈法治。试想,如果校规是随意的,或任由校长心情来决定,那是无法而治。香港的法律由立法会制定,故立法会的民选基础不足(如功能组别),法例可能有偏袒,认受性成疑。

2. 有法必依:政府丶公职人员及人民的行为都需有法律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心是:无论是市民还是政府都必须守法。如果只强调市民守法,却默许权力机 关徇私枉法,则流於「以法规治国」(rule by law)而非「法治」(rule of law)。

例如内地强调市民「违法必究丶执法必严」,但官员舞弊却往往难以追究,便是法治不健全之象。简言之,「有法必依」主要针对掌权的官员,与第三层 次「以法限权」相联系。

3. 以法限权:以法律限制政府权力丶规管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及保障人身自由不被侵犯。人民可从清晰的法律条文了解政府权力的界线和自己的法律权利。

限权机构须独立於行政机关才有效,例如司法机构丶立法会。单靠行政内部监察并没有效,像七十年代前的香港,警察部也有「反贪部」,但贪污依旧严重,直至直属港督(今日为行政长官)的廉政公署成立才能有效打击贪污。

司法限权是法治建设最基本要求,并须符合几项原则:(1)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必须独立於行政机关;(2)司法监察权,司法机关有权审议政府与市民之 间就违法或违宪的纷争丶覆核行政决定是否违法或违宪等;(3)人人可及的司法程序:司法机关是被动的限权机制,要由公民提出诉讼才能启动其限权功能,但由 於法律及法律程序相当复杂,平民难以自行掌握,故应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另外,讼费昂贵,故法治社会设有法律援助制度帮助有需要的公民寻求法律协助。

以「港珠澳大桥司法覆核」为例,利用法治的「以法限权」概念,便可解释「港珠澳大桥司法覆核」如何体现法治精神。

首先,市民质疑政府的工程违法,可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不让政府权力独大,任意施政,体现「以法限权」的法治精神。另外,东涌居民能申请法援去控告 政府违法,体现了「人人可及的司法程序」,即使贫穷也可申请法援打官司。

第三,事件虽然招致各界批评,指官司将令港珠澳大桥的成本大增,但法院无畏舆论压 力,判案时只按照法例去判定政府有否违法丶是否恰当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施政,在初审判政府败诉,显示香港司法高度独立;第四,政府上诉得直,显示司法系 统成熟完善,如设有上诉机制,以弥补法官可能出现的人为问题(世上没有完美的人,故也没有完美的法官,机制补救是必须的)。

4. 法治最高层次:以法达义

法治还有「以法达义」这个最高层次,意思是以清晰法律达到社会公义,例如「公民权公义」(civil rights justice)指,法律应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丶言论自由等。很多法治制度都订立具宪法地位的「人权法」,确保法律及执法行为都符合公民权公 义的要求。外佣官司可体现这个层次。

公民抗命是指公民刻意违抗不公义法律,或藉违法抗争去表达对政府强烈不满或诉求,从而刺激公众关注和讨论,迫令政府改变不公平政策。这种抗争手法符合法治最高层次的「以法达义」原则。例如黑人民权运动,就是源於「黑人在巴士上必须让座予白人」这条完全违反公义的恶法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