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冠希事件如何了?

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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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从11月1日篮协不让吴冠希上场到现在,已经20天过去了.吴冠希还是还是不能上场,纠纷还是没有解决.11月5日的时候,篮协运动管理部负责人叶庆晖表示当天下午篮协会对此事发布一个官方通知,结果当天啥都没有.11月6日晚,篮协在姗姗来迟的官方回应中,表示已分别回函有关俱乐部,希望各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并表示将根据2014年的最新相关条例,进行调解或者裁决.篮协在这个官方回应后,就此一拖半个月,再未见到后续声音.姚老板似乎还在等篮协的回复,毕竟篮协是信誓旦旦要给个决定的.但是等到现在,谁还看不出来篮

从11月1日篮协不让吴冠希上场到现在,已经20天过去了。吴冠希还是还是不能上场,纠纷还是没有解决。

11月5日的时候,篮协运动管理部负责人叶庆晖表示当天下午篮协会对此事发布一个官方通知,结果当天啥都没有。11月6日晚,篮协在姗姗来迟的官方回应中,表示已分别回函有关俱乐部,希望各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并表示将根据2014年的最新相关条例,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篮协在这个官方回应后,就此一拖半个月,再未见到后续声音。姚老板似乎还在等篮协的回复,毕竟篮协是信誓旦旦要给个决定的。但是等到现在,谁还看不出来篮协是在玩“拖”字决,谁就真的很傻很天真了。

这十几天里,不变的是篮协一直在“消失”,变的是媒体的关注由最初的姚明挑战篮协,开始向上海大鲨鱼是不是玩文字游戏占便宜转变。也许等媒体风向变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是篮协出来“一锤定音”的时候。姚老板要是还这么被动地等下去,恐怕前景不是很妙啊。

在吴冠希注册资格和转会身份的三方纠纷上,目前上海大鲨鱼俱乐部在媒体公开的策略主要是集中于以下两点:

1、篮协注册规则和奥神的非篮协成员身份。即:将吴冠希的CBA注册资格和吴冠希与奥神的劳务关系分别归于“CBA之内”和“CBA之外”,强调CBA之内的注册问题和CBA之外的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范围的问题,按照篮协注册规定,吴冠希就是CBA范围内的自由人,可以随时在CBA球队注册;而吴冠希与奥神的劳务关系属于CBA之外的社会商务和劳务关系,对CBA范围内的球员注册没有干涉权。

2、强调吴冠希和奥神已经因欠薪问题解约。

这两个切入点虽然上海方面有相当的理据,但是考虑到中国篮球的现实环境,特别是篮协的做事风格,最后是否能够有效十分成疑。在2007年的奥神解雇张琦事件中,篮协先是以“奥神不属于篮协”不予保护,在张琦拿到了法院终结劳动合同的终审判决书后,篮协又坚持要张琦提供奥神开出的注销证明才能给他在CBA注册。

而张琦向奥神讨要注销证明遭到无理拒绝后,无论是篮协还是法院都置之不理。如果今日篮协依然坚持五年前的这一做法,那么即便吴冠希能够证明与奥神方面的劳务合同已经按《劳动合同法》解除,也依然要有一份奥神开出的注销证明才能获得篮协同意注册。

但从张琦的前车之鉴看,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何况,即使以欠薪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奥神仍然有商务合同在手,足够引发另一个复杂的诉讼。

商务合同可能不能影响吴冠希的注册资格,但是足够由此提出高额索赔,让作为个人的吴冠希无力支付进而屈服。即便索赔不成,也会再将整件事情拖延许久,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会对吴冠希和上海队都会造成不小的困扰。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还可能引发外界对大鲨鱼俱乐部的批评,说上海此举有赢得了注册官司,却牺牲了吴冠希个人利益的嫌疑。对上海大鲨鱼俱乐部的声誉也会有不小的负面影响。

反正不论怎么看,这个事件要是继续拖延下去,对上海大鲨鱼会越来越不利,负面消息越来越多,吴冠希本人也蹉跎了宝贵的运动青春。姚老板要不想落到这般田地,唯有主动出击,彻底赢得吴冠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纠纷,终结篮协的拖延策略,让吴冠希回到场上为上海大鲨鱼效力。

其实上海大鲨鱼俱乐部想要彻底赢得吴冠希注册一事,如何推翻吴冠希和奥神的合同才是关键。奥神的一切主张都基于这两份合同,篮协可能对奥神的一切支持也都必然基于这两份合同。如果这两份合同不成立,或者已经失效,所有奥神的主张就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篮协也没有了任何支持奥神的理由。那么这两份合同是否如奥神俱乐部所说的那么坚不可摧呢?——未必。

按照现有的各方说法,各方都承认这两份合同是在吴冠希本人14岁时,由其父(吴卫)母(冯一清)与吴冠希一起签署的。合同规定吴冠希为奥神服务20年。奥神也是据此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但是在8月12日上海大鲨鱼发给奥神的律师函中,上海方面的代表律师明确指出“该劳动合同是吴冠希先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和他的法定监护人共同与贵司签订的,在吴冠希先生满18周岁后,该劳动合同效力待定”。

由于另一份商务合同和这里所说的劳动合同是同时签署的,其背景条件基本一样,所以也可以由此推论商务合同的效力也是待定的。那么上海方面的律师函凭什么这么说呢?这就必须从几个相关法律的规定讲起。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吴冠希14岁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合同和商务合同属于超出他当时的年龄、智力水平的民事活动,按律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吴冠希当时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

显然当时奥神负责合同的律师也注意到了这个细节,因此在签署人的安排上,奥神的合同包括了吴冠希一家三口的签名。

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吴冠希父母的代理行为,我们就会发现有问题隐藏其中:

在代理这两个合同的民事活动中,吴冠希父母的代理权并非来自成年吴冠希的授权,而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获得的法定代理。这一代理权的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也就是说,法律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将其未成年之前的民事活动指定给其监护人代理。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表明,当事人一旦成年就拥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随着当事人成年,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同时终止,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随之终止。其成年以后的民事活动都将由当事人独立进行。

成年之前,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成年以后,当事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这两个概念是清晰的,基本没有什么争议的。但是当事人成年之前,监护人可以预先代理其成年以后的民事活动吗?

吴冠希和奥神签的那两个合同就是如此:十四岁未成年的吴冠希,在父母的代理下和奥神签署了两份超出他年龄、智力水平的合同。合同不但包括他十八岁成年之前的内容,同时也包括了他成年之后长达十六年的工作选择和商务事宜,直到他34岁。

对于一个职业篮球运动员来说,这几乎就是他全部的职业生涯了。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人的工作选择和商务事宜应该是个人自主选择的,法律也保护其选择的自由。比如《劳动法》第三条就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但是按照奥神出示的那两份长达20年的合同,吴冠希在成年之后的工作选择权和订立合同的权利,早在其未成年之前就已经被提前干预,“成年吴冠希”的权利被“未成年吴冠希的父母”提前代理了。

正如前面指出的,在代理这两个合同的民事活动中,吴冠希父母的代理权并非来自“成年吴冠希”的授权,而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获得的法定代理。这一代理权是用来代理当事人未成年之前的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成年之时自动终止。

如果将这种代理权用于代理当事人成年之后的、应属于成年当事人自主决定的民事活动,显然不符合法律授权给监护人的目的,超越了这一代理权应有的范围,侵犯了当事人成年后的权利。“成年吴冠希”的权利理应只能属于“成年吴冠希”,除非获得“成年吴冠希”的授权,否则他人无权代理。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专门规定这个内容,但是从监护人的职责和个*河蟹*利方面的法理来看,推出这个结论是完全合理的。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按照这一条款,奥神所持有的那两份合同中,吴冠希十八岁成年后的那部分内容,属于被吴冠希父母在没有获得“成年吴冠希”授权代理的情况下签订,属于无权代理。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获得了权利人的追认,该合同才能成立。

四十八条还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即奥神原本应该在吴冠希年满十八岁时催告他追认那两份合同。如果吴冠希表示追认,该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吴冠希拒绝追认,则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合同自动失效;如果一个月之内吴冠希不作任何表示,就被视为拒绝追认。

但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奥神方面还是吴冠希方面,都未曾提起过任何成年后追认合同的情节。这也从另外一面证明了上海大鲨鱼俱乐部的律师函所说的内容:“该劳动合同是吴冠希先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和他的法定监护人共同与贵司签订的,在吴冠希先生满18周岁后,该劳动合同效力待定”。

从吴冠希注册事件的各方表现来看,恐怕这两份合同是得不到吴冠希的追认的。一旦合同失效,吴冠希与奥神再无任何关系,18岁以后在奥神的经历也属于无效合同下的行为,吴冠希成为了事实上的“无主球员”。篮协没有理由再要求吴冠希提供拿着无效合同的奥神俱乐部开出的注销证明。对吴冠希来说,无论是与奥神的合同还是在CBA的注册,都已经没有任何障碍。

但目前上海大鲨鱼俱乐部的表现甚为古怪:一方面,早在8月12日的律师函中,他们就已经指出了合同效力待定的观点,照说应该已经对此作出了充分的法律研究和准备;另一方面,11月1日吴冠希被正式禁止上场后,上海大鲨鱼俱乐部的律师却不再提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反而是多次公开重申奥神欠薪和退出CBA的问题。放着一个对奥神釜底抽薪的武器不用,却要走更加复杂的路子,姚老板和他的律师们是怎么想的?

可能是因为,如果要祭出这张最后的底牌,姚老板还有一些顾忌让他举棋不定。

首先,如果按这一思路进行司法活动,相关的诉讼可能会拖延较长时间。因为虽然法理可以推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预先代理其成年后的民事活动”这一结论,但在我国的各项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专门表达这一概念的具体文字。

按我国成文法体系,这种情况最后可能需要司法解释才能最终定案。无论一审和二审判决如何,败诉一方都极有可能继续上诉,直到将官司打到弄出司法解释的程度。这前前后后的司法过程恐怕要用很长时间,对吴冠希和上海大鲨鱼俱乐部都不是一个很理想的过程。

其次,解放了吴冠希,却可能害苦了他的父母。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无权代理的合同如果没有被追认,将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吴冠希如果拒绝追认奥神那两份合同中18岁以后的部分,则相关的违约责任,奥神有权向吴冠希的父母追讨。虽然吴冠希的父母可能愿意为了儿子牺牲自己,但这始终是一个巨大的代价。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吴冠希本人的孝道上,上海方面应该都是希望尽量避免走到这一步的。

最后,也是最有可能的原因,就是一旦通过该案将“未经成年后追认,合同无效”的原则确定下来,受影响的将不止奥神一家,也不止是篮球界,极有可能是目前整个的中国职业体育界!类似奥神给吴冠希这类的合同,在包括大鲨鱼俱乐部在内的整个中国职业体育中都到处可见。

“未经成年后追认,合同无效”对中国职业体坛的冲击,绝对不亚于欧洲的“博斯曼案”。是否值得为了吴冠希,搞出这么翻天覆地的变化、引起如此多同行的众怒呢?这显然并不是一个容易作出的决定。

但是我要在这里奉劝姚老板一声——你该下决心了!

走出这一步,固然要引发很多后续问题,但是和目前由于吴冠希事件形成的泥沼相比,明显利大于弊:

一、从大形势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精神,正是按法律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无论从上海大鲨鱼自身的利益,还是中国职业体育的发展方向,法律问题法律解决都是最符合中央治国理念的行为,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道路。如果因此带来“中国博斯曼”这样的冲击,也是上海大鲨鱼对中国职业体育的法治化带来的正面贡献。

二、从法律上将奥神的两个合同彻底推翻,不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了吴冠希身份的问题,让所有关于“签约日期、解约日期、律师函日期”、“欠薪还是旷工”、“自由人还是有合同在身”等等的枝末细节都失去纠缠的意义,而且通过这个途径解决问题,也将事情变成了吴冠希和奥神之间的法律纠纷,完全从技术上跳出了篮协管辖的“行规”范围,让篮协彻底沦为旁观者,不但不能再推诿和拖延,而且还必须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有关工作。

三、由司法进程带来的时间拖延,对目前仍然无法上场的吴冠希来说,并非不能承受的代价。一方面只要问题一天不解决,吴冠希就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打球;另一方面,19岁的吴冠希等得起,一年半载的官司可以彻底获得自由身,还是值得的。

至于奥神对吴冠希父母可能的追索赔偿,只要上海大鲨鱼在律师等方面给予足够支持,未必会以赔偿结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作为对法律不甚了解的普通人,吴冠希父母不知道自己不能代理儿子成年后的合同,是缺乏相关经验造成的。而且对于这一问题,奥神的律师理应比他们更为专业,更应该了解其中的问题。如果奥神的律师知道却不告知,则是有欺骗的嫌疑;如果奥神的律师也“当初不知道”,那么吴冠希父母就更加没有知道的可能,这就坐实了“重大误解”的理由。

其实无论最后吴冠希父母免责是否成功,只要上海大鲨鱼俱乐部在这个过程中积极提供了法律援助,对吴冠希一家来说,大鲨鱼就已经充分尽到了自己的道义责任。无论官司结局如何,都已经是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了。

回到开头,吴冠希的事情已经20天了,时间拖下去对上海大鲨鱼俱乐部和吴冠希本人都是不断增加的损失,但篮协仍然是拖延和推诿。既然如此,何不当机立断,让吴冠希走法律途径推翻与奥神的合同,彻底解决这个事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