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晃毛泽东 没有产权证:毛泽东送给的革命公房如何传承
房子和土地的问题,是革命时代的重要问题。但要告别革命时代,进入法治社会,就成了必须面对的“遗留问题”。这不,我们面前摆着“洪晃家的房子”!
“洪晃家的房子”,是当年毛泽东“送给”她外公的。革命胜利之初,最高革命领袖给谁送一套房子,是很简单的事情,甚至是一桩美谈。应该说,那时各级官员都“有权”把某一处房子和某一处土地送给任何人。
但是,伟大领袖慷慨之时,没有给“产权证”。或许是因为在公有制的热潮中,伟大领袖根本没有想过这一点;或许,在革命政权特别是毛泽东本人看来,洪晃的外公章士钊先生只是革命的“同情者”,只是曾经慷慨地资助过他的革命行动,而并非革命家,论功行赏之时,并没有分得一套房子的资格,也难说。
总之,对于当时的革命政权来说,要给刚刚“接收”过来的房屋颁发区区一个“产权证”,颁发到谁头上,都只是一个工作程序问题,在法律上不是问题。直到今天,全国各地还有一些“产权不明晰”的公房,也反证了当时这个问题确实不重要。
洪晃的外公过世后,妈妈住着这栋房子。妈妈过世后,外交部来接收房子。这就是新时代的故事了。为什么是外交部?最容易理解的情况是,妈妈和妈妈的后夫是外交部的人,在毛泽东和外公这一代老人都去世以后,政府把这个房子记到了外交部头上--仍然是公有财产。据说这事上过法庭,如果相关法律文书披露出来,一定是现代史的有趣注脚。
现在,洪晃已经把这栋传奇的房子交给了外交部。交了就交了吧,但洪晃女士丢下了一句话,这句话应该像共产党宣言里的头一句话一样,在中国所有的目前还住着老革命家庭的第二代、第三代或第四代的“公房”里回荡。她说:我不迷恋特权。
只要是特权,就不应该迷恋,就应该在法治面前消释。那么,洪晃这个头带得好。或者说外交部催洪晃交房的通知发得好。这不是发给洪晃的通知,这是发给所有“革命公房”的通知。这不是叫洪晃交房,这是叫所有革命后代交房。
毛泽东说过,阶级斗争,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消灭了,这就是历史。根据这个道理,历史也可以解释为房屋和土地的转移史。胜利者把失败者的房屋焚烧了或者没收了,胜利者把失败者从他的土地上杀害了或赶走了,土地的主人就变更了。
以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中国的土地上看不到历史久远的私宅。一些并不久远的主人的名字还在人们的记忆里的房屋,要么住着另外的人,要么是革命纪念馆,或者是各级文物单位。
据传,“洪晃家的房子”在毛泽东送给她外公之前,住过中华民国内务总长朱启钤先生。而它的存在,可能先于民国政权。因此,它也不应该是民国的公产,也可能不是朱启钤的财产。这房子最初的产权是谁的?笔者不知道。但笔者知道的是,无论是谁,无论是谁盖的,无论是用合法钱财盖的,或是贪污受贿、杀人越货的钱财盖的,它真正的主人在盖这栋四合院之初,一定怀着美好的愿望。我们可以假设他一边盖,一边想像着子孙们将在这里一代代地生息繁衍的幸福情景。
其实,在过去的历史进程中,民间的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一般并不随政权的变更而变更。全部民间社会的资源被彻底地重新分配的剧烈历史事件,应该是仅发生过一次。然而,这一次所带来的后果,在一两代人之间是不会平复的。
直到今天,还可能见到一位远道而来的说着乡音的老人在某一处旧屋面前徘徊的情景。他在缅怀他的过去,这是他家的房子。他可能来自国外,来自台湾,也可能就在国内,只是生活在外地。笔者在微博上转发了“洪晃家的房子”的帖子,即有人在后面跟帖,深切缅怀失去的故乡,回不去的祖屋。
历史不可能往回走。但并非不可以用新时代的法律去抚平过去的创伤。过去了的让它过去,没有过去的应该给当事人一个交待。没有人认领的“革命公房”,让它成为“革命遗产”;有人认领的,没有理由不受理。而住在“革命公房”里的革命后代,应该马上搬出来,把房子交给国家,特别是你们现在一般都已经成为有产者,有多处合法房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