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崇年悬赏广告 白平诉阎崇年悬赏广告纠纷案公开开庭申请书

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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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二.请求二审开庭时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允许社会各界旁听.三.传唤阎崇年本人到庭应诉.事实与理由:一.以谈话替代庭审,不利于全面审查本案事实.二审谈话提高了审判速度,但严重降低了审判质量;尤其是在北京的二审案件,谈话几乎是维持原判的标志.为全面保障上诉人合法民事权利,请求二审合议庭全体成员能出席本案二审庭审,全面听取上诉人意见.阎崇年悬赏广告 白平诉阎崇年悬赏广告纠纷案公开开庭申请书此外,被上诉人阎崇年已否定了一审判决对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2011年6月28日谈话结束后,根据阎崇年的代理人转交过

二、请求二审开庭时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允许社会各界旁听。

三、传唤阎崇年本人到庭应诉。

事实与理由:

一、以谈话替代庭审,不利于全面审查本案事实。

二审谈话提高了审判速度,但严重降低了审判质量;尤其是在北京的二审案件,谈话几乎是维持原判的标志。为全面保障上诉人合法民事权利,请求二审合议庭全体成员能出席本案二审庭审,全面听取上诉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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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被上诉人阎崇年已否定了一审判决对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2011年6月28日谈话结束后,根据阎崇年的代理人转交过来的阎崇年亲笔签名的《答辩状》,阎崇年将一审判决认定的“玩笑”变更为“半开玩笑”。“半开玩笑”是神马玩艺?阎崇年又称没有“继续追究”刘婷的责任,难道其真的“追究”过刘婷的责任?根据《证据规则》第七十四条,对阎崇年大师的此项创举,不可不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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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社会影响较大,公众高度关注,应当依法准许新闻界采访报道。

2010年12月30日,阎崇年“悬赏门”案被《法制日报》评为年度十大民事案件之一。由于本案的戏剧色彩,加之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已引发海内外媒体高度关注。一审程序名为公开审理,实为暗箱操作,夏莉法官谢绝了一切媒体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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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请法庭在下次开庭前提前向社会发出公告,允许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入内旁听。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权大于法、人情关系超越法律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案中阎崇年及其子阎天之所以敢以强硬态度对抗法律和正义,就在于其自恃有钱有势、手可通天,可获得北京法院夏莉之流法官的荫护。中国共产党九十年的历史充分证明:阴谋诡计、玩权弄术,往往见光就死。

三、阎崇年本人应当出庭应诉,理由如下:

(一)阎崇年的代理人不能转述阎崇年的真实意思。一审判决称:“尽管有记者认为阎崇年的表述就是针对广大读者发布的广告,但这种认识毕竟属于该记者的个人主观感受,……”依此逻辑,阎崇年的代理人龚海燕律师、张智明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应当归于无效,因为龚、张的认识属于该二位律师的主观感受,很可能与阎崇年的真实意思不符。

(二)2009年9月9日的采访事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对当日事件的直接经历及其记忆存储的案件事实信息只能由阎崇年本人作出陈述,代理人不可替代。因此,阎崇年在本案中具有“当事人证人”的身份。如果阎崇年本人不出庭接受法庭询问,无法查清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望贵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能拨乱反正,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令被上诉人阎崇年在其有生之年被绳之以法,莫令天下读书人千秋万代口诛笔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