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晓峰三局 薛晓峰商丘 商丘房管局长薛晓峰:不让困难的群众住房困难

2017-09-30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为了切实解决广大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房管局局长薛晓峰就如何贯彻<意见>,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答:<意见>是国务院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之后,又一个与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的重要文件,它明确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途径,把解决城市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

为了切实解决广大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房管局局长薛晓峰就如何贯彻《意见》,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意见》是国务院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之后,又一个与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的重要文件,它明确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途径,把解决城市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答:对城市中收入比较低,但又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家庭,鼓励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其住房困难。对城市中生活困难,没有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主要是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房屋或租住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答:关于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和方式,各地是不同的,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市今年确定的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为连续一年享受城市低保且家庭人均居住面各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这个标准和范围会随着我市经济发展逐步调整,每年公布一次。根据新《意见》精神,我市将进一步拓展廉租住房保障渠道,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

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要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与住房变动情况,市房管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每年对保障家庭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租赁补贴、租金核减或者实物配租。

问:请问按照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政策框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对此我市怎样保证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呢?

答:目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是靠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市、区两级财政以6∶4的比例安排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意见》出台后,我市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资金保障筹措力度,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以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答:我市今年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三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三个。其中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2个,年度计划完成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为了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量,将加大建设力度,力争使两个项目全部开工。总开工面积可达10万平方米以上。这两个项目分别是位于神火大道东侧、方域路南侧的“天祥花园”和位于平原路西侧、新兴路南侧“仁和花园”。

问:请问我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家政策精神结合商丘的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属于中低收入水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7年度根据我市住房价格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面积情况,综合确定我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是: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无房或现有家庭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6平方米以下;家庭夫妻双方年收入34000元或单身家庭年收入17000元以下(其中收入标准每年度都会随着收入的变化做适当的调整)。

问: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可以上市出售,出售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但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问:请问,当前我市对集资建房议论较多,《意见》对此提出了那些规范性要求?

答:《意见》明确要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