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碧华精神启示录:以邹碧华精神践行法治理念
“燃灯者”邹碧华已经成为中国优秀法官最明亮的印记。他以自己无比光亮的职业生涯和无可挑剔的崇高品行,将司法的光亮投向社会,不仅为中国审判事业的后来者们照亮了前行的道路,更是为全社会法治理念的养成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精神指引。
近期,周强院长在深圳法院调研时,要求广大法院干警要以全国模范法官邹碧华同志为榜样,心怀崇高的法治信仰,信念坚定、脚踏实地、敢于担当,甘当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践行者,司法改革的“燃灯者”,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实现人生价值,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优秀业绩。
“燃灯者”是同事、友人和社会各界给予邹碧华的一致评价。这个称谓既形象地展现了邹碧华法官尽心竭力为中国审判事业奋斗拼搏的背影,又预示着“邹碧华精神”对全社会法治理念形成的深远影响。法治在一个社会能否真正施展到位,理念是关键。如果人人都在盘算如何规避法律、曲解规则,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带不来真正的依法治国。
法治理念是规则思维与制度意识的深化,是社会主体自觉按规则办事、用制度管理的精神体现,是重纪律讲规矩的思维模式。法律是静态的规则,司法是被动的权力。依法治国真正运作起来,法治理念就是激活静态规则、开启被动权力的催化剂。只有在法治理念的引导下,社会才能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序运转,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变为现实。
既可以把法治理念看作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又可以将其简单概括成“规则意识”四个字。法律是最高层级的规则,依法办事是最高标准的规则意识体现。回望邹碧华法官的职业生涯,在用法律调整社会纠纷的同时,他也一直坚持按规则做人办事。
“燃灯者”不仅用法治之灯照亮了社会,也将自己的身影置于光明之下,恒久长存。不论是担任基层法院院长,还是作为当地司法改革的主要设计者之一,邹碧华法官都极其重视制度建设和规则完善。不论是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还是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邹碧华都以“建章立制”的行为模式和“心如猛虎细嗅蔷薇”的决策风格体现出强烈的规则意识。
规则意识的最高境界,不仅要求行为方式符合规则内容,更应达到办事决策都主动从建章立制角度去思考的标准。只有达到遇事讲规则、建规则的境界,规则意识才真正达到根植于心、外化于行。
法治理念的形成需要高强度的意识强化和行为激励。不管是意识还是行为,都离不开先贤精神的形象引领。让社会大众从先进模范的事迹中切身感受到法治理念的可贵,实现用精神锻造理念的正向效果。当前,邹碧华法官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足以肩负起这项责任。
要用邹碧华法官重制度守规则的精神锻造社会法治理念。重制度守规则,是法治理念的核心。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对法律制度的尊重和恪守。邹碧华法官职业生涯的最大行为特质,就在于坚持从审判工作中探索规律进行制度构建。
连对律师执业的改善,也创设出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这种浓郁的规则意识对于社会法治理念的养成十分关键。法律尽管属于最严格的制度体系,但其静态的本质需要公众主动遵守才能发挥既定作用。法治的本义,就是将法律制度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
如果缺乏对规则制度主动遵守的意识和思维,再严密的法律制度也是空谈。因此,锻造法治理念,必须首重规则意识的培养。就是要以“邹碧华精神”中高度自觉的规则意识来引领社会培育重制度守规则的风气,为法治理念夯实根基。
要用邹碧华法官崇法信法的精神践行社会法治理念。笃信法律是法治理念的前提。如果对法律没有高度信仰和崇敬,就不可能实现法治理念的真正养成。邹碧华法官所体现出的高度敬业品质和高超专业素养,体现了其内心真正崇尚法律、信服法律的可贵精神。
要真正做到崇法信法并非易事。尤其当自身利益受到减损、自己行为遭到监督的时候,还能坚持崇信法律、遵守法律,才是真正表里如一的崇法信法。法治的根基,源于信任法律。社会法治理念的养成需要公众发自内心崇法信法,唯此才能实现公众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尊重法庭秩序;才能让群众坚信法律可以解决矛盾,依靠诉讼渠道而不是无理闹访缠访期求纠纷化解。
因此,要通过“邹碧华精神”中高度崇信法律的内容,引领社会公众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依法治国宏观决策充满信心和期待,为最终建成高度成熟的法治社会奠定社会思想基础。